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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有勞動主體資格嗎

發布時間:2021-01-07 23:58:51

1. 單位與退休人員建立的是什麼關系

1 個案情況各不一樣;
2 從養兒防老一說詞,原企業與退休人員沒有了關聯,現實太殘酷,盡管社會有著各種福利,但曾經奉獻了青春年華的企業,一下子一點關系也沒有,同父輩為子輩奉獻青春後精神回報沒有的感覺類似,很多的退休人員,為此總是傷心淚水一直在內心縈繞不散;
3 個案之一,原來企業效益好的,對於退休人員,念起當初曾為企業繁榮奉獻了數十年之由,每到大節如5.1、10.1、春節時期,總會發一點福利的;
4 常見情況,原來企業效益差的, 對於退休人員,基本沒了關系,真有種拋棄老人的感覺類似。

2. 為什麼勞動者退休後 就不具有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資格

因為勞動者退休,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即女50或55歲,男55或60歲。一旦符合條件,就是法律規定的退下來休息了。既然休息了,當然就不具有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資格了。

3.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的基本原則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當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條件,並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

二、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

1、父母雙方均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依法登記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則該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時起認定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系,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認定取得本集體組織成員資格。

3、因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過移民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認定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三、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

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自死亡時起喪失。

2、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起,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3、遷入本市各區縣(自治縣)所轄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駐地鎮,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自取得非農業戶口之日,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4、遷入第七條以外的其他城鎮,轉為非農業戶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事業單位編制的,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的確認,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改變戶籍性質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四、幾類特殊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1、農嫁女或入贅男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是否在配偶對方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於對方農村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判斷標准。

(1)農女嫁出後,在男方較為固定生產、生活,並依賴於男方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無論其戶口是否從原集體經濟組織遷出,均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農女嫁出後,戶口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與其配偶均外出務工,並未在男方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農女嫁到第八條所稱的城鎮,戶口遷入男方,無論其在娘家生產、生活,還是在城鎮生活,只要未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事業單位編制(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除外)的,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農女嫁出後,因為離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戶口未遷回,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認定為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入贅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參照上述精神確定。

2、外出就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畢業後在城市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基本條件,不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之前,不應認定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服兵役人員,應當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中任幹部的,或者按政策應當進行轉業安置的士官,一般應認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4、勞改、勞教和服刑人員應當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5、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於利益驅動或其他原因,僅將戶口掛在集體經濟組織的,不應認定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將非農業戶口遷回原籍,成為農村戶口,但不承包經營集體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資等其他穩定性收入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鄉退養人員,應認定為不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退休人員有勞動主體資格嗎擴展閱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

雖然現有法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卻被大量的法律法規所使用。《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物權法》都有相關規定。從中可以看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土地等集體所有財產為根本,以農業等生產經營為目的,以一定范圍內的農民為其成員的經濟合作組織,其有權對農村土地進行發包,組織生產經營、管理,進行收入分配。

在現階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表現為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具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某些程度上類似於公司與股東的關系,只有具有成員資格,才享有相關成員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集體土地等財產的集體所有權,有將這些財產交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義務,並享有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簡要地定義為,具有該村合法村民資格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的村、組居住生活,並以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記常住戶籍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的當事人。

參考資料:網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北大法律信息網- 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問題的紀要

4. 長期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有什麼區別

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在合同訂立主體、訂立程序和訂立形式上均無差別,其最主要的區別即在合同期限上。固定期限合同有確定的終止期限,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確定的終止期限,這唯一的區別造成了兩者在本質上存在不同。
其一,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在合同到期時終止,無固定期限合同不存在到期終止。我國的解僱制度可以分為解除和終止兩類,勞動合同解除限制較嚴,在解僱條件上,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主要體現公法因素,完全由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能自設解除條件;在解僱程序上,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時,需要事先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客觀情況變化等原因非過失解除合同時,法律規定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在經濟補償上,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客觀情況變化等原因解除合同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則只要期限屆滿即可,不再需要其他解僱理由;解僱程序簡單,不需要提前通知;按照《勞動法》原規定也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合同解除限制較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一般會把合同期滿終止作為解僱的首選。即使《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由於解僱理由限制較嚴,難以滿足,用人單位為避免非法解僱,在解僱時仍然會首選合同期滿終止。在《勞動法》中的無固定期限合同雖然沒有到期終止,但《勞動法》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終止條件,當終止條件出現時,合同予以終止,這實際上為當事人留下了自由協商的空間。但《勞動合同法》取消了約定終止條件,除非當事人一方喪失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如用人單位破產解散、勞動者死亡失蹤退休等情形,勞動合同無法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於不存在到期終止,也不允許約定終止,用人單位在解僱時只能選擇合同解除,面對《勞動合同法》嚴格限定的解除理由,解僱難度大大增加。
其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難度大於固定期限合同。其實勞動合同解除上,無固定期限合同也享受了特別照顧,即使在企業發生破產重整、嚴重經濟困難、搬遷等情況下需要集體裁員時,《勞動合同法》也要求必須優先留用簽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於固定期限合同則只留用簽訂較長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員。
其三,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隱性成本更高。由於無固定期限合同無法終止又難以解除,造成勞動者的工齡無限延長。勞動法律中諸多標准和工齡掛鉤,例如員工醫療期和病假工資的計算直接掛鉤,工齡越長,醫療期越長,病假工資標准越高,又如經濟補償金根據工齡計算,工齡越長,經濟補償金越高。這些都可能增加用人單位的隱性成本。

5. 用工協議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由於勞動合同與聘用合同二者所適用的法律及政策法規依據不同,聘用合同的規定集中體現在《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其相關規章中,而勞動合同的規定集中體現在《勞動合同法》中。因此具體比較起來二者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

一、二者的適用對象不同

對於勞動合同,其適用對象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對於聘用合同,其適用對象主要體現在《辦法》第2條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二者的用工招聘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的簽訂沒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7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8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而聘用合同關系的建立,有著嚴格的招聘程序要求。根據《辦法》第7條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任務,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崗位工資待遇。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人員編制的事業單位設置崗位、聘用人員,不得突破核定的編制數額。第8條
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一)公布聘用崗位及其職責、應聘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二)應聘人員申請應聘;(三)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四)聘用工作組織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擇優確定擬聘人員;(五)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確定受聘人員;(六)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三、按合同期限特點分類不盡相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

6. 沒有檔案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嗎

可以辦理退休,沒有檔案者按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6)退休人員有勞動主體資格嗎擴展閱讀: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退休

7. 退休後再工作受傷 算不算工傷

退休後不具有法定主體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規,從事聘用版活動受傷權,不是工傷,按人身損害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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