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的幹部編退休和工人退休有什麼區別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干內部的暫行辦容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B. 企業幹部和工人退休金一樣嗎
首先,幹部跟抄工人退休金的計算方式是不一樣,所以就存在養老金的差異。
其次,買斷之前的工齡可以申請視作交納年限,且為幹部身份。
同時,是這樣的,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
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
所以你的交納年限必須滿足最低15年,包括你工齡時間。
C. 企業幹部與工人退休有年齡區別嗎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版置老弱病殘幹部權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D. 企業幹部和企業工人退休待遇有區別嗎
目前企業對於退休職工待遇,除了特殊情況之外,沒有幹部工人區別,在退休以後,歷年調整養老金的情況看,也沒有什麼區別,只是高級技術人員,調整的時候要多加一部分錢,你如果不是高工,不受影響。
E. 請問企業幹部和企業工人退休待遇有沒有區別
現在企業已經沒有幹部和工人之分了,統稱為企業職工。如果兩者均不是財政供養人員的話,區別在於兩者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和繳費的標准。繳納時間長的繳納養老保險費多的,退休工資就多。
F. 企業退休工人和幹部待遇有什麼不同嗎
當然不一樣了。工人按最基本的工資待遇而領取退休工資,幹部則是按時退休前的各種福利,尤其是薪金級別的待遇,所以,退休後的工人總比退休幹部的退休金少的。
G. 企業有幹部和工人的區別么
工人和幹部的身份區別仍然存在,表現在一是檔案,二是,三是參公管理,四是福利待遇,五是退休年齡及待遇。
一、檔案不同:
區分工人和幹部身份,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在行政機關中,身份區別比較明顯,幹部使用行政編制,是公務員,工人使用工勤編制,不是公務員。同時,工人不能提拔任用,工勤編制也是隨空隨銷,也不能出現混編混崗的現象。
在事業單位中,工人和幹部的區別不是很明顯,都使用事業編制,可以混崗。
二、提拔任用不同: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管理之後,幹部可以在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甚至工勤崗位任職,工人同樣也可以在符合條件的時候在三個崗位之間轉換任職,
在那個崗位任職,就按那個崗位的要求,評定職稱或者擔任職務,享受崗位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個人身份沒有什麼關聯區別。
三、管理崗位不同:
事業單位如果根據職能參公管理,工人身份的人員不能參照公務員,不管是在管理崗位還是在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這是事業單位中工人和幹部身份。
事業單位的工人,可以轉崗到管理崗位,卻不能提拔為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已經提拔了的,要逐漸退出實職,只享受職務級別對應的待遇。
四、退休年齡不同:
事業單位中,工人退休年齡和幹部退休年齡,男性統一為60歲,沒有區別,但女性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退休年齡為55歲,工勤崗位女性退休年齡為50歲,即女幹部退休年齡為55歲,女人工退休年齡為50歲,
H. 企業幹部和工人退休待遇有區別嗎
企業幹部和個人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沒有區別,但因為個人情況不同會有區別。
養老金計算涉及到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當事人繳費年限、退休年齡、退休時個人賬戶余額、歷年繳費基數、當地歷年社平工資等諸多因素,企業不因幹部和個人身份養老金有所區別,但因每個人情況不一樣,養老金自然有差別。
當前,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金有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構成:
1、基礎養老金 = 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 = 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
(8)民營企業退休有幹部和工人區別嗎擴展閱讀:
退休(retire),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政府有關方面不斷釋放出延齡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調查顯示,過半受訪者反對延長退休年齡,多數主張按規定年齡退休。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I. 關於退休年齡及工人幹部的區分
我國企業職工退休條件,當前依然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78)104號)文件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勞動法實施之後,實行勞動合同制,各種不同身份被打破,統稱為勞動者,退休如何區分幹部與工人身份,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5條規定:「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職工在用人單位內由轉制前工人崗位轉為原幹部 (技術)崗位或由原幹部 (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擴展:
認定方法:
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時常遇到職工出生時間檔案記載與身份證不一致的情況,這就引出了職工退休年齡確定標準的問題。
通常職工的出生時間檔案記載與身份證記載相矛盾大致有以下四種情況: 一是在勞動部門辦理招工手續時,職工為避免年齡過大(過小)不被單位錄用而採取虛報改小(加大)自己的年齡;二是入伍時不達(超過)年令,為達服役目的而更改出生時間;三是在初次就業時,職工在填報出生時間時陰、陽歷不分,導致出生時間在月份上的差異;四是為達到提前退休目的,採取其他不法手段和其他有可能導致出生時間差異的情況。
為此,國家出台政策作出了專門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中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這項政策的出台在職工退休年齡認定上作出了硬性規定。按照此規定,確認職工退休年齡的基本依據是本人身份證與個人檔案。對於這項規定,有些職工不太理解,認為身份證記載日期就應是本人出生日期。殊不知, 就社會實際來看,身份證有人為操作的可能性,仍然存在著變更、偽造身份證的現象。因此,僅憑身份證是不能完全確定職工的出生日期的。而職工的個人檔案記載著其本人的主要學習簡歷、工作簡歷和其他一切與社會活動相關的資料,其歷史性、連續性、真實性較強,且由專人保管,不易篡改、偽造,因此,檔案與身份證相結合確定職工出生時間更具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