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女職工的退休年齡,如何判斷是女工人還是女幹部
女職工的退休年齡,如何判斷是女工人還是女幹部?
法律:
1、《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企業女職工按以下辦法確定退休年齡:退休前從事生產崗位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退休前從事管理或技術崗位的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5周歲。退休前從事企業管理或技術崗位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年滿50周歲,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確認企業女職工崗位以其退休前最後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為准。
靈活就業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75.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職工在用人單位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幹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幹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解讀:確認企業女職工崗位以其退休前最後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崗位為准,如果上面的崗位是員工級,那50歲退休,如果是技術或者管理崗位,退休年齡就是55歲。如果是下崗後以個人名義交社保的女職工退休年齡統一是50。公司應當在勞動合同或者員工手冊中對管理、技術性崗位和非管理性崗位作出明確界定。
附:事業單位女職工按以下辦法確定退休年齡:事業單位檔案記載為工人身份的女職工,退休前受聘在工勤崗位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退休前受聘在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的,年滿50周歲後,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辦理退休手續。事業單位檔案記載為幹部身份的女職工,退休前受聘在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齡為55周歲;退休前受聘在工勤崗位的,年滿50周歲後,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辦理退休手續。
㈡ 女職工退休時怎樣認定管理崗位和工人崗位
因為機關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和工人崗位都是固定的,沒有疑問的,所以,題主想問的是:針對企業女員工退休,如何認定管理崗位和工人崗位吧?
其實完全不必焦慮,因為企業退休中女職工,一般來說是默認工人崗位的,也就是說,女職工50歲,社保系統自動停保,自動認為已經達到了退休年齡。
如果是管理崗位,想要繼續繳納社保的話,需要由個人申請,才能恢復開通,繼續繳納社保。
這是怎麼回事呢?
下面為您深度解析:
對於企業女員工來說,不像機關事業單位那樣,有明確的幹部身份或者工人身份。
通常來說,社保系統默認為女職工都是50歲退休的。
所以,如果是想要提前退休的,就50歲根據社保系統辦理退休即可。
如果想要繼續繳納社保,那就個人申請,單位同意後繼續繳納。
TIPS:根據測算,如果是最低基數繳費的話,延長繳費五年,還真是不如提前退休五年劃算。
㈢ 女幹部和女工人如何界定
女職工和女幹部如何區分:主要是通過她們申報退休時所在崗位性質來確回定。即申報退休時所答在崗位為管理、技術崗位的,其退休年齡為55周歲;申報退休時所在崗位為生產、操作或服務崗位的,其退休年齡為50周歲。
獲得幹部身份的途徑 :
1、通過向勞動部門申請辦理招工(就業)手續後具備工人身份。
2、通過人事組織部門辦理吸收、錄用幹部手續後具備幹部身份。
3、國家統一招收並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執行一年見習期考核合格辦理轉正定級手續後也具備幹部身份。
4、軍隊轉業幹部
㈣ 法定退休年齡中的女工人和女幹部怎麼鑒定
在現管理崗位工作的女職工是否屬於幹部,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組織、人事部門認定。
人事部門認定為幹部的,其退休年齡為55周歲;人事部門未認定幹部的,按照工人對待,其退休年齡為50周歲。
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現行的《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對退休年齡作出規定,退休年齡主要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所規定。
1999年勞動部頒發的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第一條中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該規定中可以看出,對於女職工的退休年齡主要以身份來區分,而身份的確定主要以女職工退休前的人事檔案記載為准。
2001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製度改革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規定:二、取消企業行政級別。企業不再套用國家機關的行政級別,管理人員不再享有國家機關幹部的行政級別待遇。
打破傳統的「幹部」和「工人」之間的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在管理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崗位發生變動後,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崗位相應調整。
目前大多數地區判斷女職工退休年齡的常規做法是:先看人事檔案,檔案中寫明屬於「幹部」的女職工55歲退休。對於身份不符合「女幹部」條件的,但工作崗位屬於管理或技術人員的女職工同樣適用55歲退休,工作崗位則以退休前最後簽署的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崗位進行確定。
㈤ 關於退休年齡及工人幹部的區分
我國企業職工退休條件,當前依然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78)104號)文件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勞動法實施之後,實行勞動合同制,各種不同身份被打破,統稱為勞動者,退休如何區分幹部與工人身份,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5條規定:「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職工在用人單位內由轉制前工人崗位轉為原幹部 (技術)崗位或由原幹部 (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擴展:
認定方法:
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時常遇到職工出生時間檔案記載與身份證不一致的情況,這就引出了職工退休年齡確定標準的問題。
通常職工的出生時間檔案記載與身份證記載相矛盾大致有以下四種情況: 一是在勞動部門辦理招工手續時,職工為避免年齡過大(過小)不被單位錄用而採取虛報改小(加大)自己的年齡;二是入伍時不達(超過)年令,為達服役目的而更改出生時間;三是在初次就業時,職工在填報出生時間時陰、陽歷不分,導致出生時間在月份上的差異;四是為達到提前退休目的,採取其他不法手段和其他有可能導致出生時間差異的情況。
為此,國家出台政策作出了專門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中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這項政策的出台在職工退休年齡認定上作出了硬性規定。按照此規定,確認職工退休年齡的基本依據是本人身份證與個人檔案。對於這項規定,有些職工不太理解,認為身份證記載日期就應是本人出生日期。殊不知, 就社會實際來看,身份證有人為操作的可能性,仍然存在著變更、偽造身份證的現象。因此,僅憑身份證是不能完全確定職工的出生日期的。而職工的個人檔案記載著其本人的主要學習簡歷、工作簡歷和其他一切與社會活動相關的資料,其歷史性、連續性、真實性較強,且由專人保管,不易篡改、偽造,因此,檔案與身份證相結合確定職工出生時間更具權威性。
㈥ 辦理退休如何界定女職工是工人還是幹部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內的暫行容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㈦ 退休事怎樣區分女幹部和女工人
【1】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版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權通知》
(勞社部發[1999]8號)的規定: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
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2】在現管理崗位工作的女職工是否屬於幹部,
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組織、人事部門認定。
人事部門認定為幹部的,其退休年齡為55周歲;
未認定為幹部的,按工人對待,其退休年齡為50周歲
【3】如果原來是工人的,轉為幹部工作崗位,
應該填寫工人轉干表。甚至要參加上級統一的轉干考試。
(黑龍江省大慶市就是這樣做的,
以工代乾的工人都參加轉乾的全市統一考試了)
㈧ 退休時怎樣認定是幹部還是工人身份
企業職工退休按崗位確定幹部與工人身份。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46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製度改革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第二條規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內的全體職工統稱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內,打破「幹部」和「工人」的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
在管理、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按幹部身份退休;其它崗位工作的人員按工人身份退休。崗位發生變動後,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崗位相應調整,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崗位等。
審核是管理崗位還是工人崗位,主要依據檔案中的勞動合同、獎勵申報表、處罰決定、任免職務通知等資料審核。
(8)女職工退休怎麼區分工人和幹部擴展閱讀:
勞部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七十五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勞部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 關於在企業內錄干、聘干問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內的全體職工統稱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內,各種不同的身分界限隨之打破。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崗位等。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㈨ 為女職工辦理退休,如果界定是幹部還是工人
一般個人檔案中都會有記載,在年齡方面女幹部55周歲退休,女職工50周歲退版休。
勞權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 75.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職工在用人單位內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幹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幹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男職工60歲退休,女幹部55周歲退休,女職工50周歲退休。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㈩ 女職工怎麼退休怎麼界定工人還是幹部
不清楚你是屬於什麼單位,如果是國企單位,是很容易分辨的,檔案的盒子都不內一樣,工容人檔案,和幹部檔案兩類,裡面的檔案記載也是很清楚的,工人一般是人事科管理,幹部是幹部科管理,晉級工資,升級,都加蓋不同管理部門的公章。現在都統一為人力資源部公章,但是幹部實行的聘任制,有聘任合同或者聘書,晉升工資表也有幹部的職稱,工人的檔案里,記載的是工人的職稱,晉升工資也是工人的職名,現在很多私企管理不規范,社保局就要求提供工資單,晉升工資表等等,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