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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企業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

發布時間:2020-12-28 12:13:25

1. 十堰市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遺屬補助何時可以開始領取

民發[2007]64號文件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退休)人員死亡後,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目前的最新標準是:死亡後被追認為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80個月、因公死亡的可補40個月、因病死亡的可補20個月。至於喪葬費,要實行火葬才能領取,具體標准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是一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補。
死者的遺屬生活困難的可申請補助.這個遺屬是指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圍的人員,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請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資或退休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內符合下面條件之一,才有資格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滿16周歲的,或者滿16周歲但仍在大中小學就讀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0周歲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6周歲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6周歲的。

這個遺屬補助具體數額標准各地都不同的,共分為五類地區,金額從150--420元不等。你還是自己去當地人事局查一下吧!
如果死者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則遺屬每月補助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如果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兼有前兩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如果有多名遺屬申請補助,則全部遺屬的每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退休金。

關於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內務部、財政部、國務院人事局在聯合通知中原則規定可給予臨時或定期補助。一九五七年我市也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犧牲、病故後,所遺家屬生活困難的,原工作機關可根
據福利補助標准酌情給予臨時或定期困難補助。多年來,各單位執行很不一致,互有影響。另外,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也顯得偏低。為了妥善解決遺屬生活困難,有利於安定團結,解除廣大工作人員後顧之憂,充分調動積極性,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多做
貢獻,現根據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和我市的實際情況,暫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除了按照國家規定對其家屬進行一次性撫恤外,如果死者所遺家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應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臨時或定期的補助。
二、補助對象應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須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須依靠死者供養的親屬,無生活來源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不服從分配工作的待業子女,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三、遺屬生產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地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個別生活困難較大的可略高一些,可按以下精神進行掌握:
1、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區縣城為城市戶口)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的每人每月二十元,最高不超過二十二元。超過三口人以上的,超過人口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補助標准。孤獨一人的每月二十五元,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八元。家居農村公社,為城市戶口的遺屬,應略低
於上述標准。
2、家住農村的遺屬,其困難補助標准根據當地社員的生活水平確定,但應低於城市的遺屬困難補助標准。
3、對於在保護和搶救國家財產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總額一般的不應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四、死者配偶有經濟收入的,包括工資、附加工資、副食品價格補貼等,扣除四十三元作為本人生活費用(收入不足四十三元的不扣也不補),其餘部分作為供養其它遺屬的費用,不足規定標準的再給予補助。
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五、在死者遺屬中有工資收入的子女,以及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養的父母,在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時,應本著子女均有供養父母義務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不應完全由國家補助。
六、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七、非正常死亡的,除確有犯罪行為而畏罪自殺的以外,他們的遺屬如果生活有困難,也可以按上述原則酌情給予補助。
八、遺屬家庭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後,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額要適時進行調整。因經濟收入增加或補助對象減少,可根據新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九、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行政單位由行政經費支付,事業單位由事業經費支付。
十、過去遺屬生活困難標准低於上述規定的,可改按上述規定執行,高於上述規定的可隨著經濟情況的變化逐步改按此標准執行。
1980年8月2日

永遠別讓你的思想平凡了,告訴自己你這輩子不平凡。

2. 湖北省十堰市退休職工死亡後所在地沒有火葬場是否可以領取喪葬費及撫恤金

可去十堰市社保局辦理,需要帶上戶口本,死亡證,身份證。

3. 十堰市房縣退休公務員死亡憮恤金是多少

公務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是指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發〔201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政部 人事部財政部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民發〔2007〕64號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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