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未成年工工作時間規定有哪些
一、 未成年工 工作時間規定有哪些?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御枯發育和繼續組織他們完成文化技術學習任務,一般對未成年工實行縮短工作日制度,並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 加班 加點和夜班工作、對於某些經過批准允許招收16周歲以下的學徒的特殊行業,國家還規定了一些特殊的保護措施。保證他們的身心能夠健康成長。例如,1961年5月勞動部就在《關於教工學校學生的學習、勞動、休息時間的暫行規定》中指出,未滿16周歲的學生,在鎮賀洞進行生產實習時的勞動時間為,每一學年每天不得超過6小時,第二學年每天不得超過7小時,第三學年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 二、用人單位要定期安排未成年工體檢嗎 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1、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2、工作滿一年; 3、年滿十八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應按本規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列出的項目進行。 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因沒有對招用的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日前,海淀區某建築企業被處以六千元罰款。 目前,本市勞動保障部門正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情況專項執法大檢查。在執法活動中,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海淀區 勞動監察 大隊對區內經常性發生使用 童工 、未成年工的餐飲、服務行業和建築施工工地進行重點檢查,通過要求企業提供人員花名冊、與職工核對 身份證 等舉措加以排查。同時,還給企業發放用工手冊,指導企業正確用工。 通過檢查發現,某建築企業對所僱傭的三名未成年工未依法按期進行健康體檢。其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規定。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三條規定,海淀區勞動監察大隊依法對該單位處以六千元罰款。 國家法律規定未滿16周歲的學生每一學年每天不得超過6小時,第二學年每天不得超過7小時,第三學年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 綜上所述,國家對於未成年人實行一定的保護措施,允許未成年人實習,但是對於其還是實行保護措施,比如對其的工作時間進行約定,對於一定年齡實行不同的規定,比如每日工作時間不允許超過某個時間總時數;且對於一些工作時間段的未成拍碰年人安排體檢。
㈡ 未成年工用工的方法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普及就是針對我國絕大多數的地區來說的,可是實際上現在的孩子沒有辦法親身到我國的一些偏遠地區去設身處地的體會一下,一些偏遠山區的孩子就學非常困難,家庭的實地狀況也就只能夠選擇盡早的步入社會參加工作。所以對待這種年滿16周歲的 未成年工 ,企業包括其本人都應該了解到未成年工用工的方 法規 定的內容。 未成年工用工的方法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條 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其在生產勞動中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於生長發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採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早叢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鍾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鍋團嘩爐司爐。 第四條 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三)《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四)《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塌睜行; (五)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 第五條 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者: (一)心血管系統 1、先天性心臟病; 2、克山病; 3.收縮期或舒張期二級以上心臟雜音。 (二)呼吸系統 1、中度以上氣管炎或支氣管哮喘; 2、呼吸音明顯減弱; 3、各類結核病; 4、體弱兒,呼吸道反復感染者。 (三)消化系統 1、各類肝炎; 2、肝、脾腫大; 3、胃、十二指腸潰瘍; 4、各種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統 1、急、慢性腎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內分泌系統 1、甲狀腺機能亢進;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經系統 1、智力明顯低下; 2、精神憂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運動系統 1、身高和體重低於同齡人標准; 2、一個及一個以上肢體存在明顯功能障礙; 3、軀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動受限,包括強直或不能旋轉。 (八)其他 1、結核性胸膜炎; 2、各類重度關節炎; 3、血吸蟲病; 4、嚴重貧血,其血色素每升低於九十五克(<9.5g/dL)。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二)工作滿一年; (三)年滿十八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第七條 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應按本規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列出的項目進行。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第九條 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 (一)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 (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須按本規定第三、四、五、七條的有關規定,審核體檢情況和擬安排的勞動范圍。 (三)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 (四)《未成年工登記證》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條 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犯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各級工會組織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實際上宗旨就是要求企業僱傭這些未成年工從事的工作崗位必須能夠在當事人的承受范圍之內的,並且向國家規定的一些有毒或者高溫作業達到了一定的級別以後,就算當事人自己同意,企業也不能安排這類工作的,另外有可能的話,未成年之前多學習一些書本上的知識對以後的人生是有用的。
㈢ 勞動法未成年工井下工作可以嗎
勞動法 未成年工 井下工作可以嗎? 不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晌悶:國家對 女職工 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六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勞部發〔1994〕498號)也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體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 第四條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三)《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四)《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五)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 第七條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應按本規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檢宴銀彎查表》列出的項目進行。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搏搜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第九條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 (一)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 (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須按本規定第三、四、五、七條的有關規定,審核體檢情況和擬安排的勞動范圍。 (三)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 (四)《未成年工登記證》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條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犯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 法規 進行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我國專門制定了未成年人的保護法,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未成年人工作的過程中,用人單位不能按排未成年人做一些過重的話,包括那些對身體有害的工作,如果一旦被查到,那麼用人單位將會受到很重的處罰。
㈣ 廣東未成年工保護規定內容是什麼
廣東 未成年工 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其在生產勞動中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於生長發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採取的特殊猛雀虧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鍾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鍋爐司爐。 第四條 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三)《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四)《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五)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二)工作滿一年; (三)年滿十八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第七條 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應按本規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列出的項目進行。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歲檔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枝神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第九條 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 (一)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 (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須按本規定第三、四、五、七條的有關規定,審核體檢情況和擬安排的勞動范圍。 (三)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 (四)《未成年工登記證》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條 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犯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 法規 進行處罰。 各級工會組織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綜上所述,廣東省工廠眾多,有的工廠存在適用未成年人勞動的情況。廣東省出台相關規定,旨在保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在廣東未成年工保護規定中,重點規定了未成年工不得從事的行業和崗位。並且規定單位應該在使用未成年工之前為其安全健康檢查,同時,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登記。未成年工上崗必須憑借登記證才行。
㈤ 對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護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是為蔽睜派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其在生產勞動中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製定。
第七條規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應按本規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列出的項目進行。
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早液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宏賀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第九條規定,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
㈥ 未成年工勞動法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其實有很多人在看待未成年人的一些問題的時候都有些太過於片面,關繫到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單純的能夠用低於18周歲這么簡單的就能夠概括的。就像是年滿16周歲參加工作法律上已經不禁止了,但是考慮到是屬於 未成年工 仍然有著特殊的勞動保護法。可惜,16周歲的未成年工自己卻不一定了解未成年工 勞動法 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未成年工勞動法的詳細規定的? 第一條 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其在生產勞動中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於生長發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采攔改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罩卜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鍾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鍋爐司爐。 第四條 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三)《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四)《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五)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 第五條 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者: (一)心血管系統 1、先天性心臟病; 2、克山病; 3.收縮期或舒張期二級以上心臟雜音。 (二)呼吸系統 1、中度以上氣管炎或支氣管哮喘; 2、呼吸音明顯減弱; 3、各類結核病; 4、體弱兒,呼吸道反復感染者。 (三)消化系統 1、各類肝炎; 2、肝、脾腫大; 3、胃、十二指腸潰瘍; 4、各種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統 1、急、慢性腎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內分泌系統 1、甲狀腺機能亢進; 2、中簡悶判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經系統 1、智力明顯低下; 2、精神憂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運動系統 1、身高和體重低於同齡人標准; 2、一個及一個以上肢體存在明顯功能障礙; 3、軀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動受限,包括強直或不能旋轉。 (八)其他 1、結核性胸膜炎; 2、各類重度關節炎; 3、血吸蟲病; 4、嚴重貧血,其血色素每升低於九十五克(<9.5g/dL)。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二)工作滿一年; (三)年滿十八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第七條 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應按本規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列出的項目進行。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第九條 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 (一)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 (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須按本規定第三、四、五、七條的有關規定,審核體檢情況和擬安排的勞動范圍。 (三)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 (四)《未成年工登記證》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條 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犯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 法規 進行處罰。 各級工會組織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對於有些甘願去聘用未成年工的企業來說,其實更應該去全面的認識一下未成年工勞動法的詳細規定。當然,該法只適用於滿16周歲,低於18周歲的未成年工,企業要招用未成年工也要安排和其體力相當的活動,有些危險的作業就是明確禁止給未成年工安排的,還有些存在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的未成年工也一律不準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