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集體企業營業執照吊銷後怎樣進行清算清算組怎樣組成
第一, 明確清算義務人。
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的清算義務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版於貫徹執行〈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9條規定,企業主管機關組織清算小組進行清算。
第二, 落實被吊銷企業財務賬冊、債權債務,自行組織清算。
對於財務賬冊保存完整、債權債務清晰的企業,清算義務人應及時成立清算組,依法履行清算程序。根據《民法總則》第71條規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 無法自行清算的,依法啟動強清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70條第3款的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 股東和出資人,合夥人的區別
合夥人和股東的區別:1、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合夥人與股東的區別在於:專合夥人適用於《合屬伙企業法》。股東適用於《公司法》。2、身份不同,合夥人是依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3、出資不同,普通合夥人除了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之外,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股東是不允許用勞務出資的。4、責任形式不同,合夥企業因不具備法人資格,故也就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故普通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於公司,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企業財產權,並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