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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郵政退休職工撫恤金

發布時間:2021-01-05 11:54:52

❶ 甘肅省退休工人死亡喪葬費撫恤金標准

2015喪葬費撫恤金全國沒有統一標准。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內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容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准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的社保待遇:
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病殘津貼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前述特殊參保人員給予的經濟補償。病殘津貼屬於新制度,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津貼標准,需要出台相應的配套規定。

❷ 甘肅省退休工人死亡喪葬費撫恤金標準是多少

甘肅退休工人死亡待遇是全國最低省份,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享有一次性喪葬補助費2500元,一次性撫恤金1200元。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正常死亡的,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具體標准按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關於調整我省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費的通知》(甘勞社發〔2007〕46號)執行,

即「一次性喪葬補助費由現行1200元調整為2500元」,「一次性撫恤費由現行的800元調整為1200元」。

甘肅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甘肅省關於調整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省直有關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經研究,決定調整全省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的發放標准。現將全省調整後的發放標准通知如下:

一次性喪葬補助費:2500元。

一次性撫恤費:1200元。

資金來源按原渠道列支,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配套文件出台後,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新的規定和標准執行。

(2)甘肅郵政退休職工撫恤金擴展閱讀

各類人員去世後的撫恤金和喪葬費的標准

一、國家機關人員。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二、公務員。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

職工工傷死亡,即享受工傷死亡的待遇,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就享受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不能享受兩種待遇。因公死亡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❸ 郵局老職工死亡補助

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等,除參照國家相關規章外,具體還有結合地方的回規定。下面浙江答的供參考:1、所在單位辦理離、退(職)休人員減少手續後,社保經辦機構在次月結算基本養老保險金時一並支付喪葬費,支付標准為4000元/人。由單位發給死亡人員家屬。 2、一次性撫恤金支付標准:①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工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因病死亡的,為本人退休前10個月工資(不包括市定補貼和各種津貼補貼)。②根據浙老乾[2006]11號文件,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去世後,因公犧牲的按40個月的離休金計發;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按20個月的離休金計發。(自2004年10月1日執行)。

❹ 郵政局的退休職工去逝後,他的安葬費和補償金在社保局有怎樣的規定是如何補償

參加職工養老保來險的在職職工去世,源社保機構應發放喪葬費、撫恤金,其中,喪葬費是當地統一標准,撫恤金根據當事人去世前的參保時長、繳費基數以及當地規定中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各地規定並不一致,可以向當地社保機構直接咨詢,也可以上班時間撥打12333電話咨詢。

❺ 甘肅省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如何發放

參軍社保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沒有參加社保的由所在企業發放。

根據《關於調整全省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的通知》文件精神,從2014年7月1日起,全省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將由原6407元調整為7352元,一次性撫恤費由原3203元調整為3676元。

企業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公死亡後,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中列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由所在企業發放。


(5)甘肅郵政退休職工撫恤金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調整全省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省直有關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經研究,決定調整全省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的發放標准。現將全省調整後的發放標准通知如下:

一次性喪葬補助費:7352元。

一次性撫恤費:3676元。

資金來源按原渠道列支,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配套文件出台後,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新的規定和標准執行。

❻ 郵政退休過世撫恤金補償標准

根據湖南省勞動來保障廳關於企業源離休人員病故後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參照機關標准執行的通知(湘勞社發[2002]124號) 一、支付標准: 1、喪葬補助費:企業離休人員病故後,發給喪葬補助費1500元,在火葬區不實行火葬的,不享受喪葬補助費; 2、一次性撫恤金:企業離休人員病故後,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標准為本人生前10個月的月基本離休金。

❼ 郵政企業退休職工喪葬費標准

1、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回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答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具體標准各地

❽ 郵政局退休員工死亡有那些補償

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等,除參照國家相關規章外,具體還有結合地方的規定。下面浙江的供參考:1、所在單位辦理離、退(職)休人員減少手續後,社保經辦機構在次月結算基本養老保險金時一並支付喪葬費,支付標准為4000元/人。由單位發給死亡人員家屬。 2、一次性撫恤金支付標准:①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工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因病死亡的,為本人退休前10個月工資(不包括市定補貼和各種津貼補貼)。②根據浙老乾[2006]11號文件,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去世後,因公犧牲的按40個月的離休金計發;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按20個月的離休金計發。(自2004年10月1日執行)。

❾ 國企郵政退休人員撫恤金應多少個月

撫恤金發放: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2008]42號)文件規定:
二、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❿ 甘肅省退休幹部喪葬費和撫恤金的賠付標准即規定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死亡內保險制度由喪容葬補助費、
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三方面內容組成。
1.喪葬補助費
喪葬補助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標准。
2.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准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
一次性撫恤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後,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由其原工作單位發給。
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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