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徵兵體檢檢查什麼
徵兵體檢主要包括以下檢查項目:
1. 外科檢查: 身高體重測量:評估應征者的身體基本尺寸,確保符合軍隊的基本要求。
2. 內科檢查: 血壓測量:檢測血壓水平,排除高血壓病。 心臟及血管檢查:評估心臟功能及血管狀態,排除器質性心臟病及血管疾病。
3. 耳鼻咽喉科檢查: 對耳、鼻、咽喉部位進行檢查,確保相關功能正常,無影響服役的疾病。
4. 眼科檢查: 對視力、色覺等進行檢測,確保應征者視力符合軍隊要求。
5. 口腔科檢查: 檢查口腔健康狀況,確保牙齒及口腔無嚴重疾病。
6. 婦科: 對女性應征者進行專門的婦科檢查,確保生殖系統健康。
7. 輔助檢查: 血常規檢查:檢測血液中各項指標,評估身體健康狀況。 尿液檢查:分析尿液成分,排查泌尿系統疾病。 糞常規檢查:檢查糞便性狀及成分,評估消化系統健康。 酶法檢測丙氨酸氨基轉移酶:評估肝功能狀態。 酶標法檢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排查乙型肝炎病毒感染。
以上各項檢查均旨在確保應征者身體健康,符合軍隊服役的基本要求。
Ⅱ 當兵體檢初檢檢查什麼
徵兵體檢初檢的項目包括:
1. 外科:檢查身高、體重、體型、外貌、四肢等。
2. 內科:檢測血壓、心率、泌尿系統、血液、內分泌狀況,以及是否存在慢性疾病等。
3. 耳鼻咽喉科:評估嗅覺、聽力、耳廓、鼻息等。
4. 眼科:檢測視力、色覺、眼球狀況等。
5. 口腔科:主要檢查牙齒情況。
6. 婦科:僅限女性,主要包括生殖器發育情況等常規項目。
參加徵兵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1. 個人自傳。
2. 畢業證書原件和人事檔案存放地的證明。
3. 戶籍證明材料。
4. 現實表現證明材料。
5. 父母親、配偶、爺爺奶奶、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岳父母所在單位、村、社區、街道出具的現實表現證明材料及所在地派出所的政審材料。
6. 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8張。
7. 未婚證明。
8. 無犯罪記錄證明書等證明材料。
依據《徵兵工作條例》:
第十三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對應征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選定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為當年預定徵集的對象,並通知本人。
第十七條規定,上述單位應組織應征公民按時到指定醫院或體檢站進行體格檢查。送檢人數由縣、市徵兵辦公室根據徵兵任務和當地應征公民體質情況確定。
第十九條規定,縣、市徵兵辦公室應對准備批准服現役的應征公民進行體格抽查,抽查人數一般不少於徵兵人數的三分之一;若發現不合格人數較多,應全部進行復查。對潛艇人員、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空降兵以及其他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應由縣、市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對全部人員進行體格復查。
第二十一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居民)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應按照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的相關規定,根據縣、市徵兵辦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對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政治審查,重點查清他們的現實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