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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退休職工是勞務還是勞動關系

發布時間:2021-01-03 08:26:48

① 公司的退休返聘人員發生意外,僱主責任險可以理賠嗎

退休返聘人員都有覆蓋的,只要提供以下材料:

1、索賠申請/出險通知(見附件,填寫完畢後左下角蓋章);

2、貴司出具的事故報告(說明事故經過、原因,落款後蓋章);

3、與傷者之間達成的賠償協議(由雙方簽章);

4、醫療發票、病歷、診斷證明、用葯清單、出院小結等病歷資料(原件,若已經原件交至工傷理賠,則需提供蓋有工傷部門公章的復印件);

5、傷者受傷前12個月的工資清單(蓋章),若超過3500元個稅起征點需提供完稅證明;

6、陳金二身份證復印件以及與貴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復印件(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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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是不能完全等同的。

一方面,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主要是被保險人的過失行為所致的責任事故風險,即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通常是絕對除外不保的風險責任,這一經營特點決定了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范圍明顯地小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

另一方面,在被保險人的要求下並經過保險人的同意,責任保險又可以承保著超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范圍的風險。這種無過錯責任即超出了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但保險人通常將其納入承保責任范圍。

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一般包括兩項內容:1、被保險人依法對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2、因賠償糾紛引起的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訴訟、律師費用及其他事先經過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

② 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是是勞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版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權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退休人員返聘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公司因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職工繼續為公司進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是勞務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對於退休返聘行為的法律定性,我國勞動立法並未做出明確規定,各地對此的具體規定也各有差異,理論界更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綜合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勞動關系說和勞務關系說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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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存在的問題

1、工傷保險

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

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2、加班補償

返聘人員在勞動後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還是薪酬關繫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薪酬。既然屬於薪酬,那麼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

但是,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技術含量比較高,同樣的加班時間內為聘用單位創造的價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認定不能給與加班費用,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3、勞務解除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4、腐敗問題

退休返聘人員,被返聘的單位為原單位關聯企業,可能利用之前原單位的關系,為現供職企業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滋生職權、職務便利之外的腐敗現象。

④ 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退休返聘是勞埋閉務關系,不再是勞動關系宏嘩了,勞動關彎絕裂繫到你退休為止就終結了,勞務關系就是單位臨時用工關系,就是單位的臨時工。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臨時招聘和隨時辭退勞務用工人員。

⑤ 返聘退休人員的「返聘勞務協議」屬於不屬於勞動合同

可以很肯定的跟你說,返聘退休人員的「返聘勞務協議」不屬於勞動內合同。
返聘即離容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但是,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因為不屬於勞動合同,所以也就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在就業單位工作滿一個月不滿一年,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的這一條款了。
所以,返聘退休人員的「返聘勞務」適用於合同法,而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了,簽訂時間肯定由你們雙方協商規定啦,就算不簽合同也是可以的,只要是基於雙方意願就行。

所以,協議的簽字日期比合同里約定的協議開始時間晚了45天,是可以滴。o(∩_∩)o 表擔心!

但是記得哦,返聘人員工傷什麼的社保局不管了,所以,最好給他買一份商業人身保險,以防萬一,特別是高危行業。

⑥ 退休人員返聘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
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終止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⑦ 返聘退休人員的「返聘勞務協議」屬於不屬於勞動合同

退休人員辦理了退休手續,從法律上已經退出了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退休職工返聘簽署合同,只能屬於勞務僱傭合同,不再享受勞動關系調整。

⑧ 退休人員返聘,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需要繳納什麼樣的保險

用人單位如果招退休人員,則不需要簽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明示: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以上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 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動合同關系。

(8)返聘退休職工是勞務還是勞動關系擴展閱讀: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退休返聘人員,被返聘的單位為原單位關聯企業,可能利用之前原單位的關系,為現供職企業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滋生職權、職務便利之外的腐敗現象。

參考資料:退休返聘-網路勞動法-網路

⑨ 退休返聘人員工資屬於勞務報酬嗎

首先退休人員是和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其次退休返聘實際上是退休人員和返聘單位之間形成了聘用合同關系或者事實聘用合同關系;再次聘用合同或者事實聘用合同關系屬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因此退休返聘人員工資屬於勞動報酬而不是勞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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