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山西省 在職職工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費由誰支付!要政策性文件!謝謝!
山
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
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
晉勞社養〔2002〕310號
各市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委、辦、廳、局,各中央駐晉單位:
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1998年、1996年制定的企業職 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准,已不能適應當前實際需要。為此,對現行標准調整 如下:
一、供養直系親屬范圍、條件
供養直系親屬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遺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沒有經濟來源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沒有經濟來源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養子女)未滿16周歲或雖滿16周歲但尚 在普通中學、職業高中學習或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未滿16周歲或雖滿16周歲但尚在普通中學 、職業高中學習或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標准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的喪葬補助費為2000元,一次性撫恤費為1000元。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為:家居省轄市的,每人每月100 元;家居縣(市)、鎮的,每人每月80元;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70元。
3、職工退休後死亡的,與在職職工死亡同樣對待;職工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後死亡的,只按上述規定標准發給喪葬補助費,其它待遇不予享受。
4、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待遇仍按國家機關同類人員標准執行。
調整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維補助費所需費用,在職職工死亡的,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原渠道解決;職工離退休、退職後死亡的,凡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 ,從統籌基金中解決,未參加社會統籌的,由企業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三、企業因工緻殘退休人員工傷護理費和死亡待遇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標准
凡1996年10月1日以前發生工傷且醫療期已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按規定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其工傷護理費和死亡待遇,凡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下列標准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1、職工因工緻殘退休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護理的,護理費依照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護理等級,每人每月分別為150元、120元、100元。
2、喪葬補助金為3000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2000元。
3、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為:家居省轄市的,每人每月180元;家居縣(市)、鎮的,每人每月150元;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120元。
上述待遇標准如低於原勞動部勞部發〔1996〕266號和晉勞險字〔1997〕403號文規定相應標准,其差額部分,凡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工傷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企業自行解決。
四、其他問題
1、供養直系親屬,凡孤身一人生活者,可在前述標准基礎上增加20元。
2、符合供養條件的獨生子女,可全額領取生活困難補助費或撫恤金。
3、在職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死亡後,死者年齡在10周歲以上的,其喪葬補助費按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標準的1/4計發;年齡在1周歲至10周歲之間的,按1/6計發; 不滿1周歲的不發。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不發此項補助。
4、死者配偶另行結婚後,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或撫恤金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或撫恤金繼續享受。
5、申領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或撫恤金,應由遺屬申請,填寫勞動保障部門印製
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或撫恤金審批表,企業簽注意見並經其戶口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證明確無經濟來源,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勞動保障
行政部門審批。這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或撫恤金的審批,也按上述程序辦理。
6、各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的日 常管理工作,享受補助的人數、條件等情況有變化時,應按變化後的情況及時重新確定,杜絕虛報冒領。
7、本通知從2002年10月1日起執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改按本規定執行。以後國家有新規定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關於提高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
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晉有關單位:
根據近年來喪葬收費標准不斷提高和城鄉居民生活費支出不斷增加等實際情況,為減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家屬的經濟負擔,經研究,決定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作如下調整:
一、喪葬費標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1500元調整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2000元調整為5000元。
3、關於喪葬費發放有關的其他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0]100號、湘人發[1997]169
號、湘人函[1997]76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1、遺屬系非農業人口
(1)居住在太原市市區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90元調整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65元調整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區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80元調整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60元調整為190元。
2、遺屬系農業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標准由現行140元調整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20元調整為150元。
3、上述對象中不論家住何處,對經組織確認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員的遺屬,在前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45元調整為65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60元調整為80元。紅軍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80元調整為100元。遺屬系孤身一人,無直系親屬者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50元調整為70元。具備兩項以上增發補助費條件的按其中金額較高的一項標准發給。
4、紅軍時期、抗戰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遺孀生活補助標准按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老乾局《關於適當提高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幹部配偶、遺孀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建國後退職幹部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湘老乾[2000]4號)的規定辦理。
5、其他有關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2]75號和湘人發[1997]170號文件規定辦理。
三、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後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山西省人事廳
山西省財政廳
二○○五年七月九日
B. 企業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喪葬費如何計算
根據《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通知》(內勞險字[1998]17號),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喪葬費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倍的標准發給。企業職工的喪葬費由所在單位發給,參保離退休人員的喪葬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C. 退休職工去世後家屬待遇應該有哪些
一、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從 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標准,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2、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
3、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 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一並作為計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數。
(3)退休人員的非因工死亡待遇擴展閱讀:
一、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D. 深圳退休非因工死亡無撫恤金是為什麼
沒有為什麼,因為沒你說的這種撫血金規定。退休人員死亡除了退還社保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給予10個月當地當年社平工資外,別無其他。
E.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非因公死亡補償標准
非因來公死亡的待遇各個省份的政策源和標准不一,現以北京為例:
2011年北京地區標准員工非因工死亡單位的賠償標准
在職員工非因工死亡,會產生以下兩項強制性費用:
1、喪葬補助金(又叫喪葬費)
2、撫恤金(又叫直系親屬救濟費)
以上兩項費用均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
F. 退休企業職工因工和非因工死亡死亡金有何區別嗎
退休職工,怎麼會因工,死亡呢?你都退休了,還有啥工作上的事呢?二次返聘嗎?如果沒有工作,已經退休了,那還有什麼因工,都一樣了。
G.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問題的通知,來位大俠~
一 、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20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其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准發給。
三、遺屬生活補助費
從2007年7月1日起,對供養直系親屬按月給付的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遺屬是非農業人口,戶籍在省轄市市區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300元,戶籍在縣(市)鄉(鎮)的月生活補助費為220元;遺屬是農業人口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標准上另加20元。遺屬生活補助費從職工死亡次月起給付。遺屬待遇標准確定後,除我省統一調整標准外,不因遺屬本人居住地變動而改變。
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四、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1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當月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1個月的標准發給。
五、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比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具體是:
(一)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包括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上述規定范圍中的人員,以死亡職工工資或養老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職工死亡30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三)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四)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生活補助費條件的,按規定的標准享受生活補助費。
H. 我請教現在北京市退休職工因病去世後有哪些相關待遇
1、喪葬費
依據《北京市統一調整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開支標准》,從2009年1月1日起,北京市實行喪葬補助費包干使用辦法,不分職務級別,將職工喪葬補助費的開支標准從800元調整為5000元,同時取消遺體告別費用報銷和直系親屬來京辦理喪事路費補助。
2、撫恤金
根據《關於北京市機關在職及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北京市機關(含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下同)工作人員及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
因公犧牲人員的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基本退職生活費;病故人員的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基本退職生活費。
喪葬費領取流程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你所提供的單據給你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
你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你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
2、調出死者檔案後,此時,你的手中還剩下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拿著最後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
3、你可以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該工作人員會根據你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後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
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後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後,再蓋上復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之後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
4、辦理完後,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後,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工作人員會告之你在辦理完後的一個月後,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註:當月工資正常發放)。
I. 雲南省企業職工非因公死亡撫恤金、喪葬費如何補貼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二、撫恤金:
1、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2、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注意事項
1、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2、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3、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和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J. 職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齡非因工死亡,可以領撫恤金和喪葬費嗎
根據《關於武漢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有關待遇的操作辦法》對死亡待遇有了明確的規定。一、關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權益的計算辦法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包括參保單位在職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及退休退職人員,在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個人帳戶儲存額本息余額應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二、關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的計算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標准為3個月的武漢市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三、關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撫恤金標準的計算辦法(一)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撫恤金標准為10個月的武漢市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撫恤金標准:武漢市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10/180*繳費年限(月)。四、關於靈活就業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計算辦法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上述辦法計發的死亡待遇與原辦法進行對比,按照就高的原則發放。原辦法是指按照鄂勞社文〔2003〕189號文件規定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在職死亡待遇。該辦法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若您為單位職工,應由單位申報喪葬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