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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適用勞動法

發布時間:2021-01-09 07:46:06

『壹』 退休工人在外打工是否受到勞動法保護

退休工人在外打工不受到勞動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經2008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於2008年9月18日發布並實施。

(1)退休人員適用勞動法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和權威性、有效性、統一性,對於我國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不僅是國家各級人民政府、部委、行政機關勞動法律培訓教材,也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政執法人員、法律工作者的執法依據,還是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人力資源部門、社會勞動者、政法院校師生學習勞動法律知識的重要參考用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退休標准:

(1)身體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由醫院證明外,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歲數未到退休年齡。男的不滿50周歲;女的不滿45周歲。

(3)工齡未到退休年限。參加工作不滿10年,或連續工齡不滿10年。

辦理退職,須具備以上3項條件,才能由所在單位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或勞資部門批准。

有償解除勞動合同退休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一次性發給一定經濟補償金的,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

『貳』 請問退休後繼續工作適用於勞動法嗎

你好,退休後繼續工作不再適用勞動法,發生勞動糾紛可以按普通的民事合同糾紛處理,勞動合同法中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叄』 退休職工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司法

退休職工打工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適用《回勞動法》和《勞動答合同法》。
所以,公司要注銷,可以不向你支付經濟補償。
請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的規定。

『肆』 退休人員退休後再工作是否受勞動法保護

退休後再工作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就認為成立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4)退休人員適用勞動法擴展閱讀

退休人員再就業的政策

1、離退休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4條的規定,這類按照統一規定發給幹部和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離退休工資及生活補助費等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2、再任職收入

職工退休後,按原則不能再入職工作,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工作,即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就應依法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個人稅按3%繳納,李先生退休後再入職,被一家公司聘用,月工資4000元,則應該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000-3500)*3%=15元。

離退休人員的再就業所得

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所得按取得所得的不同性質進行區分,按照適用稅目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計征。

①、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離退休人員兼職所得,按照「勞務報酬」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③、離退休人員投資經營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等計征個人所得稅;

④、離退休人員取得的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離退休人員取得的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伍』 退休再就業人員是否可以享受勞動法的保護

目前,我國退休人員在就業的用工關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未將退休再就業人員納入保護范圍。所以在遇到糾紛時,用人單位和退休再就業人員都不能依據法律主張權益和承擔任務。那麼這些越來越龐大的退休打工族,他們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退休再就業人員和用人單位,一定要簽訂合同,而且要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在裡面把你的權利、義務給約定好,你在這勞務協議中必須界定,一, 你的報酬,第二,你的醫療,第三,你的工資待遇或者保險待遇,這個必須約定清楚。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再就業人員本身超過60周歲,就不能稱為一個勞動者了,這也是為什麼要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的理解, 這樣到最後有了糾紛也都屬於民事上的糾紛,可以訴至法院。

『陸』 退休後,繼續在公司工作的,如何定性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關於退休人員繼續工作與工作單位關系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與部分省、市法院規范有不同的規定,且現有的規定也未至詳盡,實踐中操作各不相同。

已過退休年齡職工繼續勞動的,按勞動關系處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

已過退休年齡職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按勞務關系或僱傭關系處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後又被其他單位聘用,與實際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應作為僱傭合同糾紛予以受理"。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用工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僱傭關系處理"。

1997年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二項規定,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

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關系,其協議解除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不能依照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即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待遇。

(6)退休人員適用勞動法擴展閱讀:

按勞務關系處理。認為只要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便不可能存在勞動關系,只能存在勞務合同關系。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有的地區如廈門市出台政策:已經到了退休年齡的在職人員,2012年6月1日起將強制停保。

但如果強制停保,不允許企業為已退休人員投保,又按照勞動合同關系讓企業承擔工傷損害賠償等用工責任,顯然會使用工雙方主體間權利義務失衡。若按照勞務合同關系處理,確定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主要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適用勞動法律的有關規定。

按照"特殊勞動關系"處理。即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雖然不適用勞動法,但又不是完全按照民事合同關系處理,勞動法上的工作時間規定、勞動保護規定、最低工資規定仍然要得到強制執行。

除此之外的權利義務內容雙方應按照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就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協商。此規定也有其合理性,可以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只要提供勞動,單位就應當為勞動者提供最基本的勞動保障,同時又不完全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按照勞動關系處理。該觀點認為盡管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並不表明該勞動者已經喪失勞動能力,提供的勞動在質和量上與退休之前並無不同,為充分保護勞動者權益,應當承認這類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勞動者是否可以提供勞動。對於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勞動者身份合法性問題,關鍵還在於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界限性質存在分歧。

法定退休年齡是法律所規定的喪失勞動者資格的年齡,是必須要退出勞動崗位的強制性義務。但也有人認為,法律並沒有禁止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繼續工作,法定退休年齡只是勞動者可以不再勞動的一項權利,是可以放棄的。

從我國退休制度的設計來看,它實際上是一種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國家共同構建的勞動關系的退出機制。從用人單位強制退休的目的和作用看,退休制度能夠緩解就業壓力,盡快實現新老交替,使年輕的勞動者可在相同的或者更高效的基礎上提供勞動並交納社會保障費用。

從用人單位返聘的作用看,用人單位可以使用經驗豐富、技術嫻熟的勞動者,避免招錄的年輕勞動者因經驗不足等原因造成的效率低下。

『柒』 退休後的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是否適用勞動法

勞動法上主體之一來是勞動者,在自勞動法實施細則上對勞動者的定義是年滿18周歲到退休。根據您的描述情況來看,您和原單位在您退休後是聘用與被聘用的關系,所以您與原單位發生的爭議不適用勞動法。聘用關系也需簽訂聘用協議,有關酬金和其他待遇可事先談好,固定在協議中,這樣也受法律保護的。

『捌』 退休人員使用勞動法嗎

不適用,勞動法只適用勞動關系的。退休人員是不能在建立勞動關系的。

『玖』 勞動法中規定退休返聘人員休假制度

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一般原則上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即可。
退休人員在退休後,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即享有退休待遇並在社保機構領取退休工資、報銷醫療費用、因病亡故的可領取撫恤金。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即使發生爭議也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故,《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對勞動者的保護也不適用:
(1)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勞動法》第七條)。
(2)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權利(《勞動法》第十六條)。
(3)勞動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的特別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二十一條)。
(4)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的條件及限制、經濟補償(《勞動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5)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法》第四章)。
(6)最低工資保障(《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7)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及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8)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勞動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員被聘用的,退休人員和聘用單位之間基於此種勞務關系,故聘用單位不需要為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可隨時解除聘用協議,並不給予經濟補償。
因而,聘用單位對於退休人員的責任而言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勞務報酬,二是工傷的處理。至於退休人員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傷害,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員的工資報酬、醫療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勞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在實務中一般不大,主要風險是發生工傷後如何處理爭議較大,對於聘用單位的風險也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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