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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退休不能從事企業在職文件

發布時間:2021-01-03 07:27:36

⑴ 企業不給在職職工辦退休手續這合法嗎

看具體情況,職工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應該辦理退休手續。

以雲南省為例,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職工未能按時辦理退休手續的,按《關於貫徹〈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細則》第五條規定執行;城鎮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人員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人員未及時申請退休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州(市)、縣(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嚴格按政策審核職工退休資格,對不按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審查職工提前退休資格或違反政策辦理參保人員退休的,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將在各類考評、養老保險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等方面作相應處理。

對職工正常退休,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實行審批,由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核發退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和計發基本養老金

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人員申請辦理提前退休時,須提供州、市級或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相關的病歷資料,鑒定結論與病歷資料不相符或鑒定結論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不得提前退休。

根據雲勞社〔2006〕11號文件的精神,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男年滿50周歲,女在管理(技術)崗位年滿45周歲、在生產(工勤)崗位年滿40周歲的,須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滿5年方可申請按本辦法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提前退休。

(1)領導退休不能從事企業在職文件擴展閱讀:

參保人員退休時間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或登記之月起計算,次月享受退休待遇。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錄入資料庫時,應按規定審查相關資料。對已入在職人員資料庫後批准退休的,應於次月將有關數據轉移到退休人員庫。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退休政策,因用人單位或個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虛假資料辦理了退休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通報批評;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用人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或個人冒領的基本養老金除如數追回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及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⑵ 領導幹部在職時違法亂紀,退休後舉報還追究嗎

1、領導幹部在職時違法違紀,退休後如經查證屬實的,仍然會被追究。
2、只要違法違紀事實確實存在,不論是否退休,都可以向紀檢監察機關投訴、舉報。如經查證屬實,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⑶ 在職人員被判刑,養老保險怎麼辦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根據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參加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被判刑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泉勞社[2008]155號)精神,現就參保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1、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2、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3、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

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4、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5、退休人員被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發放,在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期滿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6、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3)領導退休不能從事企業在職文件擴展閱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並→分離的過程。

1955 年12 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

1958 年3 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1978 年6 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

從而將自1958 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 年4 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

1993 年8 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

(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

(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於企業;

(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於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⑷ 企業在職正式'職工被單位開除會影響以後退休什麼

要看在哪一個階段被開除的了。現在被開除只要有社保繳費年限,離開後再繼續應聘投保即是,或自行投保,不影響退休。
如果是1994年10月建立社保賬戶前被開除,視同繳費年限就不存在了,這是影響退休的。

⑸ 一位退休領導亮出在職時的身份,要求工作人員特事特辦屬於什麼性質

一位退休領導亮出在職時的身份,要求工作人員特事特辦屬於倚老賣老走後門性專質。如果考慮到以前領屬導的身份,在不違反工作原則和辦事程序的前提下,在對方身體不好的情況下,出於禮貌,可以適當為他打開方便之門。相反工作人員則不能為其開後門破例,堅持原則是主要的!

⑹ 事業單位退休(在職)人員能不能自己開公司,並且自己擔任法人

你是不行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能夠經商,除非你留職停薪,如果退休人員可以,但是如果退休前是處級以上的幹部,要退休三年以後才行。

⑺ 國資委2011[63]號文解決了企業所有退休教師的待遇,卻把企業改制前在職在崗的教師遺漏了,我們也教

63號文件製造新的分配不公,老師們,聯合起來,去找國國資委討說法!l

⑻ 在職和退休的國企高管可不可以自己另外開一家私人的公司!

理論上不可以,因為國企高管掌握了許多資源,開私營企業就是想把國家的錢變為自己的錢。實際上這些掌握一定資源的高管或多或少地,明的暗的都在從事著這些勾當。只不過我們國家還沒有實現官員的財產申報制度罷了!

⑼ 一般國家公職人員可以經商嗎

一般國家公職人員不可以經商。
對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條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十五條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3、《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實施辦法(中紀發[2011]19號·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
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四項所稱「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是指個人或者與他人合夥在國(境)外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個人在國(境)外投資入股」,是指在國(境)外以個人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
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經濟實體」,是指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以及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償中介活動」,是指通過為市場各類主體提供信息、介紹業務、開展咨詢等而收取錢財的活動。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辦發〔1998〕17號),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08〕11號)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兼職或者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規定。
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兼職的領導幹部,應當辭去本職或者兼任的職務。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第十五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六項所稱「離職」,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離開公職,包括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等情形。「原任職務」,是指離職或者退休前最後擔(兼)任的職務。
在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發〔1984〕27號·1984年12月3日起施行)
二、鄉(含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幹部(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一律不得以獨資或合股、兼職取酬、搭乾股分紅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也不允許利用職權為其家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5、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中發〔1986〕6號·1986年2月4日起施行)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⑽ 在職領導聯系同級別離退休老幹部縣委下發文件

關於進一步完善在職領導幹部聯系老幹部制度的通知

各鄉鎮、辦事處、場、園區黨委,縣直各單位黨組(黨委、支部):
X月X日,市委常委、縣委書記X同志聽取了縣委老幹部局專題工作情況匯報,明確要求:要進一步完善在職領導幹部聯系老幹部有關制度,各級黨委、政府,縣直各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加強與老幹部的聯系,開展經常性的走訪、慰問活動,切實為老幹部解決一些實際問題。為認真做好新形勢下的老幹部工作,現就進一步完善在職領導幹部聯系離退休老幹部制度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是明確聯系的范圍。各級領導班子的每個成員至少聯系1—2名離退休幹部。聯系的對象主要指離休幹部,原領導班子成員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本級黨委(組)管理的退休幹部(科級以上)。
二是規范聯系的主要內容。
1、督促檢查離退休幹部政治理論學習、閱讀文件、情況通報、走訪慰問、參觀考察、參加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等各項政治待遇落實情況,老幹部黨支部活動情況,使離退休幹部及時掌握黨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了解本縣本單位的重要工作動態和情況。
2、了解離退休幹部的思想狀況,有針對性地做好正面引導、宣傳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
3、結合黨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實際,及時徵求離退休幹部的意見和建議。
4、了解老幹部生活待遇落實情況、家庭狀況和身體狀況,協調解決離退休幹部及家庭的實際困難。
5、認真辦理離退休幹部的來信來訪。
三是確定聯系的主要方式。結合在職領導幹部自己的工作特點和實際情況,採取走訪看望、節日慰問、電話信函、網路平台、會議座談、接受約談等形式進行。
四是登記備案,規范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強化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切實把聯系制度落到實處。各鄉鎮、各系統統籌安排好本地、本系統、本部門在職領導幹部聯系離退休老幹部事宜,並將登記表紙質和Excel電子表格各一份,報縣委老幹部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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