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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關於離退休人員增加生活補貼

發布時間:2021-01-09 16:24:47

⑴ 四川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喪葬費是如何計發的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的賠償問題: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 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和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輸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的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的相關知識: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按哈民綜[1998]43號文件規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標准為140元)。凡享受遺屬補助的,今後隨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而相應調整。

二、對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的工作人員的遺屬,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副廳(局)級以上人員的遺屬(含享受副廳級以上待遇的),在保護、搶救國家財產和維護社會治安中犧牲的工作人員遺屬,可在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5%,對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的工作人員的遺屬,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上述各類遺屬是孤身一人者,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還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含本通知第二條增加部分)的基礎上再增加10%。

四、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五、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准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

六、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並以同在一個戶口為准。

七、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

八、本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如果需要法律幫助,可以電話聯系。

⑵ 2015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死亡的傷葬費又撫恤金標准四川的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實施辦法》
川勞社發〔2006〕17號
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死亡待遇
企業離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一)喪葬補助費標准:
企業離休人員按其死亡時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其中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按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個月計發。
企業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
(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企業離休人員按其死亡時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
企業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其死亡時本人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三)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支付標准,今後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改按國家統計規定執行。
(四)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領取條件、支付辦法等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五)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後,企業不再承擔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⑶ 7家企業上會,四川新聞網和金馬科技IPO被否,各是因為什麼原因

四川省勞動廳關於貫徹執行企業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金規定的具體問題的解答意見
2008-08-21 列印本頁 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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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州勞動局,省級有關部門: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1994]9號文件和省政府川府發[1994]80號文件的規定,現對有關企業離退休人員(含按國發[1978]104號文辦理的退職人員,下同)增加離退休金(含退職生活費,下同)的具體問題解答如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關於如何認定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時間問題?

答:按照國務院國發[1994]9號文件的規定,增加離退休金是按離退休人員離退休時間來確定增加的數額,離退休時間按離退休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條件辦理離退休手續,領取離退休金的當月起計算。

二、關於如何確定離退休人員是否參加一九八五年工資制度改革問題?

答:離退休人員沒有參加一九八五年工資制度改革是指:未按省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勞動人事廳川工改辦[1985]28號文件規定參加工資套改,並按國務院國發[1985]6號文件規定享受了12-17元生活補貼的人員;離退休人員參加一九八五年工資制度改革是指:按照省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勞動人事廳川工改辦[1985]28號和[1986]2號文件規定,參加了工資套改,並沒有享受國務院國發[1985]6號文件規定的12-17元的生活補貼的人員。

三、關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離退休人員,在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後死亡的,如何增發離退休金的問題?

答:按照國務院國發[1994]9號文件的規定,離退休人員從1993年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金,省政府川府發[1994]80號文件規定,1993年12月31日以前離退休人員均屬增加離退休金的范圍。對1993年12月31日以前離退休人員在1993年10月1日以後死亡的,均從1993年10月1日起到死之月止,按規定標准和實際月份增發離退休金,由其配偶或法定繼承人領取。

四、關於離崗退養人員和換工老工人是否納入這次增加退休金的范圍問題?

答:按照勞動部勞險字[1988]3號文件規定實行離崗退養人員和按照省勞動廳等三部門川勞人計[1988]41號、省政府川府發[1989]120號文件規定實行換工的老工人,在離崗退養或離廠回鄉休息期間,不屬於退休人員范圍,亦未辦理退休手續,因此不納入這次增加退休金的范圍。

五、離退休人員被勞教或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是否按國務院國發[1994]9號文件規定增加離退休金的問題?

答:符合這次增加離退休金條件的離退休人員,在勞教期間不能按國務院國發[1994]9號文件規定的增加離退休金,勞教期滿後方可按規定增加離退休金;離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服刑期間或服刑期滿後,均不能按國務院國發[1994]9號文件規定的增發離退休金。

六、關於實行以崗位技能工資為基數計發離退休金的人員是否增發離退休金問題?

答:按照國務院國發[1994]9號文件規定,對已實行以崗位技能工資為基數計發離退休金的人員,無論是經勞動部門批准還是由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這次都不屬於增加離退休金的范圍。

對按崗位技能工資為基數計發的離退休金與實施崗位技能工資前按標准工資為基數計發的離退休金,其增加的金額,低於國發[1994]9號文件規定標準的,可按其實際差額增加離退休金。

七、關於已實行企業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其離退休人員是否納入這次增加離退休金範圍問題?

答:事業單位已實行企業工資制度,並且未列入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范圍的,其離退休人員應納入國務院國發[1994]9號文件規定的范圍,按規定增加離退休金。

八、關於離休人員已按照省委川委辦[1993]50號文件規定增發了生活費補貼的,這次按照國發[1994]9號文件增發離休金時,是否要沖減的問題?

答:對已按照省委川委辦[1993]50號文件規定增發了生活補貼的離休人員,在這次按國發[1994]9號文件增發的離休金中不再沖減,仍繼續執行。

九、關於已參加國有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省級統籌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其離退休人員如何增加離退休金的問題?

答:對已參加國有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省級統籌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其離退休人員增加退休金應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發離退休金規定辦理。

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增加離退休金的資金解決辦法,按省政府川府發[1994]80號文件規定辦理。

十、關於一九九二年以來,有些地區自行給離退休人員增加了離退休金的,這次按國發[1994]9號文件增發離退休金時,如何沖減的問題?

答:一九九三年以來,有些地區自行給國有企業離退休人員增加了離退休金的,在這次按國發[1994]9號文件增發離退休金時應進行沖減。對自行增加的離退休金高於國發[1994]9號文件規定標準的,這次不再增加離退休金;低於國發[1994]9號文件規定標準的,按沖減後實際差額增加離退休金。

十一、關於按國發[1994]9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金,可否納入離休人員計發每年一至二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問題?

答:離休人員按照國發[1994]9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金,可以納入計發離休人員享受的每年一至二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

⑷ 四川省遂寧市射洪縣離退休人員的工資調整方案

全國31個省市區中,。近期,陝西、雲南、遼寧、廣西等多地對外公布了養老金具體調整方案,而公布方案較早的上海、北京總算發放了養老金。定額調整也就是每個人都調整相同的金額。梳理上述地區的調整方案,對於企業退休人員,北京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上海每人每月增加80元,廣西每人每月增加70元,雲南每人每月增加30元,陝西每人每月統一增加77元。
定額調整之後再根據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進行掛鉤調整,體現出「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如,上海的調整方案顯示,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2.5元,然後增加本人2015年12月份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的2.5%;雲南規定,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再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2.5%增加調整。
上述地區的調整方案還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予以了照顧。如,北京提出,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滿80周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⑸ 四川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喪葬費今年是多少

喪葬費按照所在州、市規定執行,撫恤金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8]42號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⑹ 2020年一月四川省的離退休人員到今天沒領到工資,是咋回事

別急離過年還有一段時間,等著吧!

⑺ 四川省社保企業離退休職工養老金上調多少

目前為止全國除上海市以外,2018年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都未出台。

2018上海漲養老金方案出爐!5月18日到賬!
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上海市從2018年1月起,對企業退休人員(含按規定納入職保的原鎮保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城鄉居保領取養老金人員增加養老金,將於5月18日發放到位。

本市對2017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月基本養老金。
具體辦法為:
一是每人定額增加60元;
二是按本人職保繳費年限(含視同 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2元,不足30元的按30元計算;
三是以本人2017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2.1%。

另外,為體現對高齡人員的關懷,本市今年繼續對企業退休人員中2017年底男滿65歲、女滿60歲的高齡人員在以上三項的基礎上再增加20元。
與此同時,本市還將從2018年1月起,增加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增加後,本市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標准(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為每人每月930元。

上述增加的養老金將於5月18日通過相關銀行、郵局發放到領取養老金人員的賬戶中。相關人員需要咨詢的,可撥打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咨詢電話:12333,或就近前往社保經辦機構咨詢。

對本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也將從2018年1月起增加養老金。按慣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的養老金,將比企業退休人員晚一個月左右,於6月20日發放到位。

⑻ 四川省軍隊離休幹部死亡後遺屬補助怎樣發放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對軍隊離退休幹部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工資待遇調整的有關文件規定,軍隊離退休幹部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的工資構成有了變化,現將軍隊離退休幹部及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後計發一次性撫恤金應包括的項目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批准離休、退休的軍隊幹部死亡後,按以下項目標准計發一次性撫恤金。軍隊離休幹部包括:
(一)離休時的工資;
(二)按國發〔1979〕245號文件規定發給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價格補貼;
(三)按總參、總政、總後〔1990〕後聯字3號文件規定發給的每人每月23 元生活補貼費(即將原來中央軍委〔1985〕8號文件規定的30元生活補貼費減發7元);
(四)按總政、總後〔1988〕政傳字第6號通知規定, 隨在職幹部工資結構調整而增加的工資待遇即團職以下(含團職)30元,師職35元,軍職以上(含軍職)40元;
(五)按總參、總政、總後(1990)後聯字第3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費和軍齡薪金。軍隊退休幹部包括:
(一) 退休時全額工資;
(二)按國發〔1979〕245號文件發給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價格補貼;
(三)按中央軍委〔1985〕8號文件規定發給的每人每月17元生活補貼費;
(四)按總參、總政、總後〔1990〕後聯字第3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退休費和軍齡薪金。
二、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批准離休退休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死亡後,計發一次性撫恤金包括:
(一)離休時的工資或退休時的全額工資;
(二)按國發〔1979〕245號文件規定發給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價格補貼;
(三)按國發〔1985〕6號文件規定發給的每人每月17元生活補貼費;
(四)按國發〔1989〕82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
三、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參加工資改革以後批准離退休的軍隊幹部(含文職幹部)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死亡後,計發一次性撫恤金包括離退休時的全額工資和按上述一、二條有關文件規定本人已增加的離退休費。
四、上述離休、退休幹部領取的離退休工資中有地區類別工資、護齡、教齡津貼的,在計發一次性撫恤金時,也應計算在內。
五、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計發一次性撫恤金,比照國家行政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項目執行,經費由所在單位發放。 附件:1.由民政部門發放的一次撫恤金明細表。
2.軍隊各類工資標准表。(略)
附:由民政部門發放的一次撫恤金明細表
-------------------------------------------------------------
| 人 員 分 類 | 死亡一次撫恤金所含項目 | 文 件 依 據 |
|-----------------|---------------------|-------------------|
| |軍官(包括專業技術軍官) |職務薪金、軍銜薪金、軍齡薪金 | |
| |---------------|---------------------| |
| |專業、非專業技術文職幹部 |職務工資、軍齡工資 | |
|現|---------------|---------------------|總後財務部 |
|役| 編 余 干 部 |編余幹部工資、軍齡工資 |(1989)財標字第415號(各種人員|
|軍|---------------|---------------------|基本薪金) |
|人| |級別薪金、軍齡薪金(低於少尉正排職職務 |(1990)後聯字3號(第二步調資規 |
|及| 軍士長、專業軍士 |薪金(二檔)和軍銜薪金之和的按此標准計 |定) |
|在| |發) |(1990)財標字第729號(第二步調|
|編|---------------|---------------------|資處理辦法) |
|職| |按少尉正排職職務薪金(二檔)和軍銜薪金 |(1991)後財字第52號(移交政府 |
|工| 軍 士 士 兵 | |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調整離退 |
| | |二項之和計發 |休費通知) |
| |---------------|---------------------|軍委(85)8號(30元生活補貼) |
| | 在 編 職 工 |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 |國發(79)245號(5元副食補貼) |
|-|---------------|---------------------|國發(85)6號(17元生活補貼) |

| | |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生活補貼(含5元副食 |(89)民優字19號《條例》解釋 |
| |1985年6月30日前離休 |補貼、23元生活補貼)、增加的工資、離休 |民政部(1989)民優函268號 |
|離| |費、軍齡工資 |國發(85)9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
|休|---------------|---------------------|工資制度改革通知) |
|干| | |國發(89)28號(89年調工資方案)|
|部|1985年7月1日—1988年|職務工資、級別工資、軍齡工資、增加的工 | |
|軍|9月30日離休 |資、離休費 | |
|隊| | | |
|管|---------------|---------------------| |
|理| |職務工資、軍銜工資、軍齡工資、增加的離休 | |
| |1988年10月1日後離休 | | |
| | |費 | |
|-|---------------|---------------------|-------------------|

| | | | | | |
| | | | |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生活補貼(含5元副食 | |
| | | |有 軍 籍|補貼、23元生活補貼)、增加的工資、離休 | |
| | | | |費、軍齡工資 | |
| | | 1985年 | | | |
| | | 6月30日 |-----|---------------------| |
| | | 日前 | | | |
| |離| | |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生活補貼(含5元副食 | |
| | | |無 軍 籍|補貼、17元生活補貼)、增加的離休費、軍齡| |
| | | | |工資 | |
| | | | | |(1988)政傳字第6號(團、師、軍職|
|地|休|-------------|---------------------|離休幹部隨調資分別增加的30 |
|方| | | |元、35元、40元 |
|管| |1985年7月1日—— |職務工資、級別工資、軍齡工資、增加的工 | |
|理| |1988年9月30日 |資、離休費 | |
|軍| | | | |
|隊| |-------------|---------------------| |
|離| | |職務工資、軍銜工資、軍齡工資、增加的離休 | |

|退| |1988年10月1日後 | | |
|休| | |費 | |
|干|-|-------------|---------------------| |
|部| | | | |
| | | |退休時職務全額工資、生活補貼(含5元副食 | |
| | |1985年6月30日前 |補貼、17元生活補貼)、增加的退休費、軍齡| |
| | | |工資 | |
| |退| | | |
| | |-------------|---------------------| |
| | | | | |
| | |1985年7月1日—— |退休時職務、級別、軍齡全額工資、增加的退 | |
| |休|1988年9月30日 |休費 | |
| | | | | |
| | |-------------|---------------------| |
| | | |退休時職務、軍銜、軍齡全額工資、增加的退 | |
| | |1988年10月1日後 | | |
| | | |休費 | |
-------------------------------------------------------------

續表
-------------------------------------------------------------
| 人 員 分 類 | 死亡一次撫恤金所含項目 | 文 件 依 據 |
|-----------------|---------------------|-------------------|
| 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 |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 | |
|-----------------|---------------------| |
| | | |離休時行政級別全額薪金、生活補貼(含5 | |
| | |1985年6月30日前 |元副食補貼、17元生活補貼)、增加的離休 |國發(79)245號(含5元副補貼) |
| |離| |費 |國發(85)6號(17元生活補貼) |
|國| |-------------|---------------------|國發(80)253號(離休待遇規定) |
|家|休| |全額離休費(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 |(89)民優字19號《條例》解釋 |
|機| |1985年7月1日後 | |民政部(1989)民優函268號 |
|關| | |資)、增加的離休費 |國發(85)9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
|離|-|-------------|---------------------|工資制度改革通知) |
|退| | |退休時職務全額工資、生活補貼(含5元副 |國發(89)82號(89年調工資方案)|
|休| |1985年6月30日前 | | |
|人|退| |食補貼、17元生活補貼)、增加的退休費 | |
|員| |-------------|---------------------| |
| |休| |退休時全額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 | |
| | |1985年7月1日後 | | |
| | | |工資)增加的退休費 | |
|-----------------|---------------------|-------------------|
| | | |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因戰因公傷 |按少尉正排職職務薪金(二檔)、軍銜薪金二 |民政部給內蒙民政廳的復函(90) |
| |項之和計發(如月傷殘撫恤金高於上面二項 | |
|殘軍人因傷口復發死亡 |之和按傷殘撫恤金計發) |民優批105號 |
| | | |
-------------------------------------------------------------
註:1.軍齡工資從1989年10月1日起由每年0.5元改為1元。1985年6月30日前離退休的幹部軍齡工資從1989年10月1日起每年按1元發給,其中離休幹部享受的原30元補貼改為23元。離、退休幹部的軍齡計算到批准離退休時間止(退改離的計算到退休年
止);
2.凡有地區類別工資、護教齡津貼的可計入一次撫恤金中;
3.1988年9月30日以前軍隊離休幹部增加的工資是指按(1988)政傳字第6號規定,對團職以下、師職、軍職以上離休幹部分別增加的30元、35元、40元

⑼ 四川省社保企業離退休職工養老金上調多少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 川 省 財 政 廳
川人社發[2015]17號

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經省政府批准,現就做好我省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對象和時間
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象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完退休(退職)審批手續的退休(退職)人員。符合上述條件,但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企業退休人員除外。增加基本養老金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和辦法
(一)定額調整辦法
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二)掛鉤調整辦法
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不含15年),對超過的年限(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每年增加7元。
(三)適度傾斜辦法
屬下列情形的企業退休人員,先執行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辦法,再按以下標准和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本款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復累加享受:
1.企業高齡退休人員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國後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每月增加30元。
(3)原個體工商業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滿7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月增加40元。
2.艱苦邊遠地區新增退休人員
(5)2014年年度內我省艱苦邊遠地區新增退休人員,適當增發養老金,其中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40元;三、四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50元;五、六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60元。艱苦邊遠地區的范圍和類別,按國人部發〔2006〕61號及川人發〔2007〕8號文件執行。在此前調待中已經享受人員不重復享受。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
(6)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四)本次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企業退休人員年齡周歲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4年12月31日。
三、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資金渠道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助外,主要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並列入2015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各地要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要求,進一步強化市(州)范圍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管理。各級政府要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統籌安排資金,確保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及時足額兌現。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的擴面、征繳、清欠工作。
(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由省社會保險局直接管理的重點森工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社會保險局統一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核撥。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其他有關規定
(一)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應按退休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等項目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二)企業退休人員截至2015年1月1日仍在服刑、強制戒毒、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不增加基本養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的,暫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有關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幹部的范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200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87號)的規定認定。
(四)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年齡,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確認記載的數據為准,視同繳費年限按職工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確定,年齡按實際周歲確定。
五、切實做好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
(一)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高度重視,集中力量,落實責任,在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基礎上,抓緊組織實施,確保在2015年4月底以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把黨和政府的關懷落實到每一位退休人員身上。
(二)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
(三)本通知下發後,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及時按工作調度要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社保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要在5月18日前將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完成情況,包括各市(州)本級和縣(市、區,含擴權強縣試點縣市)增加人數、平均增加水平、資金數額及資金渠道解決方案等專題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四)各地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不得將不屬於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其他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將對此進行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解釋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2015年3月31日

⑽ 二o一十八年四川省關於對離退休金調整方案

人社部、財政部已發2018年春察輪18號文件,按照5%左右的總體水平,為2017年12月底前退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上調養老金,並從2018年1月扒信起沒扒補發。

上海市已出台具體調整方案,並要求於5月18日發放到位。四川省正在制定實施細則,於5月底前報人社部、財政部審批,預計7月份開始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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