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對60歲以上退伍軍人補貼有多少
有補貼。
補貼標准如下:
一、農村退伍軍人可以享受免徵營業稅
針對退伍軍人轉業從事企業經營,從領取稅務登記證那天開始,可以享受3年內免徵營業稅的福利政策。也包括隨軍家屬都可享受此政策。
二、農村退伍軍人生活補助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退伍軍人按照服役年數,給予每月相應的生活補助。針對2011年之後退伍的軍人,補貼以10元為基數,服役年數每增加一年,補貼每月累加10元。比如說服役3年時間的退伍軍人,在年滿60歲之後,可以每月領取30元的晚年生活補助。
三、農村退伍軍人養老補貼
1、基礎養老金,按照當年統一標准進行發放;
2、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賬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3、繳費年限養老金。繳費年限包含從軍軍齡。
四、繳納養老保險年限享受軍齡優待
舉個例子來說,假如只需要繳納15年可以領取養老金,這時從軍5年,那麼只需要繳納(15-5=10),只需繳納10年即可。
政策適用退伍軍人的界定:
政策實施對象的人員范圍為,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為,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目前仍為農村戶籍、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後轉為非農戶籍的人員。上述人員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待遇的人員。
Ⅱ 退休人員醫保補助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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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內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容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需繳費至規定年限,其中男性需繳納年滿30年,女性為25年。
醫保卡使用范圍
一、門診、急診費用
1、在職職工,到醫院的門診、急診看病後,1800元以上的醫療費用才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50%。
2、7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1300元以上的費用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70%。
3、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1300元以上的費用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80%。
二、住院的費用
一個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住院費用)最高支付額目前是7萬元。
1、住院報銷的標准與參保人員所住的醫院級別有關,如住的是三級醫院,從起付標准到3萬元的費用,職工支付15%,也就是報銷85%;
2、3萬元到4萬元的費用,職工支付10%,報銷90%;
3、超過4萬元到最高支付限額部分的費用,則95%都可以報銷,職工只要支付5%。
4、退休人員個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職(就是上述的)職工的60%,但起付標准以下的,都由個人支付。
Ⅲ 退休人員死亡後國家有哪些補償
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基數。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再加上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即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3)國家退休人員補助510元擴展閱讀
補償的領取程序
1、職工去世後,生前所在單位通知社會保險科。
2、社會保險科憑醫院死亡或火葬有效證明進行登記,根據規定核算喪葬費、撫恤金,出具領取喪葬費供訂垛寡艹干訛吮番經、撫恤金通知單(其工資、福利等待遇自去世後下個月停發)。
3、去世職工家屬持通知單到計劃財務處領取喪葬費、撫恤金。
4、社會保險科對有關材料分類保存。
基本特徵
撫恤金是國家在死者死亡後,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它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物質幫助。
撫恤金的基本特徵為,撫恤金不納稅、撫恤金不計個人收入、撫恤金不是殘疾軍人的生活費、撫恤金不能作為夫妻的財產進行分割、撫恤金一般不作為遺產。
Ⅳ 國家離退休人員政策法規有哪些
轉載自政策網路:
老幹部離休退休以後,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顧,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並注意很好地發揮他們的作用。這應當成為我們黨和國家的堅定不移的政策原則之一。(中發[1982]13號)
l 政 治 待 遇
對於一切離休退休的老幹部,他們的政治待遇,包括閱讀文件、聽重要報告、參加某些重要會議和重要政治活動等等,應當一律不變。(中發[1982]13號)
在舉行重大慶祝會、紀念會等,要請離休幹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榮譽席就座。(勞人老[1982]10號)
離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原則上按同級在職幹部的待遇閱讀機要文件、聽重要報告、看必要的學習材料以及參加重要的政治活動和會議。
對因病或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離休幹部,在不違背保密制度的原則下,老幹部部門指定專人赴離休幹部住地送閱重要文件或口頭傳達重要會議精神。(國辦發[1983]39號)
為了體現黨和國家對離休幹部政治上的關懷,使他們及時了解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大好形勢,有利於發揮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據各地經驗,在他們健康條件允許和本人自願的情況下,可以適當組織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的一些活動。(勞人老[1983]18號)
l 離退休費待遇
■1999年
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機關、事業單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留任的除外),從1999年7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機關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每人每月增加數額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員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人員,省(部)級及以上職務210元,廳(局)級170元、處級140元、科級110元、科員及辦事員9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17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14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110元、助教以下職務90元;工人,特級技師和技師11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職生活費。
上述辦法僅限於這次增加離退休費,在職人員正常晉升職務工資檔次時,離退休人員仍按《人事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人發[1997]91號)規定的辦法執行。(國辦發[1999]78號)
從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適當增加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企業離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水平應與機關事業單位大體相當,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幅度,1999年應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應比1998年月平均養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目前養老金的實際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確定。今年已經對養老金進行了正常調整的地區,在這次調整中相應沖減。(國辦發[1999]69號)
l 提 高 待 遇
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工人),是否同幹部一樣享受老紅軍、老幹部待遇的問題。根據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解決部分老紅軍、老幹部工資過低和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應享受老紅軍、老幹部的待遇。其標准工資低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十七級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級的標准工資額。(由所在單位負責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已經退休的,其待遇可以改按離職休養的規定辦理,並從批准之月起執行。)([81]勞險字9號)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未擔任司局(地專)級職務的行政十四級以上老幹部離休後,一般可享受司局(地專)級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未擔任處(縣)級職務的行政十八級以上老幹部離休後,一般可享受處(縣)級的政治、生活待遇。(中組發[1982]13號)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幹部,其標准工資額應高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十四級幹部的工資額,離休後方可享受司局(地專)級政治、生活待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幹部,其標准工資額應高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十八級幹部的工資額,離休後方可享受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中組發[1984]11號
勞人老[1984]13號)
為了解決工資改革後離休的部分老幹部繼續按有關規定享受司局級或處級待遇的問題。1982年底以前,國家機關、科學文教衛生等部門,按國務院調整工資的規定,工資級別調為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的幹部,仍按中組發[1982]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和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國營企業非國家機關行政級幹部,1983年底以前按國務院調整工資的規定,其標准工資額調為高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十四級、十八級幹部工資額的(不包括浮動工資、津貼、補貼和各地區、各部門自行調整的工資),仍按中組發[1984]11號、勞人老[1984]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和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組通字[1985]44號)
確屬落實幹部政策,工資級別調升為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的幹部或調升後工資額超過當地行政十四級、十八級的國營企業非國家機關行政級幹部,離休後可以按中組發[1982]13號、組通字[83]29號、中組發[1984]11號和勞人老[1984]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或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老乾字[87]
第10號)
凡確屬平反冤假錯案、落實政策,工資級別調升為行政十四、十八級以上或調升後工資額超過當地行政十四、十八級的國營企業非國家機關行政級的離休幹部,可按照中組發[1982]13號、組通字[83]29號、中組發[1984]11號和勞人老[1984]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或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除此之外晉級的,仍按組通字[1985]4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老乾字[87]第047號)
離休幹部按中央組織部《關於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幹部離休後分別按司局級和縣處級待遇的通知》(中組發[1982]13號)規定提高待遇後,享受副司局級或副縣處級待遇。(老乾辦字[1993]第106號)
l 特殊貢獻待遇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5%-15%,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78]104號)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費標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83]141號)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一般系指:國家統一頒發的各種獎(如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等)獲得者,集體獎指主要發明人或作者;全國勞動模範、全國勞動英雄、全國先進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一級授予的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一級確認為在生產、科研、文教、衛生、管理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者。上述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體確定。(勞人科[1983]153號)
凡建國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986年已滿60周歲,並於1983年9月1日前獲得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稱的老科學家、老教授、老專家(含建國前在國外工作,建後回國的),在他們退休後,仍可保留原已獲得的稱號,他們的退休費按其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發給。對於過去已經辦了退休手續,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同樣對待;領取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退休費的時間,自1986年2月起計算。(國發[1986]26號)
國發[1986]26號文件所規定的三個條件,高級專家(包括已退休的高級專家)必須同時具備,方可保留原已獲得的稱號,並領取原工資額百分之百的退休費。([86]國科發干字0281號)
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幹部離休後提高待遇的問題,仍應按照中央組織部《關於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幹部離休後分別按司局級和處級待遇的通知》(中組發[1982]13號)、《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國營企業非國家行政級幹部離休後分別享受司局級、處級待遇的通知》(中組發[1984]11號、勞人老[1984]13號)和《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工資改革後離休的部分老幹部待遇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85]44號)文件的規定辦理。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幹部,在職時按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的規定享受的乘車、醫療等項待遇,離休後仍可以繼續享受。(老乾辦字[1990]213號)
1991年的政府特殊津貼及按去年發放特殊津貼的標准,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徵工資調節稅,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離、退休後可繼續享受,數額不減。(中發[1991]10號)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獲得特殊教師榮譽稱號並享受特級教師補貼費,在退休時仍保持其稱號和待遇的,可以按照教育部、勞動人事部[1982]教計資字213號第一條的規定執行,即:「特級教師退休、病休時,有補貼費的,其補貼費可作為計算退休費和病假待遇的基數;離休時有補貼費的,補貼費照發」。(人退司函[1991]5號)
對部分收入較低的離退休專家發給適當生活補貼。這次發放補貼的范圍是1998年12月31日前離退休,在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前專業技術級別為1-6級的離退休專家。根據離退休專家原專業技術級別和現有月固定收入額確定補貼標准。1-3級離退休專家月固定收入達不到1000元的,補足到1000元;4-6級離退休專家達不到800元的,補足到800元。(組通字[1999]11號)
l 1-2個月工資生活補貼
老幹部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不增發生活補貼。
老幹部離休後的生活補貼,自批准離休之日起按年發給。(國發[1982]62號)
《幾項規定》(國發[1982]62號文件)第三條中所稱「標准工作」,一般是指由國家統一制定的工資標准表中的級別工資,但有保留工資的離休老幹部,其標准工資中含保留工資。
離休老幹部按《幾項規定》享受的「生活補貼」,當年一至十二月不論哪個月批准離休的,都在批准離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額發給(離休前領取的獎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為離休的老幹部,其生活補貼應從1982年4月開始發給。從第二年開始,在每年一月份發給。(勞人老[1982]10號)
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或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現在仍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老工人(含軍隊無軍籍的工人),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對於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後除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外,再增發一部分生活補貼。生活補貼的數額為: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兩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生活補貼,從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額發給。(勞人險[1983]3號)
離休幹部按《國務院關於提高主要副食品銷價後發給職工副食品價格補貼的幾項具體規定》(國發[1979]245號)享受的每人每月五元副食品價格補貼和按《國務院關於發給離休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通知》(國發[1985]6號)規定享受的十七元生活補貼費,可納入本人離休費總數,計發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離休費總數的生活補貼。(國發[1989]82號、83號)
按照國發[1982]62號和國發[1989]82號文件規定,每年享有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離休費總數生活補貼的離休幹部,這次(指國發(1991)74號)增加的離休費,可作為計發「生活補貼」的基數。今後,凡是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費,均可照此辦理。(人退發[1992]3號)
l 保 險 統 籌
國營企業單位離休幹部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的保險待遇,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救濟費和醫療待遇。其中醫療費用的列支項目與離休幹部原來在職時相同。國營企業單位的職工退休後,其供養直系親屬不再享受醫療待遇。退休人員死亡後應當享受與在職職工相同的喪葬補助費;如有供養直系親屬,其供養的直系親屬還可享受撫恤費或救濟費。(勞人辦險[1986]1號)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國發[1997]26號)
各地要通過加強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財政補助等措施,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目前仍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費足額繳撥的地區,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為全額繳撥。各地不得實行行業間的封閉運行,
對尚未完全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地區,在明確保證發放責任的同時,要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對當期發放確有困難的地區要及時實施基金調劑。對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要認真進行清理,凡屬國家規定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必須保證足額發放;統籌項目外的,應由企業根據效益自行確定。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是確保按時足額發放、減輕企業負擔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獨立於企業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條件。各地要制定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工作方案和實施計劃,力爭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實現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或委託銀行、郵局等社會服務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目標。(國發[2000]8號)
l 護 理 費
因公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離休幹部,一般可發給不超過當地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標准工資的護理費。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護理費。需要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有困難的,可酌情補助。(國發[1980]253號)
《暫行規定》第五條所稱因病殘發給護理補助費的標准,不得超過當地一個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的工資標准。病情好轉、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後,護理補助費停發。(勞人老[1982]10號)
對於離休、退休的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殘廢軍人,應參照國發[1978]104號、國發[1980]25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由發放離休費、退休費的單位發給護理費。(民[1984]優18號)
離休、退休人員按照國家規定條件享受的護理費,其標准調整為《關於印發國營大中型企業職工工資標準的通知》(勞人薪[1985]31號)中規定的當地新五級工標准工資的中線(六類區為51元)。本通知自下達之月(1986年11月)起執行。(勞人老[1986]16號)
企業工傷全殘職工護理費標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程度,一般分別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50%、40%、30%。其費用按現行渠道開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標准,對於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的特別嚴重者,護理費標准可以高於社會平均工資的50%,對於部分護理依賴者中的較輕者,護理費標准可以低於社會平均工資的30%。(勞險字[1992]28號)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適當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根據民政部《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民[1989]優字18號)評定的傷殘等級確定。凡特等和一等傷殘人員可享受護理費,其標准:特等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50%;一等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40%、30%。傷殘情況特別嚴重的,護理費可略高於本等級標准,傷殘情況較輕的,護理費可略低於本等級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護理費的具體標准。(人退發[1993]1號)
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當地新五級工月標准工資的中線(六類區51元)調整為每月100元。已高於此標準的地區,不再調整。新的護理費標准從1998年7月起執行。(人發[1998]56號)
l 優 撫 待 遇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民發[1980]5號財事[1980]34號)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因公犧牲、病故一次撫恤金標准進行調整。從1986年7月1日起,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因公犧牲、病故一次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標准發給:軍隊幹部、志願兵、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的一次撫恤金,按其犧牲時的20個月工資計發。軍隊幹部、志願兵、機關工作人員病故的一次撫恤金,按其病故時的10個月工資計發,但其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被軍委或大軍區授予英雄模範稱號的軍人因公犧牲或病故,增發應領一次撫恤的1/3。榮立二等功以上的軍人因公犧牲或病故,增發應領一次撫恤金的1/4。離休、退休的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病故的一次撫恤標准,也按上述規定執行(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時的全額工資計發)。(民[1986]優6號)
1993年10月1日後離休、退休的,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今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計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作;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取消1986年對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人薪發[1994]48號)
l 醫 療 保 健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國發[1998]44號)
l 探 親
國家建立職工探親制度,是為了解決在職職工因工作和生產需要與家屬分居兩地的團聚問題,退休、退職職工已經脫離工作和生產崗位,一般在存在與家屬分居兩地問題,對探親假也不應理解為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職工退休、退職後不應再享受國務院規定的職工探親待遇。(勞險司函[1989]1號)
l 住 房
關於易地安置離休幹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產權歸屬問題。凡安置時原工作單位與接受安置單位已商定歸屬的,按協議確定;未明確歸屬的,根據勞人老[1982]10號文件第十四條的規定精神,產權歸接受安置單位或地區。房改中,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個人需購買現住房時,應按產權持有單位或地區的政策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享受該單位或地區同職級離休幹部的購房優惠待遇。(老乾字[1994]3號)
Ⅳ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標準是多少
1、離退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
2、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3、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
4、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5、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在按以上標准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5)國家退休人員補助510元擴展閱讀:
組織實施:
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在京事業單位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
各地區和中央各部門在京為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所需財政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對部分地方所需經費,中央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研究確定。養老金 養老金調整 養老金上調。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事業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離退休人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生活補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務員退休制度
Ⅵ 我是北京市退休工人,我有高級技師認證,請問如何辦理退休後高技津貼福利
你可參看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改革辦公室,北京好似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監察局,北京市老幹部局,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聯合下發的(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文,《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及有關紀律規定問題的通知》,內容如下:
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計發及有關紀律規定等問題的通知
〔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發[1999]21號,以下簡稱《方案》)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管房改字[2000]36號)、《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房改售房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管房改字[2000]130號)、《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發放購房補貼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管房改字[2002]203號)等文件精神,按照與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政策銜接,協調推進的原則,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面積核定、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含離退休職工,下同)住房補貼計發和住房補貼發放過程中的紀律規定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無房、住房未達標職工的界定
(一)無房職工是指夫婦雙方均未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建住房及未通過各種補償購買住房(個人全額出資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除外)的職工。
(二)住房未達標職工是指夫婦雙方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和售價承租或購建的住房及通過各種補償購買的住房(個人全額出資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除外)經核定後的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本通知所稱規定標準是指職工的住房面積標准,其中,行政機關公務員、工勤人員的住房面積標准按規定的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執行。
(三)行政機關公務員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為:科級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級、25年(含25年)以上工齡的科員、辦事員70平方米,副處級、25年(含25年)以上工齡的正、副科級80平方米,正處級90平方米,副局級105平方米,正局級120平方米。
行政機關工勤人員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技術工人中的初、中級工和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齡的初中級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80平方米。
(四)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由各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財政部門核撥與財政有經費繳撥關系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資金按統一面積標准執行(見附表一),全額補助的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全額核撥,部分補助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按一定比例核撥。
二、職工住房面積的核定
(五)下列住房的面積均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1、職工及其配偶按規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標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含標准價優惠)購買或集資購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2、職工及其配偶按高於當年房改成本價集資購建住房的,其購建住房面積減去扣除面積部分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扣除面積=(職工購建房款-職工按當年房改成本價規定購房實付房價款)÷與所購住房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價款×集資購建住房面積。
3、職工承租公房(含標准租私房)危改回遷的,其回遷住房中按房改成本價購得的面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4、兩個(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價格購買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積按職工居住的居室面積和應分攤的面積之和核定,具體公式為:
職工住房面積=(本套樓房建築面積-居室面積之和)×分攤系數+居室面積。
分攤系數為居住戶數的倒數。
5、公房承租人去世後,同住人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租賃變更手續成為承租人的,核定為變更後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積。
6、職工及其配偶申請承租或購買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積合並計算。
7、職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現承租人或購買人無論是職工及其配偶,還是其子女,原則上核定為職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積,超出住房面積標準的部分可核定為子女住房面積。
8、職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優惠價購買軍產房的,應核定為住房面積,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騰退後,可按有關規定申領住房補貼。
9、職工夫婦雙方已按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購)價承租或購建住房的,其陽台建築面積的50%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復式結構的閣樓其建築面積的70%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獨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六)下列住房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1、職工及其配偶全額出資以市場價或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場租金承租的住房;
2、以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3、職工及其配偶退還承租的標准租私房。
(七)職工住房核定面積按建築面積計算,建築面積計算方法按有關規定執行。承租住房的,按實測面積計算,也可以按租賃合同上註明的住房使用面積乘以1.333折算成建築面積;購買住房的,按產權證上註明的建築面積計算。
職工現住高層住宅,採用實測方法計算建築面積的,在扣減10%的建築面積後作為核定面積;採用使用面積乘以1.333折算成建築面積的,核定面積不減少10%。
三、無房職工住房補貼的計發
(八)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以下簡稱無房老職工)其住房補貼採取分段方式計發,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按一次性方式發放,計算公式為:
一次性住房補貼=(無房老職工1998年月均基本工資×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職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職工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
無房老職工1998年12月31日後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採取按月方式發放,1999年1月1日後至機關事業單位開始發放補貼期間的月住房補貼一並補發,按月補貼退休後停發,具體發放計算公式為:
職工按月住房補貼=職工當月基本工資×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
(九)1998年12月31日後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以下簡稱無房新職工)住房補貼採取按月發放方式,發放計算公式和發放時間跨度與無房老職工的月住房補貼發放相同。
(十)無房職工住房補貼計算公式中的月基本工資是指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職員和工人的月基本工資。其中,行政機關公務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行政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行政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事業單位職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崗位目標管理津貼之和;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為本人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事業單位普通工人為本人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十一)1998年12月31日前已離退休的無房老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計算公式中,1998年月均基本工資按職工1998年月均基本離退休費計算,基本離退休費不包括國家規定的各種津貼、補貼和各部門自行發放的各項補助。行政機關人員具體標准為:正局級800元,副局級700元,正處級570元,副處級510元,正科級440元,副科級及副科級以下380元;工勤人員中高級技師480元,技師和高級工430元,中級工、初級工及普通工人370元。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1998年月均基本工資參照行政機關單位有關人員標准確定。
(十二)1999年1月1日及以後由其他單位調入機關事業單位的無房職工,其1998年月標准工資由調入單位比照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的月均標准工資確定。
(十三)無房老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計算公式中的職工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過32年的,按32年計算,不足32年的,按實際工作月之和計算;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按實際年數計算,建立住房公積金前離退休的,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計算。
(十四)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為0.66,年度工齡補貼額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3元。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年度工齡補貼額今後如有調整另行通知。
四、住房未達標職工住房補貼的計發
(十五)職工住房不達標的,按差額面積一次性計發差額補貼,計算公式為:
差額補貼=(年度基準補貼額+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
其中,差額面積=職工住房面積標准-職工現住房核定面積;年度基準補貼額為每建築平方米1265元,今後如有調整另行通知。
(十六)住房已達標老職工因職務晉升、技術等級晉升等原因成為未達標職工的,其級差補貼一次性發放,計算公式為:
級差補貼=(屆時年度基準補貼額+屆時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級差面積
其中,級差面積=職工晉升後住房面積標准-職工晉升前住房面積標准。
按月計發補貼的無房老職工和新職工,職務、技術職稱晉升時,不再發放級差補貼。
(十七)職工已按房改價購買現住房且未達標的,不再辦理退房手續,可申領差額補貼;職工承租公有住房且未達標的,可繼續承租現住房,申領差額補貼;職工承租平房、簡易樓、筒子樓、危險房、違章建築、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歷史意義的住房、不可售軍產房以及黨政機關、科研機構及大專院校內與機關辦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且無其他住房的,經所在單位同意,騰退其現住房後,計發一次性住房補貼,具體計算公式為:
住房補貼額=(年度基準補貼額+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准。
(十八)按照城市房屋拆遷、危改政策,對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或標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實行貨幣補償的,結合職工其他住房情況核定面積後,按差額住房補貼與拆遷補償款(不包括提前搬家獎勵費、搬家補助費等)二分之一的差額計發,具體計算公式為:
住房補貼額=(年度基準補貼額+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拆遷補償款×1/2;
差額面積=職工住房面積標准-職工現住房核定面積。
五、職工住房補貼申請審批程序
(十九)機關事業單位要在住房普查的基礎上,做好本單位無房職工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的審核認定工作,考慮到資金情況,2003年先發放離休職工、無房新職工和退出標准租私房承租職工的住房補貼,因此,機關事業單位在接到本通知後,要先行做好上述無房和未達標職工住房補貼的申報工作。
(二十)機關事業單位無房和未達標職工住房補貼申請審核程序:
1、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住房補貼申請,填寫《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申請審核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表二),並經配偶所在單位審核蓋章;
2、單位將申請住房補貼職工的住房情況、職務、工齡、月基本工資、住房補貼額等情況在本單位范圍內進行為期10天的張榜公示,經公示有異議的,單位要進一步核實,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領取住房補貼資格;無異議的,由職工所在單位房改(房管)部門和主管領導審核後分別在《申請表》上蓋章並簽署意見;
3、單位按隸屬關繫到市或區房改辦開具完成住房普查證明;
4、計算本單位住房補貼資金年度需求量,填寫《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補貼申請匯總表》(見附表三),將匯總表和住房普查已完成的證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5、主管部門按一級預算單位匯總住房補貼需求量(含電子版文件)上報同級財政部門。
(二十一)市、區(縣)財政部門核准機關、事業單位上報的補貼申請表,並根據全市、區(縣)各單位補貼資金需求情況和單位售房款的情況分年度安排解決資金,補貼資金按單位隸屬關系由市、區(縣)財政部門分別負擔。
(二十二)單位有售房款的,先用售房款發放本單位無房和未達標職工住房補貼,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准後,申請財政補助。市、區(縣)財政部門將核準的住房補貼金額,按財政與單位經費繳撥關系,分別撥付到一級預算單位。
(二十三)企業離休人員的住房補貼資金由離休人員所在企業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確有困難的企業,由同級財政解決。
(二十四)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交由地方街道辦事處代發退休費人員,原工資關系所在單位對其進行住房面積核定後,凡符合發放住房補貼條件的,由原工資關系所在單位發放,原單位已撤消,由其上級單位核發。
六、住房補貼發放過程中的有關紀律規定
(二十五)單位應到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補貼個人帳戶,發給職工的住房補貼劃入個人帳戶,按規定支取。
(二十六)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關於開展北京市城鎮職工住房普查建立職工住房檔案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1]18號)的要求做好職工住房普查和本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核發工作。
(二十七)各單位要公開住房補貼發放辦法,對享受住房補貼職工家庭的住房狀況、補貼數額要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對不如實申報住房狀況,弄虛作假領取住房補貼的個人,一經發現,取消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補貼資格,已發放的住房補貼要全額收回,情節嚴重的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和紀律處分。
(二十八)各單位要如實上報職工住房狀況、計算補貼額度,不得瞞報售房收入、虛報無房和未達標老職工以及新職工人數等取得住房補貼資金。住房補貼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對單位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九)市、區(縣)房改(房管)、財政、監察部門要分別對同級單位的住房補貼發放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群眾舉報和檢查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應及時嚴肅認真查處。
七、其他事項
(三十)對1999年9月1日《方案》印發前去世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不再發放住房補貼;1999年9月1日及以後去世的,其去世前的住房補貼由原工資關系所在單位根據其住房實際情況及相關規定核發,並由其繼承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支取手續。
(三十一)職工離退休後異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且當時未作其他安置的,由原工資關系所在單位按照安置地住房補貼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十二)本通知的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機關、與財政有經費繳撥關系事業單位。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和其他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貨幣分配按《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指導意見》(京國土房管方字[2001]1027號)執行,其中企業離休幹部住房面積的核定和住房補貼的計發按本通知規定的機關離休幹部的標准執行。
(三十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遠郊區縣對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年度基準補貼額測算後結合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二○○三年九月八日
Ⅶ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什麼條件可以享受補貼
根據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對部分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的通知》(豫人社[2017]74號)文件規定:
第一條、發放范圍
2014年9月30日前已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且明確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人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符合國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2014年10月1日後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符合《河南省勞動廳河南省人事局轉發勞動人事部關於如何執行<關於西藏幹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的函》(豫勞險字(82)第33號)規定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2014年10月1日後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按照本通知規定處理。
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人員的范圍和計發比例細則如下:
(一)2014年9月30日前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榮譽稱號,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人員
1、獲得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戰斗英雄、先進生產(工作)者等稱號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5%。
2、1989年1月及之後獲得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及其他榮譽稱號,且明確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1988年12月之前國家各部、委表彰的系統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三八紅旗手、全國青年突擊手(全國新長征突擊手)榮譽稱號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3、獲得省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且明確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4、獲得部隊軍一級單位授予的戰斗英雄、先進生產(工作)者、特等功、一等功稱號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5、維護或搶救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以及對敵斗爭中有特殊功績受到省政府通令嘉獎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5%。
(二)2014年9月30日前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集體獎指主要發明者或作者)
1、被批准為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和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學者、技術人員,河南省優秀專家,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為100%減去按照豫政[2006]74號文件規定計算的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
2、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的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5%。
3、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三等獎和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的特等獎、一等獎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的兩個二等獎以上者,河南省實用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河南省發展研究獎)、河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兩個二等獎以上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省政府表彰的河南省傑出專業技術人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4、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星火獎四等獎和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的二、三等獎,河南省實用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河南省發展研究獎)一、二等獎,河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二、三等獎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5%。
(三)2014年9月30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符合豫勞險字(82)第33號文件規定,退休時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5%;累計滿15年以上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7)國家退休人員補助510元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根據有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
其次是將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鑒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
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
Ⅷ 每月交510元,到退休年齡的養老金每月能領多少
《社會保險抄法》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涉及到那麼多因素(當地歷年社平工資、個人歷年繳費基數等很關鍵的因素)沒法提供,所以沒有人知道到時候能領多少退休金的。
不要多想了,多繳多得那是必然的,按時足額繳納就是了
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