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是工人,要退休了沒有檔案怎麼辦。
如果不涉及視同繳費年限確認,直接到現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
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資料庫有記載,如果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確認的,可以直接辦理退休,不影響退休待遇。
如果在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前就已經勞動部門辦理手續招工,或者有軍齡、上山下鄉知青工齡,需要進行視同繳費年限確認的,不找到檔案資料這段時間將不予計算,會影響基本養老保險金。應當努力尋找檔案,實在無法尋回,可以通過當年辦理招工手續的勞動部門及其所在地檔案館查找「招工錄用通知書」、原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文書檔案或者會計檔案查找工資介紹信存根、職工花名冊、工資表等能夠證明職工身份的材料,復印並加蓋印章,作為證明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視同繳費年限確認,經確認後在辦理退休手續。
國務院
《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國發[1995]6號
附件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二
一、基木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稱為「繳費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 年限。
㈡ 私企沒有建立個人檔案,員工退休怎麼辦
私企員工退休,可以不提交檔案。
勞動者辦理退休,提交檔案主要是對特殊工種和視同繳費年限進行審驗,私企職工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特色工作年限可以通過備案表和勞動合同審驗,辦理退休可以不提交檔案,持社會保障卡(沒有社保卡可以提交養老保險手冊或者繳費資料)、身份證,可以辦理退休。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徐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
《退休條件核定須知》
二、申報所需材料
(一)職工檔案。
(二)《徐州市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一式三份)。
(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近期一寸照片五張。
(四)因病提前退休或享受定期生活費的人員需提供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原件。
(五)提前退休人員提供本人從事特殊工種的有效原始記錄。
(六)其他必要的原始資料。
(七)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攜帶戶口簿及上述(二)、(三)項資料。
㈢ 沒有檔案怎麼辦將來能退休嗎
無檔案人員憑本人身份證在參保地辦理退休。
無檔案人員,存在視同繳費年限的,因為沒有檔案資料證明,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只能憑本人身份證在參保地辦理退休,繳費年限只能按照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3)職工退休沒有檔案怎麼辦擴展閱讀:
個人檔案有六大功能:
其一、保留個人原有幹部身份;
其二、辦理工作調動時需要個人檔案;
其三、參加公務人員招聘考試,需檔案確定身份;
其四、辦理個人退休手續時,要查看檔案記錄;
其五、專業職稱晉升的參考依據;
其六、出國政審和公證時,需要查閱個人檔案。
㈣ 沒有檔案怎麼辦理退休
退休是根據檔案才辦理,每個人上班都有檔案,沒有檔案就不能辦退休
㈤ 職工辦退休時沒有招工表無法辦理,應該怎麼辦
其實對於沒有招工表格的退休職工來說,退休依然是可以正常根據程序辦理的,只不過會對你的視同繳費年限有影響。換句話來說,退休的程序認同的視同繳費年限和你實際的年限是不符的,它會比你的實際的視同繳費年限少幾年,這對於你來說是很不劃算的,相當於你白交了幾年的錢。
如果你的招工表格不是你自己弄丟的,而是企業弄丟的話,那麼你是可以讓企業進行賠償的。你在一個企業工作時,企業是有責任和義務來保存好你的一切檔案的,如果是他們的失誤導致你以後會遭受損失的話,那麼你是有權申請賠償的。
㈥ 到了退休年齡,才知道自己沒有檔案,辦不了退休手續
你為什麼沒有檔案?丟了?還是入職開始就沒有建立檔案?凡是經過勞動部門批回准錄用答的固定職工,都有檔案啊。如果過去是臨時工,是沒檔案的。所以,你沒有說清楚,不好回答,沒有檔案,是用工制度的原因還是單位丟失,如果單位丟失,可以要求單位補辦,如果政策規定不建立檔案的,就不需要檔案,如果放棄檔案,從實際繳費開始計算退休金,是可以退休的。
㈦ 沒有人事檔案,以後退休手續怎麼辦理
無檔案人員,存在視同繳費年限的,因為沒有檔案資料證明,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只專能憑本人身份屬證在參保地辦理退休,繳費年限只能按照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國務院
《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國發[1995]6號
附件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二
一、基木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稱為「繳費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 年限。
㈧ 沒有檔案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嗎
可以辦理退休,沒有檔案者按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8)職工退休沒有檔案怎麼辦擴展閱讀: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退休
㈨ 我的檔案丟了沒辦法辦退休怎麼辦
如果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1997年)參工的,按國家相關規定,養老保險制度生效前的工作年限應視同為繳費年限,所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參工的人要有檔案材料證明工作年限。如果檔案材料遺失,可以按照以下方法開具證明、辦理退休:
1、退休人員到當地勞動部門查找招工錄取通知書存根,並到原工作單位查找歷年職工花名冊;
2、退休人員持招工錄取通知書、職工花名冊、養老保險手冊和保險卡、身份證,可以辦理退休。
如果無法通過以上方法辦理退休,如找不到錄取通知書存根或者職工花名冊,那就只有用一些補救的方法了:
1、由原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相關證明;
2、到檔案內有相關記錄的單位開具相應的證明;
3、申請以實際養老保險繳納年限計算養老金的發放標准,放棄掉檔案中記錄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的年限。
(9)職工退休沒有檔案怎麼辦擴展閱讀
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後分別於1958年和1978年作過兩次修改。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我國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此,我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為此,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年金,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20世紀80年代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開始進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開並不斷深化,建立了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籌集模式,確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部分採取現收現付模式,均衡單位負擔;個人賬戶部分採取積累模式,體現個人責任,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繳費形成,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8%,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退休(retire),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政府有關方面不斷釋放出延齡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調查顯示,過半受訪者反對延長退休年齡,多數主張按規定年齡退休。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根據有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其次是將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鑒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