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人事部關於退休職工被判緩刑期間可否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復函
勞動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1]44號回
黑龍江省勞答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已領取養老金人員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發放問題的請示》(黑勞社呈[2001]5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淵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亘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
B. 國家關於事業單位已退休人員被判處緩刑的怎麼處理
【緩刑期間 離退休待遇】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規定: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作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
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
【緩刑期滿 離休待遇】 勞動人事部老幹部局《關於離休幹部受刑事處分後待遇問題的復函》勞人老函(1987)5號和人事部離休退休司《關於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後能否離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號規定精神:凡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都不能再享受離休待遇和辦理離休手續。其退出崗位後的生活待遇和管理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研究確定。緩刑期滿到達退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緩刑期間 國家機關 工作人員 待遇】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規定: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作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
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緩刑前的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公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的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
C. 企業職工被判緩刑還能按時退休嗎
國家來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源於被宣告緩刑的工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可否辦理退休等問題的復函
〔82〕勞險字24號
黑龍江省勞動局:
黑勞險字〔82〕85號函收到。對所詢問題,現答復如下:
一、工人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仍留原單位工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
已具備退休條件的,可辦理退休手續,享受有關退休待遇。
二、退休工人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仍可享
受有關退休待遇。
1982年06月10日
評析:本案中退休職工因涉嫌經濟犯罪而引起的養老保險待遇問題,雖不多見,但卻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勞社廳函[2001]44號《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中明確規定: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因此,在老王關押期間可以停發其基本養老金,以後是否予以補發,完全取決於老王本身是否構成犯罪。如老王被判徒刑後,根據《復函》規定,則服刑期間不能領取養老金,刑滿釋放後養老金仍可按服刑前的標准發放。而被判徒刑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基本養老金不作調整。
E. 事業單位已辦理退休職工被判緩刑有關工資待遇的有關文件
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文件原文:
勞動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1]44號
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已領取養老金人員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發放問題的請示》(黑勞社呈[2001]5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淵整。
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亘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
(5)企業退休後判緩刑應通知哪些部門擴展閱讀:
地方性政策:
浙江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後有關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
浙人薪〔2003〕60號
各市、縣(市、區)人事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
省人事廳轉發的人事部《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復函的通知》(浙人公〔2001〕56號)和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後工資處理問題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號)、《關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政紀、黨紀處分工資處理問題的通知》(浙人薪〔2002〕79號)等文件下發後,一些市、縣提出了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後生活待遇如何確定的問題,經研究,規定如下:
一、緩刑期間的生活費
退休時為公務員的,按本人受刑罰前基本退休費的60%發給生活費;退休時為機關工勤人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按本人受刑罰前基本退休費中固定部分的85%發給生活費。若按此標准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發放。
退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增加退休費。
二、緩刑期滿後的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緩刑期滿後,應重新確定其退休費。
(一)對在職期間違法,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其基本退休費的計發基數按以下辦法確定:職務工資(機關工人為崗位工資、事業技術工人為技術等級工資,下同)以退休時的職務工資為基礎,降低3個檔次,再降低3職職務(技術等級),然後就近就低靠到新定的職務工資標准重新確定。級別工資(機關工人的技術等級工資)、職崗津貼、省直規范補貼等按降低後的職務重新確定。對退休時職務不足以降低3職職務的,降至最低職務(技術等級)。
(二)對退休後違法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先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費,然後再減發其降低後基本退休費的15%,同時降低其3職職務(技術等級)後享受相應的生活待遇。
例如:省級機關某處長,1998年退休,工作年限38年,2001年11月,該退休人員因違法被判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2年,其緩刑前基本退休費為1016元,生活補貼費(職崗津貼,下同)126元,省直規范補貼279元,合計退休費1421元。
如該退休人員2003年10月緩刑期滿後,在重新確定其退休費時,應先降低每兩年一次增加的退休費20元,再減發其基本退休費的15%,生活補貼費和省直規范補貼按降低3職職務後的副主任科員標准,分別為90元和189元,即:(1016-20)-(1016-20)×15%十90十189=1126元。以後國家和省增加退休費時,該退休人員按副主任科員相應調整。
三、退休人員在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滿釋放後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准發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離休人員觸犯刑律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後的生活待遇,參照退休人員辦法執行。
浙江省人事廳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F. 退休後被判緩刑每年能否參加工資調整
各設區的市勞動局:
為妥善處理好參保職工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經請示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並結合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的規定精神,現就職工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1.關於職工被判刑後養老金的繼承問題。
職工被判死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不能繼承,直接並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被判死刑未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按規定予以繼承。上述各類人員遺屬均不得享受相應待遇。
2.關於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被判刑後的退休待遇問題。
開展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不宜參照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文的規定執行,仍應按人事部門的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3.關於統籌企業退休人員涉及經濟案件或其他刑事案件後,其基本養老金或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強制扣繳問題。
在國家法律尚未做出明確規定之前,不宜將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直接劃入法院。已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退休人員養老金銀行存摺可由法院依法直接通知本人,將存摺交給法院。也可將退休人員存摺的帳號依法提供給法院,由法院依法封存、扣繳其養老金。
4.關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服刑或緩刑的參保人員,在服刑或緩刑期間達到退休年齡時退休手續的辦理問題。
參保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期間達到退休年齡時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參保人員在勞動教養或服刑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待勞動教養或服刑期滿後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但不予補發養老金。
G. 退休以後判緩刑的,會影響工資嗎
根據來中組部、人社部源、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五)、(六)款規定,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H. 企業職工退休後被判緩刑,隨後生病住院還能享受醫保報銷嗎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內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容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已具備退休條件的(男60歲、或符合提前退休條件),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其計發退休待遇的基數按本人判刑前一個月工資為准。已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按統籌規定項目為當地社保機構支付,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由原單位支付。
I. 職工被判緩刑後的勞動關系和退休問題應如何處理
收藏推薦 咨詢台:我公司一名職工前不久因觸犯刑律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請問,我公司是否應依據法院判決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此外,該職工已接近法定退休年齡,如我公司未與他解除勞動關系,屆時他能否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金待遇?成都讀者龔曉龔曉讀者:謝謝你對本刊的信任。來信咨詢的關於職工被判緩刑後的勞動關系處理及退休待遇的問題,經我們查閱相關政策規定,作以下答復,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緩刑,是對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罰確實不再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驗期內符合法定條件,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職工被判緩刑的,按照勞動法律及相關政策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勞動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也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在緩刑考驗期內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考察和監督管理。按照省勞動保障廳印發的《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川勞社發[2006]18號)的規定,職工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和職工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本文共計1頁) 如何獲取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