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院收監前會做懷孕檢查嗎
法院收監前會做懷孕檢查。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監獄收押罪犯是必須體檢的。對於不附合收押情形的可以暫不收監。都是一些常規檢查(各個地方的監獄規定有所不同),包括肝炎結核艾滋病以及胸透觀察有沒有體內異物、以防自殘、自傷,包括艾滋病病毒一項。特殊情況會通知家屬。
按法律規定,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直接收監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十七條 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收監: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1)進監獄之前為什麼體檢擴展閱讀:
新收罪犯體檢一般按如下流程操作:
(一)預檢。收押罪犯時,對罪犯身體健康狀況進行詢問和預檢,仔細核對相關病史資料,包括精神類疾病司法鑒定等。
(二)體檢。罪犯入監後應及時按規定體檢項目逐一體檢。檢查醫生必須認真填寫體檢表,在各項檢查後確認簽名;主檢醫生做出主檢結論,蓋體檢專用章。
對檢查中發現的殘疾、外傷等情形,應客觀描述,並由罪犯本人簽字確認。
(三)復檢。對疑似結核病或其它症狀不明的查出異常者,安排復檢,送監獄總醫院或社會醫院進一步檢查確認。
(四)結論。新收體檢單位根據檢查結果形成罪犯身體健康狀況綜合報告及建議。
(五)錄入。新收罪犯體檢結果應在罪犯分流前錄入罪犯體檢管理系統,以方便查詢。
(六)告知。經體檢,罪犯患有可能影響日後生活的疾病的,可告知罪犯本人簽字確認,特殊情況的應讓家屬簽字確認
B. 監獄的犯人一般多長時間體檢一次
1. 監獄收押罪犯時必須進行體檢,以確保罪犯的健康狀況。
2. 常規體檢包括肝炎、結核、艾滋病等疾病的檢查,以及胸透觀察是否有體內異物,以防罪犯自殘或自傷。
3. 根據《監獄法》第十七條,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若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懷孕及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不收監。
4. 暫不收監的罪犯,由交付執行刑罰的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暫予監外執行,對於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應當收監。
5. 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刑罰。
6. 當暫不收監的情形消失後,原判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收監。
C. 犯人進監獄之前都要檢查身體嗎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犯在被看守所收押前,一般會進行體檢的,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等的,不予收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九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