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廣州社保退休人員死亡怎樣辦理喪葬費或撫恤金
一般情形下都是由單位去社保局申領退休人員喪葬費和撫恤金,單位申辦退休人員死亡待遇需提供《廣州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公安部門或醫院出具的記錄死亡時間證明或註明死亡日期的戶籍注銷證明等材料。
退休人在境外死亡的,還需提供我國駐當地使領館出具的死亡證明,外文證明須公證處公證出具中文版。若該人員工作單位,則由直系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申領。一般情形下提供死者賬戶,如已注銷的,提供法定繼承人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廣州市原固定職工1992年6月底前的工作年限,由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國家有關連續工齡的政策規定進行審核,經認定的工作年限,可以視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1992年7月起參保人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為其實際繳費年限,沒有繳費(含欠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2. 2016年廣州退休後死亡撫恤金多少
依據你的疑問來回答如下面:
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內喪葬補助費和直容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以上可以參考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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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請問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一次性憮恤金的政策
這方面各地政策的確有差異,我所在地區對於企業退休人員壓根就沒有撫恤金只有幾千元的喪葬費的,但是企業離休人員可以一次性領取20個月的離休金(不含各種補助)
建議向12333咨詢當地政策
4. 廣州市社會化退休人員死亡後傷葬費及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標准如下:
1、根據《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1)喪葬補助費的標准:三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2)供應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准:六個月工資;
(3)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在職職工六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三個月工資。
(4)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准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2、根據《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死亡,由企業發給喪葬補助費,標准為一個半月工資。
3、根據《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十二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廣東省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織和與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4)廣州退休人員死亡扶恤擴展閱讀:
1、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給予三天以內的喪假。職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單位領導批准,可給予三天以內喪假。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2、職工享受喪假、看護假期間,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其中,參加了生育保險的企業,女職工產假工資可按當地生育保險規定的標准發給。
3、喪假、看護假的假期原則上應一次性連續安排,假期內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數。
5. 我想知道:黃岡市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和憮恤金,是怎樣發放的
民政部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6. 十堰市房縣退休公務員死亡憮恤金是多少
公務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是指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發〔201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政部 人事部財政部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民發〔2007〕64號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7. 石家莊市正定縣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憮恤金如何算
河北省人事廳、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民政廳、河北省財政廳文件
冀人字〔2008〕159號
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通知
各設區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現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人事廳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民政廳 河北省財政廳
二??八年十月八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文件
人社部字〔2008〕42號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省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省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將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金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 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之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民 政 部 財 政 部
8. 退休職工死亡後的扶恤金和傷葬費是怎麼計算的求幫
退休職工死亡可領取生前20個月的退休金和你當地統一規定的喪葬費補貼
9. 雲民優(2012)2號文件離休幹部死亡扶恤費
喪葬費。雲人工﹝1996﹞38號文件規定:喪葬費分為因公死亡和非因公死亡兩個標准。因公死亡1500元,因病死亡1200元。
撫恤費。國家機關:民政部、人社部、財政部民發〔2011〕192號及雲民優〔2012〕2號文件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仍按民政部、人社部、財政部人社部發〔2008〕42號文件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事業單位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
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按雲勞人社發〔2012〕264號文件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自2011年8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養老金或基本離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養老金或基本離休費。
喪葬補助費標准為:因公死亡1500元,因病和非因公死亡1200元。
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其離休幹部的喪葬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