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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滿釋放人員是否可辦退休政策

發布時間:2020-12-31 07:00:00

A. 有刑滿釋放人員繳15年養老保險就能辦退休手續的文件規定么

刑滿人員繳費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
根據《監獄法》的規定,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刑滿人員就業和參加社會保險,也是普通勞動者,享有同等的權利,履行同等的義務。按《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當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監獄法》
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B. 刑滿釋放人員能不能辦理退休

職工因為犯罪入獄,企業即可解除其勞動合同(過去叫開除),其原來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一律作廢,參加養老保險的,按照實際參保年限計算繳費年限,出獄之後,繳費滿15年以上,到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繳費的,不能辦理退休,你說的是1990年被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屬於開除,那時候,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還沒有實行繳納養老保險,鐵路部門從1993年才開始繳費,之前是不可能給你繳費的,

C. 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可以辦理退休嗎

法無復明文規定不處罰,任何團制體和個人均無權以他人被處以刑罰為理由而剝奪其合法財產權利的享有。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由此可見,你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仲裁後不服也可以起訴。

D. 刑滿釋放人員如何辦理退休手續

我國勞動法有關規定:
1、事業單位職工因觸犯國家法律被判刑的只保留養老保險實際繳內費年限(未啟容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之前的工齡都作廢),服刑期間中斷的養老保險不允許再補繳,只能從刑滿釋放後接著交納。如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推遲退休直到繳費滿15年。
2、職工被判刑後,企業應當對該職工的勞動關系作出處理(如:開除、解除勞動合同等),應當向職工本人宣布,職工本人應當在企業處理決定書上簽字,企業可以將該職工本人的檔案連同判決書和企業處理決定書,一並移交當地勞動部門。企業未按照上述辦法處理屬於職工仍與該企業保持勞動關系,即職工刑滿釋放後原單位仍須繼續錄用。

E. 刑滿釋放後能否辦退休

問:被判刑並服刑期間是否停發?

答:《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問:服刑期間死亡儲存額能否繼承?

答:按照規定:「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問:在職人員刑滿後能否辦退休?

答:在職人員違法犯罪被依法判刑,從刑期開始之日起,便已失去享受按規定應被剝奪的公民權利。一般用人單位對被判刑的在職人員將按有關獎懲的規定,作出開除的決定。因此,其被開除後已失去在職人員的身份,不能再享受在職人員的勞動保險待遇,包括退休待遇。即使刑滿釋放後,也不存在補辦退休的問題。如其被判刑前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那麼,自其刑期開始之日,社會保險統辦機構即應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此前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親屬。

問:刑滿釋放後有無退休金待遇?

答: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退休、退職人員因為違法亂紀被判刑的時候,在服刑期間應該停止享受各項退休、退職待遇,並且收回其退休、退職證件。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養老金的單位酌情處理。而《關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退休人員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中則進一步明確規定:「為了不影響宣告有期徒刑緩刑的退休職工的生活,退休職工在宣告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繼續享有原退休待遇。」

綜合解釋基本上解釋你的問題。請與你所在單位聯系,確認你的勞動關系後協商處理。請記住是解決此類問題是在良好的溝通基礎之上,可動用原在企業內部的關系協調處理。實在不行可付諸法律,望你能如願以償。

F. 有刑滿釋放人員繳15年養老保險就能辦退休手續的文件規定么

刑滿人員繳費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

根據《監獄法》的規定,專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屬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刑滿人員就業和參加社會保險,也是普通勞動者,享有同等的權利,履行同等的義務。按《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當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監獄法》
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G. 關於刑滿釋放人員養老保險

1、他在服刑期間單位是否已做除名處理。如已除名,那麼是不予給繳服刑期間的社保的。個人可以以個人名義到當地勞動局進行補繳。

2、如未除名那麼單位還應該是繳社保的,可在退休事享受正常退休待遇。破產後,如個人未到退休年齡,那麼可以由個人再到當地勞動局以個人名義繳費。

拓展資料:

刑滿釋放人員享有養老保險不僅是其應有權利,也是國家對喪失勞動能力者的應盡責任。

從我國目前關於養老保險的法律規定看,因刑滿釋放人員受到刑罰處罰就「重新」計算其工齡的做法,實際上是剝奪了其享受養老保險的條件,進而剝奪了其依法應當享有的養老保險權利,如此不僅有違刑法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的法理精神,應予糾正。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勞動者在因年老而喪失勞動能力時,獲得社會給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分為兩個階段:一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養老保險制度。國營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後獲得國家給予一定的退休金,這實質上就是一種養老制度。

H. 刑滿釋放人員辦退休,為什麼不能算視同繳費年限

刑滿釋放人員辦退抄休,服刑之前的工齡不再計算,不能視同繳費年限。為何不能計算,是因為法律法規的規定,是違法犯罪的代價。緩刑也是刑罰的一種,判刑之日起就被開除公職了,服刑期間沒有工齡自然也就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文件。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

職工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8)刑滿釋放人員是否可辦退休政策擴展閱讀:

固定支付年限包括固定支付年限和實際支付年限。固定職工在執行前系統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按國家規定的時間連續計算工齡,可以作為「檢查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混合「繳費年限」計發養老保險金。

另外,機構事業單位職工正式轉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市知識青年下鄉招聘合同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軍事時代和時期農村根據國家規定的計算連續工齡,可以視為付款的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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