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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退休死亡如何賠付

發布時間:2021-01-07 01:32:39

Ⅰ 企業職工退休養老金死亡後如何計算

1、喪葬費=死亡時上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

2、一次性優撫(撫血費)=死亡時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

3、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供養1人=死亡時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供養2人=死亡時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供養3人=死亡時上年度市職工月工資*8個月

4、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的,轉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1997年7月16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繼承。同年12月22日,勞動部辦公廳發布《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對個人帳戶的繼承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即: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繼承額=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帳戶余額×離退休時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占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實際上,離退休人員死亡者基本養老金中的繼承額是指其個人帳戶養老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余額,而不是基本養老金的全部。死亡退休人員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繼承余額時,首先應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余額,爾後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審批表》,經審核計算後,才可一次性領取。


Ⅱ 退休人員返聘工作中因病死亡該怎麼賠償

退休職工返聘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按返聘合同約定處理。
退休職工不具有法定的勞動者回資格,答返聘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也就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退休職工返聘的屬於勞務關系,工作中死亡的應當按返聘合同約定處理。

Ⅲ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如何計算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計算方法是按其生前的基本工資或退休金的十個月計發.如果是回因公犧牲的答,按二十個月計發,如果是被追認為革命烈士,按四十個月計發。

一、一般職工退休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Ⅳ 上海退休職工死亡補償金如何領取

上海市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後,可以享受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專的下列待遇:

(1)喪葬補屬助金:標准為2個月的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養老金確定。其中:供養1人者,為6個月;供養2人者,為9個月;供養3人及以上者,為12個月;

(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2013年4月起,仍按每人每月570元執行;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增加30%;

(4)2010年1月1日起,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在執行原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增發一次性救濟費6000元。

(4)職工退休死亡如何賠付擴展閱讀

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條明確地將死亡賠償金認定為對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認為其性質上是物質損害賠償金,不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

很明顯兩個司法解釋在死亡賠償金性質的認定上相互抵觸,雖然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將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中的死亡賠償金的規定視為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一致,使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該項規定歸於無效。

Ⅳ 退休人員死亡社保局應怎樣賠償怎樣計算

死後沒有什麼賠償。
原來所繳保費,個人賬戶部分可以全部返還。身故前的醫療費用可以按規定報銷。
帶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社保卡,到參保地社保局申請退社保金。
原參保繳納社保人的供養的親屬或繼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領取參保繳納人的個人帳戶積累余額;
(二)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三)一次性撫恤金:供養親屬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別按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9倍、12倍支付。

Ⅵ 退休返聘人員死亡,單位應該怎麼賠償

退休人員從事返聘工作受到傷害死亡的,由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其它原因死亡的,聘用單位不存在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條件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Ⅶ 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個人賬戶如何處理

如加入企業年金的職工或退休人員不幸去世,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內的余額可由逝者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Ⅷ 退休人員打工期間死亡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退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後又應聘為員工的遭遇工傷事故的,應依法認定為工傷。對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勞動關系和「工傷」認定問題,《工傷保險條例》未作出規定,但法律法規並未將退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後又應聘為員工的排除在認定工傷的范圍之外。《勞動法》對勞動者資格的規定,除禁止使用童工外,並無其他限制條件,未禁止 60周歲以上的公民從事勞動,未禁止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從憲法規定來看,勞動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有勞動能力的人都可以參加勞動,就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衡量能否參加勞動的,是勞動能力而非年齡。所以,用人單位應對退休人員打工期間的死亡進行相應的補償。

Ⅸ 請問南京退休職工 正常死亡 如何賠償

十、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准: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准:6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准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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