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8年12月14日.退休職工名單公示表.怎麼找
或許應該到單位找會計咨詢是否退休?也可拿身份證、社保守冊(自由職業者有,在職職工有否?即每次交費的本子)到當地政務大廳,社保局社保窗口咨詢辦理,一般都在每月的20_25日辦理退休,否則要到下月才能辦理,那退休工資就少領1個月啦,且社保多交1個月,祝順利!
⑵ 79年6月1日參加工作到2018年11月1日退休工齡是多少
79年6月1日參加工作,到2018年11月1日退休,計算養老金的工齡應該是29年5個月。
⑶ 2018年十月份到退休年齡,能夠參加2019年退休工資調整嗎
你在2018年7月辦退休手續,那8月份開始領退休金,能夠參加今年退休人員的退內休金上調
如果2018年7月份辦退容休後未領到退休金,而是從今年1月份開始領到退休金,那你正式退休是從2018年十二月辦理的,同樣也可以參加2019年退休金上調的
⑷ 我是2019年7月退休,2019年8月開始拿退休金,是按2018年平均工資算的嗎
養老金計算方法與公式
計算養老金其實質就是如何計算養老保險待遇計算,那麼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公式是:
(一)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 * 繳費年限*1 %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l+a2/AZ+ ....+an/An)/N
公式中,a1、a2 .....an 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 年.......n年本人繳費工資額;A1、A2 … … An 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 年當地職工平均工資;N 為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計發月數
例如:一名男職工,2010年其60歲退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566元。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時,個人賬戶中有50000元,本人平均繳費指數為0.6。那麼,他的基礎養老金=(3566元+3566 元*0.6)+2*15*1%=427.92元。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50000元/139 = 359.79 元;上列兩項合並,他的月基本養老金為427.92元+359.79元=787.71元。
1、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3、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4、公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2019年8月你開始領養老金,公式中的上年度全省工資就是2018年的全省平均工資。
⑸ 我是稅務局退休的從79年10月上班到18年2月退休的,工齡應該是多少年
1979.10-2018.02一共是38年5個月。
⑹ 2018年6月到退休年齡,退休工資什麼時候發
2018年6月辦退休手續,7月份領退休金,正式領取退休金是以辦退休手續的下個月起開始領取
⑺ 我2018年6月退休.請問是以2016年還是以2017年職工平均工資為退休費計算基數
在養老金發放標准中,根據最新的養老金計算辦法,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內養老金容=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2.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3、你是2018年6月退休的,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顯然指的就是2017年的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⑻ 2018年5月到退休時間,因單位願因。到2020年10月才辦請。座該從幾月份領取養老
從你應當享受抄養老待遇並襲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
你這情況有兩種結果:
一是到法定退休年限,沒有辦理退休手續,而繼續上班並繳納養老保險的,則從2020年11月份從社會保險領取退休金。
二是到法定退休年限,應當辦理退休手續,因為單位欠費等因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沒有辦理退休手續,而你本人又沒有繼續上班與繳費的,後通過補繳費用而延遲辦理了退休手續。則應當從你2018年6月份領取退休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從應該享受退休待遇的時間開始予以補發退休金。
對此,社保經辦機構一般不會主動為你補發,需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已的權利。對於用人單位欠繳費用,不是勞動者自身能夠支配得了的,社會養老保險徵收機關本身就有失職失責的問題,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往往把這種自身不作為的不利後果強加於勞動者(參保人員)個人,既不公平,也不通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