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工資每年增加多少
近幾年調整退休金都是按10%調整,但退休金調整並沒有形成一個機制,漲與不漲都在兩可之間,全憑高層一句話。如果2016還能漲年初就會有消息,耐心等著吧。
㈡ 2013年杭州企業退休職工工資能漲多少
關於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3]70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3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 , 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3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繼續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按月人均230元的額度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在此基礎上給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和高齡人員等群體再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 雙掛鉤 」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10元的額度,根據2011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113元,寧波市113元,溫州市109元,湖州市109元,嘉興市109元,紹興市109元,金華市109元,舟山市109元,台州市109元,衢州市105元,麗水市105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13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82元標准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資格的退休(退職)人員。其中,教授級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0元;其他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發40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3.2012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 ,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2年的,按2012年水平確定。
(四)執行 「 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 」 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特調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 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 , 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此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3年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13年2月27日
㈢ 杭州三十一年工齡退休工資有多少
按參保人員1997年12月31日前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1997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再乘以1.4%計發。
依據《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自辦理手續次月起,由社保經辦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有視同繳費年限或1997年年底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加發過渡性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按基數的1%計發。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按參保人員1997年12月31日前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1997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再乘以1.4%計發。參保人員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在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一並計算。
(3)杭州退休職工每年加多少工資多少人擴展閱讀:
杭州市退休金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用人單位每月按單位繳費基數的1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基數按當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計算確定。
2、計算單位繳費基數時,職工個人當年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高於300%的,按300%計入。有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單位繳費基數按本單位參保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3、職工個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確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高於300%的,按300%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