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高級專家延遲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為免稅收入,那還能填寫專項扣除嗎
稅法規定退休金是免稅
返聘等取得的工資薪金是應稅收入
『貳』 退休人員開辦公司可以免稅嗎
不可以免稅。
只有殘疾人開辦的公司(要求殘疾人占總人數一定比例)才能免稅,由下崗職工辦的公司,可以適當減稅,其他就沒有優惠政策了。
『叄』 已經到了退休年齡,殘疾證放公司,公司可以免稅嗎今年51,到了退休年齡,殘疾證在公司,公司可以免稅嗎
殘疾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應該辦理退休,不再是單位的職工,不能免稅。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企業享受減免稅收政策的條件:
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徵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
2.享受稅收政策的「四殘」人員的范圍,包括盲、聾、啞和肢體殘疾人員。
3.享受稅收減免政策的福利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國家規定的開辦企業的條件;
(2)安置「四殘」人員達到規定的比例;
(3)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
(4)每個殘疾職工都具有適當的勞動崗位;
(5)有必要的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6)有嚴格、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並建立了「四表一冊」(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使用報表、殘疾職工名冊)。
由於職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不在殘疾職工花名冊之內,並且也沒有適當的勞動崗位,不再享受減免稅收政策,
『肆』 我退休後,又找了份工作,公司要我的退休證辦理免稅,我想問問,這辦理免稅手續後,會影響我的退休工資嗎
不會影響你的退休工資,你的退休工資(即退休養老待遇)是由社保局核內發的,社保條容件只管到退休年齡按規定核發養老金,退休後又再找工作,這不關社保的事,它不會去減少,退休工資按正常規定增加。現單位的是否加工資, 取決於你的工作成果、價值和貢獻。
『伍』 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後從原單位取得的收入免稅嗎
離退休人員在離退休之後從原單位取得的收入是否免稅應當視具體情況確定:
(1)離退休人員從原單位取得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等免徵個人所得稅。
(2)對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卻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包括:①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②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其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口徑按下列標准執行:①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②除上述①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貼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3)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稅法所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陸』 退休人員再就業工資超5000元的可以享受六項免稅嗎
退休人員再就業工資超5000元的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
『柒』 退休人員的工資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聘用已退休人員的薪資個稅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退休後人員受原單位包括其他單位再聘用取得的收入則不屬於離退休工資之列,而是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應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中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捌』 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後在其他們兼職取得的收入免稅嗎
退休人員的退休工資免稅,退休後繼續工作的工資薪金不免稅。
『玖』 退職費要不要繳納稅款我一會看到要交的公式,在稅收優惠裡面又寫著免稅。困惑阿
是分兩種情況的:
1、個人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並按該辦法規定的退職費標准所領取的退職費,免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和退職費標準的退職費收入,應屬於與其任職、受雇活動有關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應在取得的當月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考慮到作為僱主給予退職人員經濟補償的退職費,通常為一次性發給,且數額較大,以及退職人員有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等實際情況,依照稅法有關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稅的規定,對退職人員一次取得較高退職費收入的,可視為其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並以原每月工資、薪金收入總額為標准,劃分為若干月份的工資、薪金收入後,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及稅額。但按上述方法劃分超過了6個月工資、薪金收入的,應按6個月平均劃分計算。個人取得全部退職費收入的應納稅款,應由其原僱主在支付退職費時負責代扣並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個人退職後6個月內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 個人所得稅的退職費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例題】若乙取得不符合上述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和退職費標準的退職費收入30000元,乙每月工資為3000元。由於30000/3000=10次﹥6次。應按照6次進行劃分。應交納個人所得稅[(30000÷6-3500)×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