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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工作中死亡可否算工傷

發布時間:2020-12-30 21:54:30

❶ 退休後繼續被聘用工作在崗位死亡能否算工亡

職工退休返聘,因為抄不屬於勞動關系,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僱傭或者勞務合同,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只能按照疾病死亡待遇處理,按照醫保待遇報銷。

❷ 退休後因職業病死亡算工傷嗎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其中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退休後死亡,可以在基本養老保險死亡待遇,與工傷死亡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之間(部分省市還可以享受一定數額工亡補助金),選擇其中一種執行。鑒定為五級以上的,只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死亡待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一、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❸ 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活動中意外死亡,是否算工傷

不是工傷,工傷工亡都必須是勞動者,勞動者是16歲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退休的顯然不屬於勞動者。但是可以要求單位酌情給寫補償費用。

❹ 退休返聘因公死亡算不算工傷 怎麼賠償

您好,退來休人員不在屬於勞動法中自的合法勞動主體,不受勞動法保護,也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中保護的對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經濟合同),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賠償辦法一是依據勞務合同中的約定責任、賠償方法,二是去法院起訴,根據人身傷害和事故責任劃分來判決賠償方案。(如果是工傷,不需要判定事故責任劃分賠償比例,工傷全部賠償,但是走法院程序的人身傷害事故並非如此,不是因公死亡就全部賠償,要看你個人有多少責任的)

❺ 退休職工再就業,在就業崗位中車禍死亡,能算工傷嗎

根據最高法解釋:1、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再就業時的用人單位專之間形成的用工關屬系不構成勞動關系,再就業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2、在再就業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其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符合民事僱傭關系的特徵,其在務工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

❻ 退休外聘人員在下班後發急病死亡算不算工傷

不算,因為已經是退休人員不是適格的勞動者,不存在工傷問題,且是下班後病理性死亡。

❼ 退休職工出來打工在工作崗位上因突發疾病突然死亡,可算作工傷嗎

1、對退休職來工的工傷/亡事自例,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各省依據《條例》制定了本省的《實施細則》,可以查閱或去當地勞動局咨詢。
2、在具體案例中,如果其打工的單位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則應予以認定為工亡,依《條例》享有相應的工傷待遇。
3、如未繳納工傷保險,則其打工所在單位應按《條例》規定,給予工傷待遇。

❽ 退休再就業下班途中病發死亡,能否算工傷,以及相關責任與賠償

不屬於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屬於工傷。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退休人員在工作中受傷可否認定為工傷

不能認定為工傷。
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規,專在為單位屬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由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❿ 返聘工作期間死亡算不算工傷認定

1、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再就業時的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內系,再就業容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2、在再就業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其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符合民事僱傭關系的特徵,其在務工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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