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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企業退休職工傷葬費標准

發布時間:2021-01-07 03:02:22

㈠ 遼寧省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費是怎麼規定的

遼寧省企業職工死亡贈禮費是怎麼規定的?上網上查你問問那個都有,每個省市都有不同的規定。

㈡ 遼寧退休幹部撫恤金及喪葬費是多少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仍按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民 政 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 政 部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遼寧省人事廳 遼寧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遼人發[2005]5號)
各市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根據物價水平不斷提高的實際情況,參照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計發辦法,現就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標准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喪葬補助費標准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發給,低於2000元的,按2000元標准執行。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死亡,其喪葬補助費標准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倍發給,低於4000元的,按4000元標准執行。
三、職工月平均工資,是指本市(直轄市)統計部門發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
四、按照屬地化原則,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的發放,按當地標准執行。
五、調整標准所需經費按原經費開支渠道解決,喪葬的其他事宜,仍按原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事廳
遼寧省財政廳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㈢ 遼寧省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費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㈣ 遼寧省鐵路退休職工的喪葬費發放的最新標準是多少

喪葬抄費標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過去,以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不少省市的喪葬賠償標准按照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原則辦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大約3000-4000元。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雇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
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這個標准最簡明,也最方便

㈤ 遼寧退休幹部撫恤金及喪葬費是多少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仍按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民 政 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 政 部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遼寧省人事廳 遼寧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遼人發[2005]5號)

各市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根據物價水平不斷提高的實際情況,參照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計發辦法,現就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標准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喪葬補助費標准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發給,低於2000元的,按2000元標准執行。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死亡,其喪葬補助費標准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倍發給,低於4000元的,按4000元標准執行。
三、職工月平均工資,是指本市(直轄市)統計部門發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
四、按照屬地化原則,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的發放,按當地標准執行。
五、調整標准所需經費按原經費開支渠道解決,喪葬的其他事宜,仍按原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事廳
遼寧省財政廳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㈥ 遼寧省退休公務員因病死亡喪葬費補助標準是多少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2]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公務員撫恤金最新標准:

我國撫恤金主要有兩種:

一為傷殘撫恤金,發放對象為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職工等;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

二為死亡撫恤金,發放對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的家屬。公民依法獲得政府發給的撫恤金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

此外,我國還規定有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恤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金等。

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 職工發給的費用。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我國還規定有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恤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費等。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2014年最新撫恤金發放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 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補充:此回答引用 軍情觀察網http://www.jqgc.com/jmda/48530.shtml

㈦ 遼寧省企業在職職工因病去世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標准

退休人死亡喪葬費,撫恤金標准。

㈧ 遼寧省退休職工喪葬費發放標準是多少,拜求各位大神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按規定有3個月的喪葬費和20個月撫恤金!

㈨ 遼寧省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費是怎麼規定的

遼寧省來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費可以參自照下面的政策執行;
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經辦人員於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

攜帶以下材料到參保所在區、縣(市)養老保險管理分局撥付科辦理死亡變動處理:
1.醫學死亡證明復印件;

2.死亡人員戶口簿本人注銷頁復印件;
3.社區開據的已故通知單;
4、經辦人員身份證及復印件。

企業退休人員喪葬費給付標准為3個月上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社保年度)。

離休人員喪葬費給付標准為3個月上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社保年度),再加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休費作為一次性撫恤金。
也可以登陸沈陽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官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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