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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病體檢多久一次

發布時間:2023-02-13 16:32:41

⑴ 《勞動法》規定職業病體檢幾年一次

勞動法並未規定體檢要幾年一次。

根據勞動法中有關於員工體檢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於一般的員工,勞動法沒有規定必須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1)放射病體檢多久一次擴展閱讀: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⑵ 從事輻射性設備公司應不應該給體檢

從事輻射性設備公司必須給相關員工體檢,放射工作人員至少兩年體檢1次,只是保障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
衛生部日前發布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規定,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後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辦法提出,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

⑶ CT檢查多久做一次比較好

這和病情本身有很大關系,我去里說吧,就我們普外科,術前要做此CT,術後恢復i後也要做一次,然後3個月後再做一次,然後半年或一年做一次,有異常可以隨時做。你要是沒有什麼么病情,僅僅是為了體檢什麼的,一年一次足夠了。做多了確實不好拍

⑷ CT多久做一次比較安全

你的問題很難回答。沒有誰可以明確告訴你多久做一次一定安全。 問題不在於多久做一次,而是你做CT和不做CT的利弊權衡。 事實上,我們臨床上都是這樣操作的,胸片是初步篩查工具(原因:首先費用便宜,在判斷有病沒病上價值比較大,符合經濟學效益;其次,吃光時間短,傷害小,以前的胸透吃光多。但由於胸片是疊加影像,將立體的人體疊加成平面的片子,所以有很大局限性,而且心臟後面的病灶會漏診),有問題進一步做CT,CT有問題經治療後一定要再復查CT。 醫生用的葯只是按照常見病原菌用,不保證一定有效,即使症狀改善也不代表一定痊癒,無法指導進一步用葯,如果貿然停葯可能病情反跳;如果已好轉還繼續用葯又容易導致該類抗生素耐葯。所以一定要復查。 的確,短期內你是吃光較多,但不復查CT,如果肺炎遷延不愈,那你近期就有風險,而吃光的風險是遠期的,權衡利弊,絕對是做優於不做。 至於一個月一次胸片、兩次CT的風險,基本沒有問題。接受放射線對人體的損傷是看累積放射劑量,短期內稍顯密集的放射不至於對你的身體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延伸出去,現在社會上有爭議的是接受不必要的射線。比如求職要求體檢,可能存在不同的單位對應不同的體檢醫院,如果在幾家單位求職,可能需要短期內在不同醫院重復拍片。這是沒有必要的接受照射。這類情況應該避免。

⑸ 職業病體檢多久做一次

原則上是每半年至一年一次。
公司需要到職業病醫院為新進職工建檔,然後每年接受檢查,根據工種不一樣,檢查的項目不一樣。
首先你們要確定自己所從事的工作屬於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的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具體的分類太多,你要去查一下才知道。

⑹ 組織放射工作人員多少年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必要時可增加檢查次數

第一條
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放射工作單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單位,是指開展下列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源)的生產、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理;
(二)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和維修;

(三)核燃料循環中的鈾礦開采、鈾礦水冶、鈾的濃縮和轉化、燃料製造、反應堆運行、燃料後處理和核燃料循環中的研究活動;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放射工作場所的輻射監測;
(五)衛生部規定的與電離輻射有關的其他活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在放射工作單位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管理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標准及規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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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從業條件與培訓

第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第六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活動以及非醫用加速器運行、輻照加工、射線探傷和油田測井等活動的放射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其他放射工作單位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規定,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七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於4天。
第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於2天。

第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
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並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或標准實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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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第十一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准、規范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應超過90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按照有關標准執行;
(二)建立並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三)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第十二條 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應當包括:

(一)常規監測的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
(二)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十三條
放射工作人員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

(二)操作結束離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時,按要求進行個人體表、衣物及防護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發現污染要及時處理,做好記錄並存檔;

(三)進入輻照裝置、工業探傷、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
第十四條
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組織實施。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准、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工作,參加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

個人劑量監測報告應當在每個監測周期結束後1個月內送達放射工作單位,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時間和格式,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數據逐級上報到衛生部。
第十七條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擬定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程序和標准,組織實施全國個人劑量監測的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匯總分析全國個人劑量監測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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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職業健康管理

第十八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標準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後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
第二十條
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參加應急處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健康檢查或者醫療救治,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第二十二條 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將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送達放射工作單位。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當客觀、真實,並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負責。
第二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導致健康損害的,應當通知放射工作單位,並及時告知放射工作人員本人。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病人應當通知放射工作人員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單位,並按規定向放射工作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7日內,如實告知放射工作人員,並將檢查結論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放射工作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條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婦女參與應急處理和有可能造成職業性內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避免接受職業性內照射。

第二十七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並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照射接觸史;
(二)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

(三)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隨訪觀察等健康資料。
第二十八條
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
第二十九條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工作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
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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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有關法規和標准執行情況;
(二)放射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三)人員培訓、職業健康檢查、個人劑量監測及其檔案管理情況;

(四)《放射工作人員證》持證及相關信息記錄情況;
(五)放射工作人員其他職業健康權益保障情況。

第三十四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檢查時,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⑺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與安全,全面評價放射工作人員勝任本職工作的健康狀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所有放射工作單位和放射工作人員。第三條本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負責組織實施。第二章常規醫學監督第四條放射工作人員就業前必須進行體格檢查,體檢合格者方可從事放射工作。第五條放射工作人員就業後必須進行定期體格檢查。對在甲種乙種工作條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員每年體檢一次;對在丙種工作條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員每2-3年體檢一次;必要時可增加體檢次數。
就業前、後體檢結果由體檢單位詳細如實地記錄在個人健康檔案中(附件1)。第六條放射工作單位對每位放射工作人員必須建立個人健康檔案和個人劑量檔案。第七條就業前、後人員的體檢由放射工作單位組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指定的醫療、衛生防護單位進行。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第八條放射工作人員必須具有在正常、異常和緊急情況下能正確、安全地履行其職責的健康條件。第九條對從事核反應堆(包括各種核動力堆)工作的人員,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須具有正常的視覺、聽覺及良好的精神狀態,並對穿戴防護用具無過敏現象。第十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宜從事放射工作,已參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據情況給予減少接觸、短期脫離、療養或調離等。
1、血紅蛋白低於120g/L或高於160g/L(男),
血紅蛋白低於110g/L或高於150g/L(女);
2、紅細胞數低於4×1012/L或高於5.5×1012/L(男),
紅細胞數低於3.5×10的12次方/L或高於5×10的12次方/L(女);
高原地區可參照當地正常值范圍處理。
3、准備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白細胞總數低於4.5×10的9次方/L或高於10×10的9次方/L者,已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白細胞總數持續(指六個月、下同)低於4×10的9次方/L或高於1.1×10的10次方/L者。
4、准備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血小板低於110×10的9次方/L;已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血小板持續低於100×10的9次方/L。
5、患有心血管、肝、腎、呼吸系統疾患,內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膚疾患和嚴重的晶體混濁或高度近視者。
6、嚴重神經、精神異常,如癲癇、癔病等。
7、其它器質性或功能性疾患,衛生部門可根據病情或接觸放射性的具體情況(包括放射工作種類、水平等)、本人工作能力、專業技術需要等綜合衡量確定。第四章健康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十一條衛生部在國家衛生標准技術委員會放射病診斷標准分委員會的基礎上,設立國家級放射疾病診斷組,其職責是:
1、對全國健康檢查和放射疾病診斷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2、受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核工業部放射疾病診斷組或負責診斷放射疾病的醫療機構提出的疑難病例和問題;
3、參加重大放射事故的醫學處理工作。
衛生部工業衛生實驗所為國家放射疾病診斷組的辦事機構,負責其日常工作。第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成立放射疾病診斷組或指定放射衛生防護機構和醫院負責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性健康體檢、放射疾病診斷及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1、負責本地區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性健康體檢;
2、負責本地區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性放射疾病診斷及治療;
3、參加放射事故的調查和衛生醫學處理;
4、負責疑難病例的轉診。第十三條核工業部可以成立放射疾病診斷組或指定專職醫院,在報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批准後,負責本部門在該地區的直屬企事業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體檢和放射損傷的醫學處理,並接受地方放射疾病診斷組的指導。第十四條參加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和體檢的各科醫師必須具有放射醫學知識,掌握國家頒發的職業性放射疾病診斷標准和有關規定,並有正確、及時處理放射事故受照射人員的能力。第十五條職業性放射疾病的診斷,必須實行以當地為主和以指定的放射衛生防護及醫療部門或診斷組集體診斷為準的原則,並發給職業性放射疾病診斷書(附件2)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存診斷單位,一份存放射工作單位,一份交本人。

⑻ 隔多久做ct才會對身體無影響

盡量每次做ct的時間要間隔半年,因為ct對人們的身體傷害還是比較大的,尤其是對一些未成年或者是對年紀大的老人來說。對於那一些身體比較好的人,他們可以半年去做一次,但是對於那些身體比較差,承受能力比較弱的人,有時候就可以選擇盡量一年做一次檢查。Ct是由於一種放射性的射線對人們進行一系列的檢查,但是實際上這種射線卻影響著人們的健康,要根據ct放射劑多少,再去決定下一次做ct的時間。

雖然ct是有危害的,但不得不說他對於我們人類的幫助也是很大的。

⑼ 胸透多久做一次對身體才無害

做一次胸透的放射量不是很大,間隔2個月也不會對身體造成大的影響,不用擔心的。可以繼續做胸透的,沒什麼問題的,X射線沒那麼可怕的,即使連續做也沒什麼問題的,自訴一年內檢查胸透三次,當然x光是存在電離輻射,而如果是三次胸透不會對機體影響。像你訴說的情況,x光存在損害,所以檢查後期可以適當給予木耳,海帶,綠豆湯,綠茶等食物調理,盡量減少輻射對機體的損害,而三次胸透不會導致機體功能異常。
但我也納悶啊?到底什麼工作要如此檢查,難道上一次胸透檢查不能做依據嗎?建議你把這種擔心😓心理和相關負責人討論一下,真的沒必要反復做胸透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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