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退休後被審計三年對嗎
1.現在政策要求即使退休了也要接受審計,以前犯的罪,他那屋必須要拿回來。
2.只有這樣的政策執行起來才能打擊一切,想要貪污的人即使退休了也要負起責任。
『貳』 退休人員每年都要審計才發工資嗎每年什麼時候去審計
辦理退休的月份年檢
『叄』 審計局可以聘用退休人員嗎
只要能支付工資,當然可以了。
『肆』 做為審計局領導退休後到曾經審計過的單位工作合法嗎
一定他們之前有瓜葛。讓我退休,以後。能到他的下屬被審計單位去工作嗎?值得人們懷疑。肯定是有貓膩。慢慢就露出了限了。
『伍』 未經怎業審計能辦理退休嗎
『陸』 單位領導退休需要審計嗎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來的《關源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柒』 領導退休,審計些什麼的
經濟責任審計,在位期間的審批授權,經營等業務
『捌』 財務人員退休半年審計局審財務人員當年的賬,財務人員需要在場嗎
已經退休的財務人員,在審計時不需要全天在場,但有涉及未退休前的賬務問題,應該積極配合、解釋有關財務問題。
『玖』 在被審人員退休在家休息離開工作單位後,單位才開始對其進行離任審計,是否違背有關規定
根據審計署最新八號令第七條審計機關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項目內、資金進行審計容。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沒有提到是否退休。一般在實際操作中都是在結束單位責任的時候審計。退休後審計屬於正常的
『拾』 哪條制度說 退休一定要做離任審計
不是退休審。也不是所有工作人員。以前突出領導幹部離任審,現在也是必審,但任中審也開始重要起來,甚至超過離任審項目。這種審計統稱經濟責任審計,主要范圍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國企國有控股企業的主要領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