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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退休後從事辦企業可以嗎

發布時間:2020-12-29 11:52:22

⑴ 政府官員退休後可到私人公司上班嗎

可以的。

《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明確:

1.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

2.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1)幹部退休後從事辦企業可以嗎擴展閱讀:

《意見》要求,要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意見》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情況進行一次摸底排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糾正。清理工作完成後,如再發現黨政領導幹部有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的行為,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意見》同時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意見》精神,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辦法,加強對各級各類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規范管理。

《意見》強調,要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期間的管理。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要嚴格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如實報告單位組織。

⑵ 新條例對黨員幹部退休後經商辦企業如何規定

新條例對於黨員幹部退休後經商辦企業沒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對內黨員幹部經商辦企業進行了規容定:

第十四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如實向黨中央報告個人重要事項。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

⑶ 正科級領導幹部退休後可以辦企業嗎

正科級領導幹部退休後可以辦企業。因為正科級級別比較低,況且已經退休了,有創業的自由,沒有規定不允許正科級幹部退休後不能辦企業。

⑷ 公務員退休之後可以經商嗎

可以,但是有限制。

根據《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體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

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綜上法律,公務員離職三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三年後就可以了。

(4)幹部退休後從事辦企業可以嗎擴展閱讀:

公務員退休方式

(1)強迫退休,即對已達到法定最高退休年齡而不停止工作和不辦理退休手續的公務員,採取強迫命令的措施,迫使其退休的制度;

(2)自願退休,即已具備法定退休條件的公務員主動申請辦理退休手續的制度;病殘退休,即由於疾病或傷殘等原因,填成公務員喪失工作能力時准允其退休的制度;

(4)命令退休,指對未達到退休年齡但工作不稱職的公務員責令其退休的制度;

(5)延遲退休,指基於機關工作需要或照顧公務員生活等原因,對已超過法定最高退休年齡的公務員實行的遲延一段時間退休的制度。

⑸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有哪些規定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職務後行為的相關規定有:

1、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2、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3、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4、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5)幹部退休後從事辦企業可以嗎擴展閱讀:

1979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中,將高級幹部住房稱為「宿舍」,首次規定一戶高級幹部的宿舍使用面積一般不超過120平方米。

此規定中的「高級幹部」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正副職省部級幹部。

2001年,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確定了各職級領導幹部的購房補貼標准(按建築面積計算)。

⑹ 事業單位黨員一般幹部退休後能到企業工作嗎

事業單位黨員退休幹部退休後想到企業單位去工作是可以的,這個是反聘,屬於打工性質。但前提是企業單位有聘人意願,你也願意去應聘,雙方簽訂勞務協議,聘人單位付於應聘人一定的勞務費。所以這里的關鍵是企業工作的需要與否!祝你好運!

⑺ 退休幹部經商有什麼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1986年2月4日)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

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

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7)幹部退休後從事辦企業可以嗎擴展閱讀:

離休或退休提取業務辦理指南離休或退休提取所需資料:

1、職工本人的離、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單位開具的《公積金支取單》一式三聯。

委託他人代辦的需提供

1、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職工本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一份(《授權委託書》應寫明委託人和被委託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委託事項、委託人簽字蓋章);

參考資料:武漢市人民政府——領導幹部退休後也不能隨便經商

⑻ 軍隊退休幹部能申請開公司嗎

可以申請,但是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要求,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

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8)幹部退休後從事辦企業可以嗎擴展閱讀:

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意見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情況進行一次摸底排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糾正。

凡不符合規定的,必須在本意見下發後3個月內免去或由本人辭去所兼任(擔任)的職務。確屬工作需要且符合有關規定精神,但未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的,必須在本意見下發後3個月內補辦手續。兼職(任職)期間違規領取的薪酬,應按中央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如再發現黨政領導幹部有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的行為,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審批和審核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時存在違規行為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及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⑼ 對黨和國家機關離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有何具體規定

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機關幹部經商辦企業,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貫方針。機關退休(含離休,下同)幹部從事經商活動,容易助長官商不分,使有的人利用原來的工作關系和影響參與倒賣活動,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滋生腐敗現象,必須堅決制止。為了保持黨政機關的清正廉潔,保證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順利進行,更好地發揮老幹部的表率作用,遵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中央有關部門對縣以上機關的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作了如下規定:
(1)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不得到這類企業任職,不得在商品買賣中居間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倒賣生產資料和緊俏商品,不得向有關單位索要國家的物資,不得進行金融活動。
(2)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擔任任何領導職務(含名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也不得聘請他們任職。已經任職的,必須辭去職務。
(3)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可以應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業性企業任職,但到本人原所在機關主管的行業和企業任職,必須在辦理退休手續滿兩年以後。到這些企業任職的,要經所在機關退休幹部管理部門批准,並與聘用單位簽訂合同。
(4)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從事養殖業、種植業生產,進行技術開發、咨詢、服務,講學、寫作、翻譯,以及從事為改善機關後勤服務而開辦小賣部、洗衣房、理發室等經營服務活動,繼續按中發[1984]27號文件酌有關規定執行,取得合理報酬,嚴格照章納稅,其原享受的退休待遇不變。
(5)黨和國家機關要加強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對違反規定的退休幹部,其原所在機關應及時糾正;不按規定糾正的,要追究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退休幹部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紀檢等部門,要經常檢查執行規定的情況。機關黨組織和企業黨組織,要切實負起監督的責任。
(6)上述規定同時適用於縣以上工會、婦聯、共青團、文聯以及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的退休幹部。

⑽ 黨員幹部退休後可否經商辦企業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的規定是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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