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美團騎手健康證怎麼弄
辦理健康證的步驟如下:
1. 進行健康體檢:
前往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體檢。未經批準的機構出具的體檢單,衛生監督機構將不予受理簽發健康證。
2. 主要檢查項目:
包括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內外科常規、X光胸透、糞便細菌學培養(部分地區無此項目)等。
3. 體檢和辦證流程:
使用衛生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性健康檢查用表》,按照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人員到健康體檢單位進行預防性健康檢查。攜帶身份證和個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張,領取體檢表,到收費處繳納體檢費,粘貼照片(另一張用於領取健康證),填寫好姓名、性別等基本情況。
4. 注意事項:
采血需在每天上午9時前空腹進行;體檢前避免劇烈運動,忌飲酒和肉類食物,以免影響肝功能化驗結果。
此外,通過美團眾包APP辦理健康證只需簡單三步:
1. 更新美團眾包APP至最新版本。
2. 打開APP側邊欄——設置——健康證——右上角「如何辦證」。
3. 選擇你所在的城市,即可查看辦理材料、辦理機構名稱、辦理流程等詳細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㈡ 外賣員怎麼免費辦健康證
外賣員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用工證明或擬錄用證明可以免費辦理健康證。
辦理免費的健康證:
1、提供以下3份證明材料後(缺一不可),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審核符合規定者,方可免費進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
2、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用人單位出具的用工證明或擬錄用證明;
4、注冊在本市的食品、化妝品、公共場所、飲用水等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等)、《便民飲食店臨時備案公示卡》或者《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的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用人單位或經營者公章;首次申請尚未取得《便民飲食店臨時備案公示卡》或者《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的,提供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申請表或者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
健康證辦理流程:
1、進行健康體檢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體檢,未經批准擅自開展此項工作的,其出具的體檢單衛生監督機構不予受理簽發健康證;
2、主要檢查項目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內外科常規、X光胸透、糞便細菌學培養(某些地區無此項)等;
3、體檢和辦證流程統一使用衛生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性健康檢查用表》,按照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人員到健康體檢單位進行預防性健康檢查。攜帶身份證和個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張,領取體檢表到,收費處繳納體檢費,粘貼照片(另一張領健康證用)、填寫好姓名、性別等基本情況;
4、注意事項采血需在每天上午9時前空腹進行;體檢前避免劇烈運動,忌飲酒和肉類食物,以免影響肝功能化驗結果。
綜上所述,外賣員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用人單位出具的用工證明或擬錄用證明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便可免費辦理健康證。
【法律依據】: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范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並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十四條
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以下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並承擔檢查費用: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崗位(或工種)、接觸時間;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等相關資料。
㈢ 送外賣健康證要體檢什麼項目
送外賣健康證要體檢的項目如下:
1、五官科:包括視力、色覺、聽力、鼻子、口腔和咽喉;
2、內科:包括xue壓、營養和發育情況、呼吸道和肺、心管、肝、脾、精神神經狀況;
3、外科:身高體重、皮膚和淋巴結、甲狀腺、脊柱四肢、肛門和生殖器等。
辦證流程:
1、辦理健康證前先進行健康查體;
2、帶身份證和個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張,領取體檢表到,收費處繳納體檢費,粘貼照片(另一張領健康證用)、填寫好姓名、性別等基本情況;
3、檢驗室采血、大便肛拭化驗;
4、內、外科常規體檢;
5、x光胸透;
6、完成全部體檢項目;
7、查體結果符合發放健康證條件的,查體結果不符合發放健康證條件的,不予辦理健康證。經衛生監督機構組織的衛生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合格後,將本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到所管轄的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辦理健康證明。
法律依據:《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十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制定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
受檢單位應按規定向衛生監督機構提交受檢人員名單,並由受檢單位負責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第十二條
承擔健康檢查的單位根據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受檢人員名單,按規定的應檢項目安排健康檢查。具體健康檢查工作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
第十三條
健康檢查單位應將受檢人員的檢查、檢驗等原始記錄及健康檢查結果報送衛生監督機構。
第十四條
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健康檢查結果,對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者簽發健康合格證明。對不合格者提出處理意見並監督執行。原始材料同時交受檢單位或規定的存檔單位存檔。
第十五條
衛生監督機構須按年度將管轄范圍內的預防性健康檢查情況統一匯總、分析並及時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衛生監督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