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誡勉談話能對非中共黨員進行嗎
合適。誡勉談話的對象不僅限於黨員,而是需要談話誡勉的領導幹部或相關人員。專
談話一屬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談話人向被談話人介紹反映的問題,提出談話的有關要求;
被談話人就反映的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者檢討,並提供有關材料
談話人根據被談話人的陳述和掌握的情況,對被談話人提出要求
被談話人對接受談話誡勉以及對談話人所提要求表明態度。
②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有什麼不同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三者不同:
職責不同。誡勉談話與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適用范圍不同。黨紀處分只能適用於黨員幹部,組織處理,誡勉談話無論是否為中共黨員都可以適用這兩種措施;
形式不同。組織處理和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2)誡勉談話是否適用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根據中紀發[2008]19號文中的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反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
文件中,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准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不屬於組織處理 。
組織處理由紀檢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決定。
組織處理和行政處理、黨紀處分、司法處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換,但可以同時使用。
一個犯了錯誤的黨員領導幹部,可能在被調查期間受到組織處理,在調查結束後同時受到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如果情節嚴重觸犯刑律,還可能被移送司法處理。
一般必須處理一年後,經組織考察,本人確實認識並改正錯誤,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拔使用。
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2015年10月19日選登的互動交流答復內容,組織處理具體形式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方式。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責令辭職和免職等;《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多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也都把組織處理作為追究違紀責任的措施之一。
因此,執紀中如何進行組織處理,要視具體問題和具體規定而定。關於組織處理的影響期以及在工資待遇等方面的處理,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和具體規定來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③ 誡勉談話需要記入檔案嗎
需要。抄
《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要建立誡勉檔案管理制度,對領導幹部的談話誡勉記錄、誡勉書、書面檢查材料等進行留存,並將有關情況作為領導幹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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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發展改革委領導幹部誡勉談話和函詢制度》
第七條 誡勉談話記錄和誡勉談話對象的書面報告應妥善保管並存入領導幹部個人廉政檔案。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四)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
(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七)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第八條 經誡勉談話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應追究紀律責任或給予組織處理。
④ 誡勉談話,能否適用於非黨幹部嗎,影響
適用的來親,誡勉談話,說白自了,就是給當事人提個醒,通常都是存在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凡是誡勉談話的人,都屬於挽救的對象,再往前走一步,就犯錯誤了。自然影響到使用問題的。別說提拔了,不進去就是幸運的了。
⑤ 誡勉談話適用於非黨員幹部嗎
不適用。中央紀委法規室:誡勉談話作為組織處理方式之一,是落實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內」、把紀律挺容在前面的具體措施,發揮著咬耳扯袖、紅臉出汗作用,體現嚴管就是厚愛、抓早抓小的精神。它不僅適用於黨員領導幹部,也適用於一般黨員幹部。
誡勉談話是黨內談話的一種。關於誡勉談話的基本規定是2016年《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21條:「堅持黨內談話制度,認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發現領導幹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有關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對其提醒談話;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對其誡勉談話,並由本人作出說明或者檢討,經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
⑥ 職工多次違規,其是否適用對其主管領導誡勉談話
職工多次違規抄,其主管領導是有分不開的責任的。
為什麼在之前違規的時候,沒有給對方提醒呢。
這是領導的監管責任。
不過不建議嚴懲,目的是為了讓員工不再違規。
因此警告為主,罰款為輔。加強違規員工的提醒。不要激發負面情緒。
⑦ 公務員被誡勉談話屬於黨紀或政紀處分嗎對以後職務的晉升有影響嗎
雖然不屬於黨紀或政紀處分,但對今後職務晉升還是會有一些影響的,版至少在領導心中的印象會失權分。
單位的誡勉談話不存在半年不得提職的情況,要組織部或者市、省紀委的談話才有此情況。
調查的時間不算在這段時間里。要從調查完畢後才能算。無論什麼情況,只要在黨政工作的人員,而且確實也有紀律問題,雖說沒有黨紀處分,但只要涉及到紀委的調查檢查就算沒有問題,以後的仕途也是基本沒什麼前途的。
(7)誡勉談話是否適用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根據中組部出台的《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但是,各地方、各部門印發了地方規范性文件,對違紀處罰是否影響績效,有不同的規定和標准。因此,可以查看當地的有關文件規定,在實踐中可以根據當地規定確定。
⑧ 誡勉談話後,是否在短期內不得提拔重用,紀檢部門是否有條例規定多長時間後才可提拔
誡勉談話後,在6個月內不得提拔重用。依據如下:
中共中央組織部頒布的《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規定:
1、第十九條 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2、第二十條 誡勉六個月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對誡勉對象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於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3、第二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要建立誡勉檔案管理制度,對領導幹部的談話誡勉記錄、誡勉書、書面檢查材料等進行留存,並將有關情況作為領導幹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8)誡勉談話是否適用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第十七條 採用談話方式進行誡勉的,談話人應當實事求是地向誡勉對象說明誡勉的事由,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並明確其提交書面檢查的時間。談話誡勉應當製作談話記錄,載明下列事項:
(一)誡勉對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職務等;
(二)談話人、記錄人的姓名、職務等;
(三)進行談話誡勉的日期、地點;
(四)進行誡勉的事由;
(五)談話具體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山東省文化廳—《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