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派出所通知體檢意味著什麼
法律分析:要體檢,派出所需要知道犯人有沒有什麼病,比如,犯人有心臟病,就應該分開囚禁,減少刺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⑵ 派出所做筆錄為什麼要尿檢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要求尿檢,這是在進行毒品檢測。尿檢吸毒陽性,是用毒品檢測試紙檢測一個人的尿液中有無毒品成分。目前在我們國家,檢查一個人是否吸毒,用的最多的就是檢測尿液的檢測板,也就是用試紙檢測是否吸毒。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在訊問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⑶ 到公安局接受詢問為什麼要體檢
取保候審期間派出所叫去體檢是正常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隨傳隨到,也許檢查後准備羈押看守所。申請取保候審要滿足以下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廳猛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盯伏羨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凱拍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⑷ 拘留之前為什麼要體檢
法律分析:拘留之前體檢的原因:一是拘留對象如患有重大疾病如嚴重心腦病、嚴重傳螞岩染病等,均不能關押。二是摸清拘留對象身體狀況,掌握病史,便於積累資料。三是盡可能減少或杜絕發生重病及死亡事故。一般檢查需要做X線片、心電圖、梅毒、HIV、血常規等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殲物喊一)患有氏野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⑸ 派出所帶人去體檢是什麼情況
法律分析:處拘留的人要先進行體檢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四條 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盯緩耐,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凱春手續。當場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後立即報哪御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公安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⑹ 公安傳喚為什麼要體檢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是不可以異地傳喚的,只能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如果是異地傳喚的可以拒絕傳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⑺ 派出所通知結案為什麼還要檢查身體
我覺得應該是對你有好處頃悉的,比如說,在拘留所或者是監獄里被別人打了,那麼身體上肯定會有傷的,因為對於這個地方雀前乎的時候都要經過體檢,那麼你出去了有傷了他們還要負責任的,所以說對你悔巧是有好處的,
⑻ 被派出所體檢意味著什麼
法律分析:體檢只是為了更好地確定犯人的情況。派出所需要知道犯人有沒有什麼病,比如,犯人有心臟病,就應該分開囚禁,減少刺激,所以對關押人員進行體檢,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⑼ 公安局傳喚做體檢是什麼意思
那就是基本上要拘留了
對於違反治安管理法的人進行傳喚,需要辦案部門的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如果是當場進行傳喚,可以口頭進行,但是要出示證件並記錄在筆錄中;如果是刑事傳喚,
同樣也是需要使用傳喚證,但是對於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口頭傳喚。同樣的,需要出示證件並且在筆錄中註明是口頭傳喚。
(9)派出所錄筆錄為什麼要去做體檢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關於傳喚的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⑽ 傳喚期間為什麼要體檢
法律分析: 刑警隊訊問後要體檢是怕出事 入職體檢都查些普通項目 如果體檢人沒有乙肝.肺病 就基本上代表體檢通過了 根據當事人的健康狀況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註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並由犯罪嫌疑人註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對自動投案或者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第一百九十五條 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第一百九十六條 傳喚、拘傳、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並記錄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