『壹』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有哪些規定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職務後行為的相關規定有:
1、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2、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3、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4、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1)離退休幹部在企業兼職文件擴展閱讀:
1979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中,將高級幹部住房稱為「宿舍」,首次規定一戶高級幹部的宿舍使用面積一般不超過120平方米。
此規定中的「高級幹部」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正副職省部級幹部。
2001年,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確定了各職級領導幹部的購房補貼標准(按建築面積計算)。
『貳』 執行中組發[2004]2號文件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的文號和原文
關於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
(中組發[200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
中央明確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從總體情況看,各地、各部門執行這一規定的情況是好的。但也有的地方和部門執行得不夠好,安排了一些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任領導職務。這種做法影響了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不利於政企分開原則的貫徹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不利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幹部群眾對此反映強烈。經中央同意,各地、各部門要限期對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一次集中清理。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的規定
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是實行政企分開、依 法行政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推進完善社
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也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需要,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各地、各部門要對此前制定的有關政策和文件進行清理,凡與國家法律法規、中央規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廢止。今後,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再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凡違反規定繼續審批的,審批無效,並要追究主要領導及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二、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
這次清理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凡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動辭去其在企業的職務;凡企業負責人兼任黨政領導職務,要免去其黨政領導職務。由於歷史原因形成的依託企業建立城市的地方,為協調企業和地方的關系。建市以來一直由企業負責人兼任地方領導職務,今後確需繼續兼職的,可繼續兼職一段時間,但要從嚴掌握,並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核批准。經選舉擔任人大、政協領導職務不駐會的企業負責人不在清理范圍。國家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應遵照本通知執行;國家機關委託其行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今後,在換屆選舉中當選黨政領導職務的企業負責人(不含經選舉擔任人大、政協領導職務不駐會的企業負責人),當選後必須辭去企業的領導職務。因工作需要,企業負責人調入黨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必須辭去企業的領導職務;黨政領導幹部調任企業負責人,必須辭去黨政領導職務。
三、切實加強對清理工作的領導
各省區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要從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要認真做好兼職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導兼職人員自覺貫徹執行中央的有關規定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組織部門要認真做好清理的具體工作,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誰批准、誰糾正」的原則,共同把這次清理工作做好。
各級黨委對清理工作中的問題要及時研究,區別不同情況妥善進行處理。發現有利用兼職進行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清理工作中的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請各省區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按此通知後,按照通知要求,抓緊進行清理工作,於2004年4月底以前將清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分別報告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
執行中組發[2004]2號文件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
1、《關於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是否適用離退休的黨政領導幹部?答復意見:此次清理的主要對象是現職的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
2、如何認定哪些事業單位在清理范圍?
答復意見:具有(包括部分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在清理范圍,沒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在清理范圍。對事業單位是否具有行政職能難以認定的,可在徵求機構編制等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按管理許可權,由黨委(黨組)研究確定。
3、黨政領導幹部是否包括中層領導幹部和非領導職務幹部?
答復意見:《通知》所稱黨政領導幹部,包括黨政機關的縣處級以上中層領導幹部,也包括擔任縣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黨政幹部。
4、《通知》是否適用地方黨政機關科級領導干?
答復意見:地方黨政機關科級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的,可參照本《通知》要求進行清理。5、在企業兼職是指一般意義上的兼職,還是僅指兼任企業的領導職務?黨政領導幹部兼任企業董事、監事、獨立董事、獨立監事,是否屬於兼職?
答復意見:清理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不僅限於清理兼任企業領導職務的。黨政領導幹部兼任企業董事、監事、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原則上都應進行清理。此前,經批准兼任境內外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中管幹部,不在此次清理范圍。
6、 黨委宣傳部門領導幹部在所聯系或管理的報刊類企業、廣電類企業及新聞出版類企業兼任領導職務,是否應當清理?
答復意見:黨委宣傳部門領導幹部在所聯系或管理的報刊類企業、廣電類企業及新聞出版類企業兼任領導職務的,應當按規定進行清理。
7、中央管理派駐地方的單位的清理工作是由地方黨委領導,還是由中央有關部門統一管理?
答復意見:中央管理派駐地方的單位的清理工作由中央派出部門負責。
8、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部門是否適用《通知》答復意見:參照或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部門適用《通知》。
9、社團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是否在清理范圍?
答復意見:已列入參照或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社會團體適用《通知》,對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要進行清理。沒有列入參照或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社會團體,其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問題,按管理許可權,由黨委(黨組)根據該社團的職能研究確定。
10、依託企業建立城市的地方,領導幹部繼續兼職的要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是指中組部,還是指省委組織部?
答復意見:依託企業建立城市的地方,領導幹部確需繼續兼職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核把關。
11、 監獄的領導幹部在勞改企業兼職的,是否在清理范圍?
答復意見:監獄的領導幹部在勞改企業兼職的,不在清理范圍。
12、不任實職的中管幹部在協會任職,同時在企業兼職的,是否在清理范圍?
答復意見:不任實職的中管幹部在具有行政職能的協會任職,同時在企業兼職的,在清理范圍。
13、中管幹部兼任省、市、縣管理的企業的職務,由哪個部門負責清理工作?
答復意見:中管幹部兼任省、市、縣管理的企業的職務,按照「誰批准、誰糾正」的原則進行清理,並將清理情況報中組部備案。
14、文件中規定的「經選舉擔任人大、政協領導職務不駐會的企業負責人不在清理范圍」,應當如何具體掌握?
答復意見:經選舉擔任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常委會委員、各專門委員會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以及經選舉擔任政協主席、副主席、政協常委、各專門委員會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不駐會的企業負責人,不在清理范圍。
15、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任名譽職務、顧問,是否在清理范圍?
答復意見: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任名譽職務的,應當進行清理。
16、黨政領導幹部在所屬經濟實體,如出版集團、大劇院、賓館、接待場所等有經濟收入的機構兼職的,是否在清理范圍?
答復意見:黨政領導幹部在所屬經濟實體中兼職的,應當進行清理。
17、文件中所指的企業是否包括國有、民營、三資等所有類型的企業?
答復意見:文件中所指的企業是包括國有、民營、三資等所有類型的股份制或非股份制的企業。
18、電視台、電台、報紙、雜志等新聞機構的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的,是否在清理范圍?答復意見:電視台、電台、報紙、雜志等新聞機構不是黨政機關,不具有行政職能的,其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的,原則上不在此次清理范圍。
19、黨政領導幹部個人未經批准兼職的,清理之後如何處理,是否追究幹部責任?
答復意見:此次清理工作,對黨政領導幹部未經批准擅自兼職的要給予嚴肅批評,問題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20、兩院院士、國務院參事兼職的,是否在清理范圍?
答復意見:要區分不同情況而定。兩院院士、國務院參事不擔任黨政機關領導職務的,其兼職行為不在清理范圍。
21、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的,是否在清理范圍?
答復意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不是黨政機關,不具有行政職能,其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的,不在清理范圍。
附件二:
執行中組發[2004]2號文件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二)
1、供銷合作社的領導幹部在供銷社控股的企業兼職,是否在清理范圍?
答復意見: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機關的領導幹部在供銷社控股的企業兼職的,不在清理范圍、鑒於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機關是國家全額拔款的依照公務員管理單位,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機關的領導幹部在供銷社控股的企業兼職的,不得領取薪酬
2、民營科技研究所的負責人經選舉擔任不駐會的科協領導職務,是否在清理范圍?
答復意見:民營科技研究所的負責人經選舉擔任不駐會的科協領導職務,不在清理范圍。3、民營企業負責人經選舉擔任不駐會的工商聯領導職務,是否在清理范圍?
答復意見:民營企業負責人經選舉擔任不駐會的工商聯領導職務,不在清理范圍。
4、人民警察兼任保安服務公司的負責人,是否在清理范圍?
答復意見:依照公安部《關於繼續抓好清理整頓保安服務公司工作的緊急通知》。
公治[1998]914號的規定,人民警察兼任保安服務公司的負責人,暫不在清理范圍,但不得從保安服務公司領取薪酬。
5、地方政府駐外辦事處的領導幹部兼任下屬賓館、物業等參股企業的職務,是否在清理范圍?
答復意見:地方政府駐外辦事處的領導幹部兼任以內部接待、服務為主的賓館、物業等參股企業的職務,可暫緩清。
6、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或事業性質的經濟實體中兼職的,是否在清理范圍?
答復意見: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或事業性質的經濟實體中兼職的,不在此次清理范圍,但不得從這類事業單位中領取薪酬。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黨政領導幹部不得繼續兼職。
7、黨政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的,是否在清理范圍?
答復意見:社會團體不是企業,黨政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的,不在此次清理范圍。
8、黨政領導幹部經財政部門委派,在企業兼任財務總監的,是否在清理范圍?
答復意見:黨政領導幹部經財政部門委派,在企業兼任財務總監的,原則上應當進行清理。
9、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領導幹部在所管理的企業兼職的,是否可以暫緩清理?
答復意見: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領導幹部在所管理的企業兼職的,應當進行清理。
『叄』 中紀委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有什麼規定
2008年4月10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做出規定: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3)離退休幹部在企業兼職文件擴展閱讀:
我們黨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一直高度重視。
在《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印發之前,對於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關於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和《關於規范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等黨紀法規已有相關規定。
這些規定主要包括:
一、要從嚴掌握。現職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退出現職、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二、確因工作需要兼職(任職)的,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
三、經批准兼職的,不得取酬。
從總體上看,有關文件規定的執行情況是好的,但確也存在少數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違規兼職(任職)的問題。一段時間以來,一些退休領導幹部甚至中管幹部受聘出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獲取高薪,有的還在多家公司兼職,幹部群眾對此反映比較強烈。
「特別是領導幹部到自己原來任職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更容易引發廣大群眾的不滿。」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軍說。
『肆』 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要怎麼處罰退休後可以嗎
根據2013年中組部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意見》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根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53條第(14)項之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公務員法》第42條還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顯而易見,無論何種情況,公務員都不得在企業兼職及獲取報酬。
兼職,只有一種情況可以,公務員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要怎麼處罰:
未辭去公職就在企業兼職還領取報酬,自然違反了公務員法。按照公務員法第十七章第第一百零一條: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可否兼職:
參照第一百零三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是否處分、處罰主要視其情節程度和影響而定。
『伍』 離退休幹部在公司任職的問題如何解決
離退休幹部在公司任抄職的問題,已經有明確規定,應當屬於返聘,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發揮余熱,有做顧問。有的發一些補貼,也拿勞務費。
一般情況下,現在沒有在公司任職的離休幹部,離休幹部是建國要求參加工作的人員,現在建國已經70年,至少也是85周歲以上了。
『陸』 黨員領導幹部退休後 能去企業任職取酬嗎
一些經驗豐富、有專業特長的黨員領導幹部退(離) 休後,以適當方式發揮余熱,對社會是有積極作用的,但為了避免原有的職權對正常市場秩序的干擾,因此必須遵守相應的規定。
為此,中組部在2013年10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意見》同時規定了報批、報備程序,即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此外,針對黨員領導幹部違規兼職(任職)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有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柒』 領導幹部退休後的兼職規定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的規定是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專轄的地區屬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捌』 領導幹部退休後在企業工作有什麼規定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的規定是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專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屬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玖』 離退休人員可不可以兼職
離職退休人員可以做兼職,但做兼職是用人單位存在勞務關系,版如果因勞務關系發生糾紛權的,屬於合同糾紛,當事人協商無效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糾紛。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拾』 中紀委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的規定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四、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應當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10)離退休幹部在企業兼職文件擴展閱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於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的精神,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現就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提出相關意見。
所指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等企業。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任職的,參照本意見執行。對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企業獨立董事、獨立監事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按照本意見執行;國家機關委託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領導人,按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下發前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的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本意見予以規范。
參考資料來源:紀委辦公室監察處-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