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幹部檔案年齡認定標准,退休年齡以檔案為准嗎
是。
幹部人事檔案時間認定主要依據:
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0〕24號)規定:凡幹部身份證同幹部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組織人事部門在辦理退(離)休等手續時,應會同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
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後查實的出生日期作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本人檔案,同時抄送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對無法查實這種情況存在的,應以幹部檔案或戶口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根據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關於認真做好乾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6〕41號)規定:「對個別幹部的出生日期,檔案記載與戶籍登記不一致的,應當以幹部檔案和戶籍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B. 關於退休的檔案年齡認定
按國家的檔案審核政策 出生年齡是以檔案中記錄的最早的出生年齡作為計算退休年齡的標准 應該是沒問題的
C. 職工檔案年齡認定
職工的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職工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二、規范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
(一)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區要嚴格按《通知》規定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審批許可權,規范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要建立審批工作制度,規范審批程序,加強對審批工作的監督。
(二)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三)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統一由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負責醫療診斷,並出具證明。非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一律無效。
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定期審核指定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作出鑒定結論。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成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暫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1-4)級》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做出補充規定。
(3)關於退休人員檔案年齡的認定擴展閱讀:
案例:職工退休時身份證和檔案年齡記載不一致該如何認定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於1955年3月30日出生,1970年11月份其應征入伍,1977年復員後被分配到沈陽市某拖拉機廠上班。1984年,原告調入被告處工作,任電工。2003年2月,原告離崗回家休養。被告繼續為原告發工資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至2014年12月份。原被告因退休事宜產生糾紛。
原告於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遼寧某飯店為被申請人,向遼寧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該委員會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范圍」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於2015年5月起訴來院,要求被告補償2014年2月-12月少領10個月退休金22970元和承擔為解決問題多次找相關部門產生的交通300元。
另查,原告檔案一直在被告處保管。2014年12月,被告按照原告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即1955年3月30日,為原告辦理退休審批手續,被審核部門告知因原告檔案中入伍登記表中出生年月(1954年2月)與其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審核部門以入伍登記表上日期核定原告退休時間應為2014年2月,並按該日期核定的退休工資。被告於2014年12月為原告辦理退休,原告於當月開始領取退休金2997元。退休前,原告實發工資為700元。
法院認為被告的人事管理部門在管理員工的人事檔案過程中,應具有核對員工檔案材料和掌握員工基本情況的義務。原告作為被告員工,其人事檔案一直在被告處保管,若被告盡到仔細核查的義務,理應發現原告檔案中入伍登記表記載的出生時間與其身份證上記載出生時間不一致。
根據《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二條(二)「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之規定,被告應按照原告入伍登記表所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其辦理退休。
現因被告未盡核查義務,使原告本應於2014年2月退休,推遲至2014年12月,導致原告少領取9個月的退休金。被告在為原告辦理退休過程中存在過錯,故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原告退休後每月領取退休金為2997元,扣除被告每月發放給原告的工資700元,故被告應賠償原告20673元。
D. 退休年齡以什麼為准原始檔案還是身份證
根據《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4)關於退休人員檔案年齡的認定擴展閱讀:
退休的補貼政策:
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總局已經公布了「關於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今後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於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具體來說,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
其計稅公式為,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准〕×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E. 檔案年齡與實際年齡不符,退休年齡怎麼算
檔案年齡與實際年齡不符,退休年齡以檔案年齡為准(身份證年齡)。
中組部、原人事部專、公安部屬《關於認真做好乾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6〕41號)第一條:「對個別幹部的出生日期,檔案記載與戶籍登記不一致的,應當以幹部檔案和戶籍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原勞動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二條:「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5)關於退休人員檔案年齡的認定擴展閱讀:
最早年齡是檔案工作的一個術語,即當一個人檔案里有幾個不同的年齡時,只認定最早年齡為該人的年齡。
採用最早年齡主要目的是防治一些幹部和個人為了某種目的改變自己的年齡,造成弄虛作假的不公平行為。
認定最早年齡具有剛性,不以登記表格和材料的重要性為依據,即使是當事人當時記不清楚填錯的,或者別人代替填錯的,也只能將錯就錯。只要是檔案里存在的年齡,即使是入團申請書的年齡最早也以這個為准。
F. 檔案中有多個出生年月,退休應如何認定年齡
按照退休時檔案記載的最早時間為准。
比如職工求職的招用人員登記表,進入單位工作的批准表等等。再往前,比如學校的畢業生檔案、入團志願書,入黨志願書等等。當檔案中出現多個出生年月時,以檔案記載的最早時間為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二條關於規范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中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6)關於退休人員檔案年齡的認定擴展閱讀:
退休年齡的認定原則是越早越真實。
檔案作為職工履歷的唯一證明材料,如果被改動,就有可能涉及到檔案造假問題。一般來講,改動的檔案不能作為證明材料。不過如果改動不大,是屬於筆誤的話,還是可以部分有效的。
不過,雖然檔案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但是重要時間節點和內容,如果塗改的話,屬於全部無效。只有出生年月修改,那麼雖然檔案是部分有效,但是關於出生年月的認定就無效了。就以此往後推,以檔案中其他材料最早記載的出生年月為准。
G. 幹部檔案年齡認定標准,退休年齡以檔案為准嗎
是。
H. 退休年齡身份證和檔案年齡不符以哪個為准
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根據《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二條(二):
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8)關於退休人員檔案年齡的認定擴展閱讀
具體案例:
2012年9月4日,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不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案件,判決撤銷被告鄧州市人事和社會保障局於2006年4月17日對原告趙孟玉退休時間、待遇的核定行為,並判令被告鄧州市人事和社會保障局對原告趙孟玉退休時間及退休待遇重新核定。
原告趙孟玉是1964年12月應征入伍,新兵政治審查登記表和體檢表填寫的出生年月均為1944年9月。原告入伍後,1965年7月22日自己填寫的入團志願書上出生年月為1944年9月塗改為1946年9月。1965年8月27日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北海艦隊訓練團第十一期學兵結業鑒定表填寫原告的出生年月為1947年9月塗改為1944年9月。
原告於1969年3月1日退伍,退伍軍人登記表填寫的出生年月為1946年9月塗改為1944年9月。原告於1969年8月到鄧州市煤建公司工作。1979年9月28日轉為固定工,年齡填寫30歲,塗改為31歲。2000年10月10日鄧州市勞動局重新確定職工參加工作時間審批表原告的出生年月為1947年9月。2006年4月10日鄧州市商業局(現鄧州市商業總公司)在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填寫原告的出生年月是1947年9月塗改為1944年9月,該審批表被告依據原告退伍後參加工作記載的出生年月計算批准其退休時間是2006年4月17日。
因被告未按原告要求的1944年9月出生時間計算年齡退休,為查找依據,2006年10月31日原告經鄧州市民政局退伍辦公室同意自行提走其入伍檔案,後將入伍檔案提交到鄧州市商業總公司,商業總公司又將入伍檔案轉交到被告處。原告的身份證記載的出生年月日為1947年9月30日,與戶口薄記載的出生年月日一致。
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規定:對職工出生年月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年月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年月時間和編造檔案。
本案中,被告審查原告退休時,因職工檔案中沒有原告的入伍檔案,應審查原告的職工檔案,職工檔案中最早的出生日期為1946年9月,被告依此將原告的退休時間批准為2006年4月。被告沒有過錯。批准退休後,原告找到其入伍檔案提交到第三人處,第三人又將檔案轉交給被告。
檔案的出生年月雖有塗改,但最先計載的新兵政治審查登記表和應征公民體格檢查表上均填寫原告的出生年月為1944年9月,根據勞社部發(1999)8號的通知,應以原告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年月1944年9月為准。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I. 檔案年齡與身份證實際年齡不符如何辦理退休
一、退休年齡:
辦理退休以檔案記載的年齡為准。
《關於制止和糾正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 〔1999〕8號) 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
1、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2、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所以,對出生時間的認定,文件的證明程度更高。如果已經根據身份證到達退休年齡,但是記錄沒有記錄,那麼就不能辦理退休手續。
二、退休手續:
各地區存在差異,以河南省鄭州市為例:
(一)、所需材料:
1、申報人檔案。
2、在職時工資《個人信息採集表》。
3、《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審核表》一式四份。
4、申報人信息數據盤。
5、填寫完整並貼有照片(2寸)的退休證。
(二)流程:
1、申報人單位對符合條件人員如實列印審核表並加蓋公章。
2、主管部門審核並加蓋公章。
3、攜帶相關材料報送至市人社局機關事業離退休處。
4、審核無誤後,辦理正常審核手續並接受數據。
5、審核《退休證》填寫內容並加蓋鋼印。
(三)、辦理機構:
1、市管幹部報市委組織部辦理。
2、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科級以下人員報鄭州市人社局辦理。
3、縣(市)區屬工作人員由所在地人社部門辦理。
(9)關於退休人員檔案年齡的認定擴展閱讀:
國家對退休年齡的規定:
一、在養老保險繳費最低繳足15年時,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二、在養老保險繳費達到15周年以上時,男職工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工人(包括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礎幹部),同時經市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養老處鑒定符合特殊工種退休條件。
三、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繳費年限達到15年,同時具備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