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離退休黨員有哪些管理制度
1、有離退休黨員的黨組織要確定專人負責離退休黨員的管理工作,通過電話、書信、上門談心等方式經常同離退休黨員保持聯系,並做好記錄。
要採取「一對一」、「一對多」等形式經常關心年老多病、行動不便的離退休黨員,主動加強聯系,及時傳達黨內文件精神,了解思想、生活情況,徵求意見和建議,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各種實際困難。
2、所在黨組織要針對離退休黨員的生活特點,創新教育管理形式,採用座談會、學習討論會、集中培訓、參觀考察、組織文藝表演等適合離退休黨員特點的活動,寓教於樂,豐富他們的晚年生活。
要針對離退休黨員生活中存在的困難,組織黨員志願者服務隊、黨員幫困服務隊、社區義務服務隊等社會性服務組織,積極開展幫扶活動。
要教育引導離退休黨員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按《黨章》要求辦事,不參與和從事違法違紀活動。對於違反黨紀國法的黨員,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3、離退休黨員參加社會群團組織,必須堅持文明、健康、積極向上原則,事先向黨組織匯報並徵得同意。
要按照中組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的有關要求,教育引導離退休黨員按規定及時交納黨費,自覺履行黨員義務。
針對生活特別困難的黨員,通過本人申請,經所在黨支部同意,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積極參加所在地社區黨組織的活動,積極參與社區服務,開展黨組織活動,尤其在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黨風廉政建設、關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貢獻,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1)建築企業員工退休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一、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離退休費總額包括: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以及按國家規定發放的離退休人員補貼。
離退休人員補貼是指:根據國家關於規范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各地各單位離退休人員普遍發放的補貼(相當於在職人員的規范津貼補貼)。
對於只有部分離退休人員享受的補貼(不同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補貼、離休幹部護理費、艱苦邊遠地區補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提租補貼、住宅電話補貼、交通補貼等)、傷殘人員撫恤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二、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養老金總額包括: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企業年金和統籌外養老金。
② 民營企業員工退休管理制度,哪位能幫我提個參考
民企要發展,就必須科學管理,對一個民企的科學管理有三大類,首先是思想行為、理念上的科學化,知道怎麼做;其次是管理手段的科學化,就是管理信息化,學會運用IT技術提高管理效率;再次是解決企業領導的素質,使其思想、思維、思路科學化。
科學化是一個體系,要建立一個管理平台,要有一套普遍的章法。
首先,科學化管理的十大問題:
3.1資產問題
要使資產結構合理化,老闆第一任務是利潤的最大化。如果老闆對資產問題搞不清,就無法追求利潤,這是第一課,否則你糊弄他,他糊弄你。
國營企業資產結構不合理,是因為國營企業領導必須首先是政治家、社會活動家,然後才是企業家,他們常常從經營企業變成熱衷於經營領導,討好領導成了首要目標。經營領導,使上級滿意,這是官本位,封建制的建立遺產,五千年如此,現在仍起作用。
資產不合理的另一個原因是所有權虛擬。如我們的全民所有制,其實全民不了,是「無民所有制」。因此,出現「剪子論」,廠長說我不是所有者,我是所有者代表,明天我被換掉,就一無所有,因此,搞短期行為。第二把剪刀是我是分配者,不轍掉就有權分配。我是既可以拿,又可以分,這兩把剪刀把企業剪成了禿子。
資產問題資本主義也是很長時間才解決,分三階段:第一階段是作坊變企業。經營者、所有者、生產者、操作者合一,就是作坊。
第二階段是所有權者和經營者分離,這就變成了企業。
第三階段是股份社會化,老闆是股民,上市以後就透明化、社會化,企業社會化經營者要向社會匯報,要向股民匯報負責。
這種「老闆結構」優點:
1、國家實力變為企業實力綜合。美國就有很多老闆有礦山,工廠的股權;2、解決了無產階級的絕對貧困化,美國沒有貧困的無產階級,他們有股票,股份解決了勞資矛盾,這一不可調和的矛盾:這樣老闆利益能得到保障,企業經營也有規律了。
我國民營企業怎麼辦?也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拉大激勵層次;
第二步:搞年薪制。否則管理者會有意無意的在其它地方撈錢,形成「多撈多得;第三步:與產權相聯系。一般高科技軟體企業可以人人持股,傳統企業適合高層持股,因為20%的人創造80%的財富,只要20%的人與產權有聯系,不要都持股,一大群老闆就沒有激勵作用。
要明確管理創新的核心,是制度創新,制度創新的核心是產權制度創新,這個核心又是「人才資本化」,我們講人才五十多年是空的,現在強調人力資源資本化,才是真正意義重視人才,人才資本化有三個方面:一是金色的握手。員工持股、管理人員持股,勞資矛盾變為勞資握手。
二是金色手銬。中國人有「寧作雞頭,不做鳳尾」的毛病,企業一做大就分裂,如何留住經營骨幹、銷售骨幹、技術骨幹呢?就是戴上金手銬,給把鑰匙,五年後才打開,這個金手銬就是經理人股權計劃。
三是金色降落桑中國有59歲現象,確保退休後安度晚年,生活有保障,解決這種問題的方法就是給他們股票期權,當初是一萬元,到老了就是幾十、幾百萬,是一種資產,就可以安度晚年了。
3.2戰略與戰術
中國企業最大弱勢是沒有整體戰略,民企更是如此,現在民企最大缺點是什麼?第一是缺乏核心競爭力,這關繫到技術路線,用什麼證明你的產品具有不可代替性,例如賓士是德國的豪華轎車,典雅、富貴,寶馬定位在「運動上」,他是賣給坐賓士車的兒子們,他們有錢,花錢不在乎,只好動動就坐寶馬。
再就是價格路線,中國是低價位路線,有時價格不是越低越好。
然後是質量路線,質量是要最好的,但不是越好越好,要與你的效用匹配就是最好,最好不一定成功,宣傳到位就成功了。把握這三個路線就找到了核心競爭力。
再一個難題是戰略問題,沒有戰略是打不了仗的,企業競爭的勝利總是戰略競爭的勝利,要創造設計一流的戰略思想,戰略思想要有一個體系,這個體系是:一個中心:以用戶的價值最大化和顧客滿意度為中心。
二個基本點:戰略位置優勝一點,運作管理突出一點。
三思而後行:「三思」意識是思想、思維、思路的優化,強調思。不思則不得,古人雲:「上智者悔前,中智者悔後,下智者無悔,悔者思也。思而後就要有」三事「意識是抓大事,做實事,不出事,上下同謀做好三事,企業興旺。」
四大標准:體制標准、戰略標准、管理標准和文化標准。
戰略標准:注意產業集中化、市場可控化、形象價值化、行為導向化,制度規范化。
最後,戰略一定要與計劃聯系,否則是空的,要與營銷戰略、文化戰略、經營戰略、人力資源戰略聯系,要是一個可操作的戰略。這就要「三定」,即定位、定邊、定腦,最後使之變成職責、制度、機制,用才能落實。
系統科學管理指出:系統理論的支柱是等級秩序,任何系統是結構與功能的等級秩序。任何系統結構決定功能,結構是部分間的秩序,功能是過程的秩序,結構功能是統一的,結構是緩慢的過程,功能是迅速而簡短的過程。結構設計好,才能體現好的功能,所以組織結構很重要。
結構主義者思想認為:事物的真正本質是在於事物本身,而在於我們各個事物之間的結構,然後又在他們之間感覺到的那種關系。因此,結構和職位關系、人員關系很重要。
對於民企組織問題要回答:第一,誰是老闆?第二,何處去?第三,誰來執行?對集團公司而言,組織有兩類:一類職能部門;二類是下屬公司。一類職能部門起控製作用,至少是六大控制功能,他們只管控制不具體幹活,有企劃功能、企管功能、財務功能、審計功能、公共關系功能及人力資源功能。第二類是下屬公司大概四方面工作:研究、供應、產、銷,當然特殊公司有特殊職能。
現代企業組織構架將同國際接軌,首席執行官叫CEO,就是總經理、董事長,做三件事:一是決定企業方向;二是用人;三是運作資金。CEO是關鍵的位置,由董事會任命。構建組織有四個原則:第一:「閉者居上」,最高老闆要瀟灑,這種老闆只佔4—5%,如有哈爾濱東方集團的張宏偉,香港的容智健,深圳萬科老闆王石等。要管大事,不是忙得不可開交;第二:「能者居中」,就是CEO等要造好;第三:「工者居下」,各種總監,要有專業訓練;第四:「智者居側」,要有顧問制,藉助他力。
形成一個有機體系,同時形成一種良性循環的機制,是現在民營企業的必然選擇和趨勢,也是民營企業三次創業成功的保障。
③ 黨組織工作條例對離退休黨員活動是如何規定的
1、有離退休黨員的黨組織要確定專人負責離退休黨員的管理工作,通過電話、書信、上門談心等方式經常同離退休黨員保持聯系,並做好記錄。
要採取「一對一」、「一對多」等形式經常關心年老多病、行動不便的離退休黨員,主動加強聯系,及時傳達黨內文件精神,了解思想、生活情況,徵求意見和建議,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各種實際困難。
2、所在黨組織要針對離退休黨員的生活特點,創新教育管理形式,採用座談會、學習討論會、集中培訓、參觀考察、組織文藝表演等適合離退休黨員特點的活動,寓教於樂,豐富他們的晚年生活。
要針對離退休黨員生活中存在的困難,組織黨員志願者服務隊、黨員幫困服務隊、社區義務服務隊等社會性服務組織,積極開展幫扶活動。
要教育引導離退休黨員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按《黨章》要求辦事,不參與和從事違法違紀活動。對於違反黨紀國法的黨員,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3、離退休黨員參加社會群團組織,必須堅持文明、健康、積極向上原則,事先向黨組織匯報並徵得同意。
要按照中組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的有關要求,教育引導離退休黨員按規定及時交納黨費,自覺履行黨員義務。
針對生活特別困難的黨員,通過本人申請,經所在黨支部同意,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積極參加所在地社區黨組織的活動,積極參與社區服務,開展黨組織活動,尤其在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黨風廉政建設、關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貢獻,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3)建築企業員工退休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離退休黨員不積極參加黨組織活動原因。
隨著我國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進程的推進,離退休人員在城市街道社區中所佔的比重逐年提高,廣大離退休黨員在居住地廣泛參與義務勞動、政策宣講、重大活動保障等活動,積極發揮著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經到基層調研,個別離退休黨員在基層黨組織也有發揮作用不利的一面,產生問題原因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部分離退休黨員思想觀念黨性意識發生了變化。個別離退休幹部有「船到碼頭車到岸」的思想,認為自己幹了這么多年,已經完成了使命,退下來就該「享清福」,不願再履行黨員義務;
有的離退休黨員剛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角色轉變慢,對黨組織關系轉到社區管理有失落感,認識跟不上去,參加社區黨組織活動不積極;
還有的離退休黨員對黨內腐敗等負面現象有想法、看不慣,造成一時對黨組織失去信心,黨員信仰產生危機,這些都影響了他們黨員作用的發揮。
二是部分離退休黨員家庭有負擔。個別離退休黨員因年齡和身體健康原因,無力也無法正常參加黨組織活動;
一些離退休黨員因父母、老伴無工作,或子女收入低,家庭經濟負擔繁重,退休後還要去打工造成「退而不休」,還有的離退休人員業務時間和精力放在照顧老人或第三代子女上,與黨組織聯系少,造成不願也不能正常參加黨組織活動。
三是個別地區黨組織關系還未理順。調查中發現,個別離退休黨員居住地尚未建立黨組織,或因與子女長期居住無法轉入組織關系,而將黨員組織關系放在了原單位,因此,在管理方面存在問題,不利於基層黨組織召集離退休黨員參加黨內各類活動。
④ 人事管理辦法
人事管理制度
□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保證、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
卸、給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
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
第四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
□ 聘 用
第一條 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
第二條 本公司聘用各級員工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於職務或工作者為
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 新進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計劃,呈報標准。
第四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聘用
(一)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5年以上實際工
作經驗,年齡在35歲以上。
(二)部門經理,必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
在25歲以上。
(三)一般職員,高中以上學歷,其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五條 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保安、打字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
能聘用:
(一)司機 有汽車駕駛執照,並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二)保安 身高1.72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
(三)打字員 擅長中英文打字,有實際工作經驗。
□ 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 新聘用人員應試用合格才試錄用,試用期為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
式員工。
第二條 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第三條 員工錄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並按規定時間上班。
(一)填寫個人履歷表;
(二)交登記照片5張;
(三)交身份證復印件1份;
(四)交學歷證。
□ 保 證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
新進員工於辦妥保證手續後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責任均按保證書及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
(一)團體保 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工廠或商號;
(二)個人保 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的團體保。
第四條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並負責代被保人
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盜竊及其它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 保證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
更正。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
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 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後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
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准許復職。
第九條 本公司對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
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准許復職。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後6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保證書
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 職務任免
第一條 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
第二條 職務的任免除依章程項目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可
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任免。
第三條 職務任免經核定後由人事部門填發人事任(免)令。
第四條 職務委派經核定後准支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
□ 遷 調
第一條 本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
工如借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 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
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派調。
第三條 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後,單位主管人員應於10日內,其他人員應於7日內辦
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
前項奉調員工由於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
5日為限。
第四條 奉調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
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傢具的運費,可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第五條 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
移交者呈准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六條 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代理。
□ 解 職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僱六種。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當然解職」得依規定給恤。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於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准,在未奉核准
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認為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六條 命令停職者。遇到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予以免職或解僱。
(二)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癒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僱,但偵查處分訴或判決無罪
確定後,可予復職。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於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八條 本公司因實際業務需要或資遣有關員工,其辦法另定。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准後才能離職。
□ 服 務
第一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於事前述明
核辦。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
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或兼任公司以外
的職務,但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並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
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有驕傲滿足以損害本公司名譽的
行為。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妄生意見、吵鬧、斗毆、搬弄是
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情事。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
訂。
第十一條 本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加班管理辦法
另訂。
□ 交卸手續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員交卸。
(二)經管人員交卸。
第二條 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
人員。
第三條 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 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 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
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
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 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
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
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
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於10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
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 請假休假管理規定
第一條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應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
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節;
3.婦女節(限女性);
4.勞動節;
5.國慶節。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第二條 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7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具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
(四)產假
1.員工生育可請假8星期;小產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個月,辦獨生子女手續再加3個月;
2.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
(五)喪假
1.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喪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六)公假 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的調訓,期間不滿1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
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 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 前條各款假期內的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 第二條各條款假期的核准許可權如下:
(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准。
(三)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
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並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
過期仍未痊癒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 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愈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僱;
(一)病假愈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津。
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特准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並計算。特准病假期間薪資減半
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呆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須親自辦理
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
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曠工在7日以內按日計扣薪津。
第十一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
假。
第十二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並於請假單內註明。
第十三條 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遞減。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並依
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 在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 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內,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
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分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後送人事單位備查。
(二)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並覓妥職務代理人,
辦妥職務交待後才能休假。
(三)基於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津數額改為獎金,若干休假期
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額改發獎金。
第十七條 員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一)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
⑤ 關於建築企業的勞保基金問題
一、勞動保險制度
1948年12月東北行政委員會公布《東北國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和1951年2月
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時,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剛剛組建,不具
備實行"條例"的條件,1953年國家將實施范圍擴大到建築企業。同年,在哈爾濱市的國家建
工部工業建築公司,重工業部有色局建築公司,一機部電工局第二建築公司,松江省第一建
築公司,以及哈爾濱市第一建築公司,第二建築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國營建築企業,按"
條例"的規定,實行了勞動保險制度。
1978年6月2日國務院發布國發〔1978〕104號《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哈爾濱市國營建築安裝企業按104號文件規定執行。
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按1979年省建委、省勞動局根據國發〔1978〕104號通知精神制定的
《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執行退休制度。
二、職工退休、退職待遇
國營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待遇,1953-1958年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1958
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按這兩個文件
執行。1978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
暫行辦法》後,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改按這兩個文件規定執行。
1978年以前市屬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維修公司)執行勞動保險制度,其他集體企業
均不實行勞動保險制度。
1979年7月黑龍江省基本建設委員會、黑龍江省勞動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號、
黑勞險字〔1979〕7號文件印發了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省建築材料工業局、省建設局共同制
定的《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哈爾濱市集體
所有制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開始實行退休退職待遇。1989年實行勞保費用統籌後,擴大到全部
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退職條件,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退休和退
職生活費的標准,根據企業經濟狀況,按標准執行:經濟條件好,資金有積累的企業,職工
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1978〕104號文件執行;經濟條件稍差,資金積累不多
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標准逐項減少1
0%(因工緻殘者除外),但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經濟條件差,資金沒有積累的企業,
按國務院文件規定的最低額,即職工退休費每月按25元發給,退職生活費按20元發給。
文件印發後,各集體施工企業,給應退職工辦了退休退職手續。達不到退休退職最低標
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標准發給。
1990年,國家給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工資。根據哈政發〔1990〕12號文件退職職工生活費
每月不能低於40元,退休職工退休費每月不能低於50元,因工緻殘退休職工每月不能低於60
元的規定,市建工局所屬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給未達到最低保證數的2924人(占
退休職工的91%)增加退職生活費和退休費。每月增加金額52772元,年增加金額633264元,
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資18元,年增加工資216元。
三、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
1953-1985年,國營施工企業,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1985年
以後,企業實行改革,有的按國家規定報銷葯費,有的把醫療費分到人頭,作為輔助性工資
發給職工。集體企業,病假不開支,葯費有的分到人頭,有的既不分到人頭,也不報銷,疾
病和非因工傷殘職工醫療費全由職工自理。
四、職工因工傷殘待遇
國營企業,因工傷殘完全按國家規定執行。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與國營企業一樣。
其他集體企業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時其待遇低於國家標准10%。有的企
業因工傷殘治療期6個月以內與國營一樣,6個月以後按標准工資60%開支,傷勢較重或生活
不能自理的仍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職工死亡及直系親屬供養
職工非因工死亡,國營企業與集體企業同樣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職工因工死亡,
國營企業按勞保條例執行,集體企業參照國家規定一次結清。
1989年5月,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對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12號令規定:職工不
論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費一律發給500元,因工死亡發給撫恤費1000元,非因工
死亡發給救濟費500元。此外,職工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新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
給50元撫恤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5元撫恤費,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親
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給40元救濟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0元救濟費。
建築企業對因工死亡的職工,國營、集體企業均按文件執行。對非因工死亡的,國營企
業按文件執行,集體企業只發喪葬費、救濟費。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救濟費,省屬國營企
業按令執行,市屬國營企業延至1990年才執行,集體企業沒有執行。
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統籌管理
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動保險費用,是根據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
的規定標准,由企業各自提取、各自負擔。定額規定的標准,國營企業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
費的1.7%,集體企業是1.61%。1985年國家計委〔1984〕29號文件取消集體企業的勞保
取費,1986年黑龍江省調整了勞保取費,國營企業為3.1%,恢復集體企業1.61%。
建築企業的勞保負擔畸輕畸重,全市建築企業1.3萬余名離退休職工,全部集中在51戶
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業中。據市建工局調查統計:省、市所屬8戶大中型建築企業,1982-
1986年勞保費用超支1560萬元,超過企業定額收入的1.26倍。
1986年,市建工局所屬4戶國營建築企業按定額提取勞保費302萬元,實際支出483萬元,
超定額支出181萬元。4戶集體建築企業實收勞保費只有74萬元,實際需要344萬元,企業只
支付248萬元;市區所屬11戶老建築企業,有退休職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數領到勞保工資。
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時間最長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達一年又兩個月,個
別的達36個月。
1987年,省.市所屬8戶國營建築企業參加市勞動保險公司「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
(簡稱社會統籌),按企業工資總額的20%向保險公司繳納統籌基金,保險公司按統籌項
目(主要是勞保工資)按月撥給企業。由於建築企業的平均工資較高,8戶企業每年要比實
際需要多繳200-300萬元,使本來就收不抵支的勞保費用更加超支,加重企業負擔。8戶企業
有退休職工4800人,佔全行業離退休職工總數的37%,其餘63%的離退休職工仍由企業各自
負擔。
1988年6月,黑龍江省又一次調整《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的勞保費率:國
營企業地市以上的為3.5%,區、縣級為1.2%。由於各建築企業任務不足,產值下降,勞
保費率雖提高而企業實收的勞保費卻下降,加之建築市場競爭激烈,在職職工的工資都難以
支付,企業拖欠勞保工資的數額加大,時間拖長,大批退休職工生活難以維持。
為解決建築企業勞保費用問題,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關於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
險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的申請",經與市勞動、財政、稅務、建行、建委等部門多次溝通,
1988年12月29日,由宮本言市長主持的第41次市長辦公會議決定: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保
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
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據哈爾濱市政府的決定,組建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
籌管理辦公室(簡稱統籌辦,處級事業編制,定員10人),在市勞動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
哈爾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費用的統籌管理。市建工局根據市政府制定的《哈爾濱市建築企
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會同市勞動局,市建委、建行,相繼制定了《哈爾濱市建
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哈爾濱市建安企業勞保支出費率的規定》、
《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等具體統籌辦法。凡在哈(不
含阿城市、呼蘭縣)登記注冊,並按《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間接費用定額》提取"勞保基
金"的建築企業,包括原已參加社會統籌的8戶國營建築企業,均劃入建築行業的統籌管理。
當年按期如數支付全行業14743名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還補發了統籌前拖欠的勞保工資。
按照統籌辦法的規定,統籌基金按建築企業實際完成的產值結算,退休職工的勞保工資
由統籌辦全包下來。這樣,退休職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賴於本企業的興衰存亡,實現了全建築
行業的統收統支,建築企業間勞保負擔的畸輕畸重問題已不存在。由建築企業繳納勞保基金
改由建設單位按投資項目預繳,建築企業無力繳納的現象不再發生,統籌基金得以全額收繳。
⑥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內容
1 人員退出管理
1 .1人員退出包括員工退休、辭退、調出、辭職、死亡等員工離開本單位的情況
1 .2人事綜合部在處級幹部距退休年齡6個月時向新源公司人力資源部報送《退休申請》。
1 .3新源公司領導批准退休申請後,人力資源部對基層單位上報的處級幹部退休請示下達退休批復文件。
1 .4人事綜合部為其退休的處級幹部辦理退休相關手續。
1 .5人事綜合部通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辦理退休手續。
1 .6人事綜合部根據公司的決定提出辭退報告,工會參與過程監督。
1 .7申請調出(或自動辭職)的職工,須提前一個月由個人提交申請調出(或自動辭職)報告,經所在部門、人事綜合部簽署意見後報公司領導批准。
1 .8人事綜合部出具「員工離職會簽單」。
員工離職應與單位結清一切財物關系,並與本部門做好工作交接工作。交回領用的工器具、辦公用品、借用的文件資料、圖書等,結清財務借款及違約金等。離職的員工持人事綜合部開具的「員工離職會簽單」,到各部門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各部門應結清所轄一切相關事宜,同時注意以下事項,只有在確認完成下列事項後負責人才可以在離職通知單上簽字:
a) 該員工所在部門收回其領用的辦公用品,負責該員工的工作交接工作;
b) 辦公室宿舍及物品移交,收回領用的勞保用品或折價結算;檔案室核收回該員工未歸還檔案文件資料;
c) 後勤處收回該員工使用的屬於固定資產管理的物品及領用的工器具;
d) 工會收回該員工未歸還借書;
e) 保衛部收回門禁卡、車輛通行證;
f) 財務部門結清該員工未結帳務;
1 .9所有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經單位主管領導確認後,人事綜合部發布經總經理批準的「人事勞資通知單」,自離職日期起中止離職員工在本單位的工資及各項保險福利待遇。
1 .10各相關部門轉出(或結清)離職員工的檔案、人事勞資、社會保險、黨團、工會等關系。
1 .11後勤處取消離職員工的辦公自動化IP地址及相關信息,辦公室更改電話表。
1 .12人事綜合部更新員工基本信息庫。
⑦ 求助:公司退休管理制度如何擬草
員工退休管理制度
員工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不需經本人提出申請,各部門應在其達到退休年齡的前一個月通知本人,並在達到退休年齡後的一個月內辦完有關手續,不再列入在編人員。
退休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年齡退休,未達到年齡提前退休者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員工雖已達到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報經人力資源部審核,總經理批准,辦理延期退休手續。
不具有退休條件,但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辦理退休手續。
各部門每年年初應填寫本年度員工退休人員名冊,做到按時退休。
辦理人員退休,應按各部門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查對本人工資台賬,計算並填寫測算統計表,連同審批表一並交人事部。
退休人員勞保福利規定:
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員工,按政府勞保規定,由財務部按退休標准計發退休費,不再列為在編人員。
領取退休費的職工,享受本單位在職員工洗理費標准。
退休員工,享受國家的副食品補貼。
員工退休後,其醫療待遇,直系供養親屬醫療待遇不變,外購葯品憑醫院外購單予以報銷。
退休員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其喪葬費、直系供養親屬救濟費標准同正式員工。
退休人員的檔案:
人力資源部建立退休人員檔案,對退休人員的基本情況有系統地記載,定期統計、歸檔。
建立部門退休人員檔案,包括退休人員的基本情況、家庭住址、技術專長等。
對退休人員實行動態管理,隨時登記並統計退休人員情況。
⑧ 員工離職 解聘 退休管理制度
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第一條 員工離職類別
1. 1 辭職:職員辭職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按到職日期結算工資,不結算福
利;特種崗位(例如:財務崗位)需提前兩個月申請;
1. 2自動離職:凡無故擅自曠工三天以上者,均作自動離職處理,不予結算任何工資、福
利;
1. 3解僱:工作期內,員工因工作表現、工作能力等因素不符合本公司要求,無法勝任本職工作,公司有權解僱,屆時結算工資及福利;
1. 4開除:員工因觸犯法律,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犯嚴重過失者,即予革職開除,計
薪到革職日止;
1. 5試用期內:員工及公司雙方均有權提出辭職或解僱,而不負擔任何補償。離職前與公司結清各項手續;
第二條 離職程序
2. 1離職員工需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與手續交接清單》,部門經理根據情況給出審批意見後,交由人力資源部申報總經理處,經總經理確認無疑義後由人力資源部留存;
2. 2總經理同意離職後,員工方可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及時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2. 3 根據公司薪酬管理辦法,員工當月工資統一次月結算,當月離職員工在次月30日以後到人力資源行政部要求出具《離職手續確認單》後,方可到財務部出納處結算工資;
2. 4《離職手續確認單》必須有離職員工原部門經理、財務部經理、人力資源行政部經理、總經理簽字確認後方可生效;
2. 5《離職手續確認單》需一式兩份,一份由財務部留存,一份由人力資源部留存;
2. 6 工裝預收款退還程序和工資結算一並完成;
2. 7 公司可出具離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條 離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3. 1公司的各種電子及文本資料;
3. 2使用、掌握公司的專有資料;
3. 3公司辦公用品,如工作證、名片、考勤卡、鑰匙等;
3. 4其他屬於公司的財物;
3. 5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第四條 工資福利結算
4. 1 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結算工資;
未付的獎金、傭金;
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4. 2 離職員工須扣除款項:
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4. 3如應扣除費用大於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後才予辦理手續。
第五條 附則
5. 1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並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5. 2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後,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在3個月內不受理辭職者提出的復職要求;
5. 3本辦法由人力資源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批准頒行。
第六條 附表
6. 1《員工離職申請與手續交接清單》
6. 2《員工離職手續確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