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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收錢辦事

發布時間:2021-01-07 08:52:48

① 軍校退休教授免費修家電30餘年,他為何不收錢

近日,在安徽合肥,一名75歲的老人在網上引起了眾多網友的熱議,引起熱議的不是因為這位老人做了什麼不好的事情,是因為他的善舉,讓很多的人感受到了溫暖。

可能有一些網友就會覺得免費為人家修家電30餘年不收取他們的一分錢,是不是太傻了?其實我覺得對於這名軍校退休的老教授來講,他維修家電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賺錢,他第一個目的就是想讓他的弟子們能夠把自己在學校所學的電路的理論知識能夠很好的和實踐相結合,把知識運用到實踐當中,這樣才能夠讓學生們學好這一門課程,第二個就是雖然他退休了,但是他覺得幫人家維修家電是一種責任,而且他退休之後時間會多一些,所以說他就把自己的時間用在了幫助別人上面。


② 自交社保多年還未退休,後被判刑了,家人還能繼續交嗎社保中心還收錢嗎

在職來人員違法犯罪自被依法判刑,從刑期開始之日起,便已失去享受按規定應被剝奪的公民權利。一般用人單位對被判刑的在職人員將按有關獎懲的規定,作出開除的決定。

因此,其被開除後已失去在職人員的身份,不能再享受在職人員的勞動保險待遇,包括退休待遇。即使刑滿釋放後,也不存在補辦退休的問題。

如其被判刑前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那麼,自其刑期開始之日,社會保險統辦機構即應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此前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親屬。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退休、退職人員因為違法亂紀被判刑的時候,在服刑期間應該停止享受各項退休、退職待遇,並且收回其退休、退職證件。

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養老金的單位酌情處理。而《關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退休人員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中則進一步明確規定:「為了不影響宣告有期徒刑緩刑的退休職工的生活,退休職工在宣告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繼續享有原退休待遇。」

③ 官員離職退休後「收錢辦事」的,是不是就不屬於受賄罪

這個不算詐騙,你直接向他要,他怕事情鬧大肯定會給你的。收錢不辦事太不符合規矩了。聽你的口氣是在讀大學,大學轉專業是有自己一套流程的,一般是入學半年後,具體的你可以向學工辦咨詢

④ 退休幹部收錢70萬有何處理

退休幹部收錢70萬有何處理?問題是收的什麼錢?如果認為是違法收錢可以舉報,怎麼吃進去還得怎麼吐出來。

⑤ 離職後收受沒有「事先約定」的財物如何處理

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為請託人牟利,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但沒有事先約定的,能否認定受賄存在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要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對方所送財物是對自己在職時為請託人牟利的報酬,數額較大,就應認定為受賄。另一種意見認為,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為請託人牟利,離職後向請託人索取財物,由於這時已沒有職權,不應以受賄罪認定。
司法實踐採納了上述第二種意見。2000年,高法《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下稱《批復》),對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牟利,離退休後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為,設定了「事先約定」的要件,即只有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與請託人「事先約定」今後收錢的才能認定受賄。2007年《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制定中,有意見提出應當刪除「事先約定」的要件。對此司法機關研究認為,《批復》的立場應予堅持。如果沒有「事先約定」的限制要件,很有可能造成客觀歸罪,將離職後不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一概作為受賄罪追究,與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不符。最終,《意見》僅在離職前後連續收受請託人財物構成受賄問題上作了突破。
對此筆者認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難以構成受賄的原因,主要是受賄客體是否被侵犯。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可能是正常履行職責,沒有侵害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離職後已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即使收錢也不能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因此,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為請託人牟利,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但沒有「事先約定」的不能構成受賄。
在紀律上,黨內法規與刑法相關規定基本一致,因此目前對此類行為也不能認定為受賄違紀。同時,根據《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第34條、第74條的規定,收受禮金行為的主體是在職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對此類行為也難以認定受禮。如按《條例》第82條「有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處理,又缺乏「其他」所指的具體規定。但是,考慮到這類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從從嚴治黨的角度應予懲戒。同時,根據2009年《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5條第二項的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後接受物質性利益屬違紀行為。由此也可推知,對黨政機關離職幹部更應嚴格要求,也應作為違紀論處。筆者認為,應盡快出台相關解釋答復以完善處理依據,明確黨員幹部在職時為他人牟利,離職後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沒有「事先約定」的可暫按《條例》第82條處理。
另外,從立法前瞻角度看,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為請託人牟利,離職後收受他人財物,即使沒有「事先約定」,但明知對方所送財物是牟利之對價的情況,仍有必要通過立法規定為受賄違紀和犯罪。首先,國家工作人員認識到對方所送錢款是為感謝其職務行為並決意收下,具有受賄的主觀故意。其次,在職時為他人牟利,離職後收受財物,同樣具有交易性,符合權錢交易的本質。國家工作人員即使離職,仍有保證離職前自己職務行為純潔性以及不得交易性的義務。在職時為他人牟利與離職後收受財物,是不可分割的一體評價對象。再次,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當時不收受財物且沒有「事先約定」,但雙方心照不宣將在今後收錢的,只不過交易的周期更長、手段更隱蔽而已,對這種行為放任不管顯然會給變相受賄留下口子。第四,國家工作人員在離職之後收受財物,同樣會損害公眾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信賴,具有社會危害性。第五,對沒有「事先約定」的職後受賄不認定為犯罪,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設置存在矛盾之處。有學者已經指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余權,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而利用在職時自己實施的職務行為收受財物的反而不構成犯罪,無法從邏輯上予以論證與說明。
因此,對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明顯超出正常人情往來、社交禮儀范圍的,應當加強研究,推動立法予以懲戒。考慮到離職後受賄的行為所侵犯的客體確實與普通受賄有所區別,對此可考慮單獨設置。例如,日本刑法即對離職後受賄的情況單獨作出規定,這些域外立法的經驗在立法過程中也可參考。(作者 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 趙煜)

⑥ 法院退休人員幫助他人打官司收錢違紀嗎

我覺得這不算違紀。他是法院退休人員,但他只要沒有通過違法的手段,為你打官司。比如你質詢他相關法律法規,對你有幫助,你願意給報酬,不算賄賂,不算違紀。

⑦ 延遲領取養老金是怎麼回事真的嗎

中國,你到底怎麼了??貪官污吏、磚家、叫獸,你們良心狗吃了吧?別忘版了,你們沒有交納一分權錢,卻領著高額退休金,你們領的錢都是我們的血汗錢,還研究讓我們為你們白忙到什麼時候啊???????

指望一個既得利益群體為普通老百姓說話,簡直是比登天還難,我不指望你行了吧,強烈要求把我已經交上去的部分還給我,我自己養自己,窮死,餓死,也指望不上你們這些「碩鼠」!!!!!!!!!!!

⑧ 辦退休手續需要單位蓋章,蓋章應該收錢嗎

不需要,這是單位義務!

⑨ 退休幹部收錢辦事是犯罪嗎

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看最後一款)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版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權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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