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退休返聘人員工作期限受傷如何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工作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但應與用人單位簽訂一份《退休人員聘用合同》之類的協議,在協議中要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因工負傷的待遇等,該條款可以參照《勞動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對返聘後因工負傷待遇作出約定。
沒有簽訂《退休人員聘用合同》的,因工負傷後也應參照《勞動法》及相關法規雙方協商解決。
『貳』 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出現工傷怎麼處理
1、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之間屬於勞務關系,發生工傷的,應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2、最高版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權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聘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已經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可見,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屬於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發生工傷事故的不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紡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第4條第2款規定,離退休人員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因此,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的,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不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叄』 聘用退休返聘人員應如何規避風險
對於退休返聘人員,對單位最大的風險應該是單位無法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就沒有工傷保險,導致員工在單位發生事故之後無法進行報銷, 需要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那麼單位需要避免發生事故,並為員工購買商業意外險。
1、因為單位無法給退休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所以需要購買意外傷害險,在員工發生意外時至少可以報銷部分費用。
2、單位應該和員工簽訂協議,說明因為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在單位發生了符合工傷的事故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所以需要員工自己注意。
3、加強單位內部管理,避免事故發生。主要針對員工的不安全行為和物品的不安全狀態進行管控。
4、加強安全生產體系建設,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進行隱患排查,指定專職安全員,建立安全管理網路等等。
『肆』 退休人員返聘後所犯錯誤應怎樣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犯錯誤,一般都是解聘,如果牽扯到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該責令退賠。
『伍』 退休人員返聘到單位工作,是不是勞動關系
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是不是工傷,各地法院有不同處理,有的按照工傷處理、有的按照人身傷害賠償處理。
較早關於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的明確規定,是1997年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中提出:用人單位再次聘用已經享受退休待遇人員,雙方應當訂立聘用協議,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雙方應當按照聘用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雙方的聘用協議的解除不適用《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勞動法》第28條恰恰是規定單位解除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約定。這就是說如果雙方解除聘用協議的補償,只能按照協議內容處理;協議沒有約定的,雙方可以協商,但是不能直接使用勞動法規定的經濟補償。
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其中就有「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規定。但是該規定存在一種解釋:達到退休年齡、沒有領取養老待遇的人,還可以建立勞動關系。隨後頒布的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這兩條從法律、行政法規層面明確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必須終止,沒有例外存在。對於能夠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而言,有基本生活保障,強制終結勞動關系可以理解;但是對於沒有退休待遇人員,尤其農村、城鎮沒有退休保障、依靠自身工作謀生的老年人,就未必公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關於勞動爭議的處理意見中,對退休人員就分為兩種情況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之間關系可以按照勞動關系處理;單位和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之間按照僱傭關
『陸』 國家對於返聘退休員工有什麼相關規定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2、從上述法條可以得出《勞動合同法》所調整勞動合同,只能是用人單位與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之間建立的勞動合同。但是你爺爺可以簽訂「工作協議」「僱用合同」等類似的協議,將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
3、相關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
《勞動法》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4、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5、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6、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6)清理返聘退休人員工作擴展閱讀:
退休返聘的優點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很多退休人員還可以再繼續上班的,一般都是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
(2)退休返聘人員對於所工作的單位來說,其成本要大大低於普通員工。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往往都是在原單位享有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因此無須再為其支付這些社會福利。
另外,退休返聘人員由於在原單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經濟上的壓力不大,對薪金收入也沒有過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資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態度比較認真,多年的磨練使他們養成了認真的工作態度。
退休返聘的缺點
(1)穩定性較差。由於退休人員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們對於工作收入的依賴較低,企業一有風吹草動、形勢不妙,就會人心思動,退回家裡頤養天年。缺少與企業同甘共苦的奮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
(2)退休返聘人員大多由於年齡、精力上的原因,難以從事高強度、高壓力的工作,工作時間也相對較短,很難根據企業的要求或臨時性的工作要求,作經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員一般創新能力比較差,幾十年的工作經驗會固化他們的思維,限制了他們的思維,因此,退休返聘人員一般不宜做創新性工作。
退休返聘人員在需求上與一般的人相比有一個明顯的不同之處:他們強烈地需求獲得尊重。中國是一個敬老的社會,這種社會文化使得退休返聘人員認為他們應該獲得尊重,他們已習慣於別人尊重的眼光和禮敬的態度,一旦周圍的環境發現了變化,他們感到沒有被尊重,就會產生強烈的失落感,進而影響工作情緒
參考資料:網路-勞動合同法
『柒』 國家對於返聘退休員工有什麼相關規定
一、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所以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二、返聘人員適用的法律法規: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