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人社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替代率是多少
替代率都是專家們關心研究的工作,也是他們胡咧咧由頭,具體到現實中沒有任何意義,在事業單位並軌改革實施方案也從不提替代率,這個更不是你所關心的了,你知道了也百無一用。
❷ 國家人社部關於事業單位服刑人員的養老保險
1.需要繳納社保;2.繳納社保的費用由財政全額支付,個人支付的部分,財政增加個人工資,3.需要繳納企業年金,繳納的費用由財政全額支付。總的說,機關工作人員的收入不會因為繳納社保而降低。
❸ 事業單位崗位薪級工作套改,國人部發[2005]56號文件
你把你的情況說下,我幫你套.你的崗位(職務),任職時間,工作時間,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校學習時間.有這些資料才能准確套出工資
❹ 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
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
(人函〔1999〕177號1999年11月23日)
青海省勞動人事廳、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廳:
報來的《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後工資或生活費如何發放的請示》(青勞人薪字〔1999〕040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期間生活費如何計發問題的請示》(桂人報〔1999〕12號)收悉。
經研究,現就工資處理問題函復如下: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
(一)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並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每月發放的獎金部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後,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三)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
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
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
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如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四)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
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
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4)國人部關於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文件擴展閱讀:
根據《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
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文中:「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
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做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
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於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離休年齡的,根據《勞動人事部老幹部服務局關於離休幹部受刑事處分後待遇問題的復函》(勞人老函〔1987〕5號)和《人事部離休退休司關於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後能否辦理離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號)文件精神:
凡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都不能再享受離休待遇和辦理離休手續。其退出工作崗位後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研究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處管制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由原單位接收的,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六)被判處拘役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八)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對仍保留公職且所外執行者,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九)在採取上述強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處罰期間,不計為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刑後又改判的工資處理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核實確被錯判犯罪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原判期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觸犯刑律被判刑,經司法機關復查,認為原判過重,改為免予刑事處罰的,回原單位後其工資待遇應視其罪行輕重和是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而定。
即:情節較輕,態度較好,免予行政紀律處分者,可恢復原工資待遇;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按有關規定確定工資待遇。
以上兩種情況,在原判期間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均不予補發。原判期間不計算為工齡。
過去的規定與上述處理意見有抵觸的,均按上述處理意見執行。
❺ 尋找國家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人事、民政、財政廳(局):
為保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依法享
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
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准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不屬於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
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在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
三、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機
關工作人員的工傷政策。
四、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可參加統籌地區的工
傷保險,也可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有關工傷政策執行。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
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具體情況確定。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其工作人
員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發生工傷的,其原享受的工傷待遇不變。
六、本通知所稱民間非營利組織是指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傷保險,關系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勞動保
障、人事、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各地區、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加
強對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運行情況的監督和管理,確保事業單位、民間非營
利組織工傷保險工作的正常開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發展。重大問題請
及時報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❻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死亡補償金及喪葬費二零一四年人社部文件。速求國家文件。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死亡補償金及喪葬費二零一四年人社部文件沒有。
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❼ 國家人社部事業單位改革已打破身份,全稱職員,無幹部工人之分,憑資格證上崗公
聘用制幹部屬於幹部隊伍管理工作中的改革產物,是幹部隊伍構成的一種歷史性分支,屬於幹部身份,承擔幹部職責,並享受幹部的政治待遇及行政待遇,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等,聘用制幹部是幹部的使用方式之一。
在幹部隊伍管理的歷史上,有過國家正式幹部(無論政府機關還是企事業單都一樣)、以工代干、以農代干(有的地方的使用的沒有國家正式幹部身份的鄉鎮幹部),在上個世紀90年代推行的企業改革提出了企業用工全員合同制,企業幹部實行聘用制(實際上也是分別對待的,黨群幹部任用制,行政和專業技術幹部實行聘任(用)制),打破了企業幹部使用上的身份限制,聘用上崗,「以工代干」的提法終止。
991年10月12日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印發《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制幹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人法發〔1991〕5號)認為「企業內部實行幹部聘用制,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從優秀工人中選拔幹部的一種重要方式」
1994年12月30日,廣東省在《廣東省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幹部管理規定》則明文指出「列入國家公務員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企業管理,不需要國家撥給經費,並經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審定為自定編制的事業單位,其招聘幹部不適用本規定。」這體現了政事分開,政企分開的意思。但是很多地方似乎並沒有出台這樣明確的規定,以至於在「列入國家公務員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也出現了聘干現象。
1992年10月08日人事部出台的規定「批准調動的聘用制幹部正式辦理調動手續時,原聘用合同即行終止」。按此,如果接收單位如果是無權簽訂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該聘乾的幹部身份即終止。
2001年8月21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於進一步加強管理嚴肅幹部人事工作紀律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堅決停止個別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轉乾的錯誤做法。在職五大畢業生需要調整工作的,要一律按照規定條件,通過公務員公開招考或企事業單位的公開招聘進行,不再搞身份轉干及相應的工作安排。政府人事部門和其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不再進行以工代乾和轉乾的審批工作。雖然聘乾的本質實際上還是以工代干,但這個文件停止的只是形式意義上的代
❽ 國家關於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年齡文件
有關文件規定如下: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范圍僅限定為: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但此項規定與前款規定不能同時用於同一名職工。
對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及職工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降低,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
(8)國人部關於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文件擴展閱讀:
2012年6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答復網友提問時表示,推遲退休年齡是必然趨勢。這一表態立即引起社會各界關注。隨後,有媒體報道,據專家推算並預測,我國養老金缺口到2013年將達到18.3萬億元。這條消息再次將延遲退休問題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
對此,人民日報昨日援引人社部有關負責人的話說,的確在對「延遲退休年齡」展開研究以向國家提出相關建議,但進行政策研究不代表現行退休年齡規定即將更改。
早在2005年,當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進行過此類研究。如果要啟動改革,肯定會深入論證,並廣泛聽取社會各方的意見,充分考慮不同群體間的公平公正,在逐步達成共識後再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