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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醫是怎麼體檢的

發布時間:2023-02-06 10:33:41

Ⅰ 重慶醫葯高等專科學校的「臨床醫學」專業有什麼特殊要求嗎就是對身體有沒有什麼要求

臨床醫學專業對體檢要求不高,以下應引起重視:色盲及色弱應稱為色覺異常,是生理缺陷、不是疾病,這項檢查應稱為色覺檢查。經百萬人統計,現已明確,色覺異常者只是不宜從事以顏色作為技術標準的某些專業如:化學、化工類及生物學、醫學、農林等類中必須從事在顯微鏡下觀察染色細胞或在其專業學習中有類似課程的。能夠區分和識別紅、黃、綠、藍、紫各單種顏色是不影響從事財會、管理類、體育、計算機、機械製造等等專業的

Ⅱ 報考醫學體檢有何要求

醫學類招生體檢要求
(一)患有傳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臟病、高血壓等無法完成學業的疾病及學習不能自理的考生,將不予錄取,具體包括:
1.嚴重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壓病。
2.重症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症。
3.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風濕性疾病。
4.重症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嚴重精神病未治癒、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
5.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不予錄取:
(1)原發型肺結核、浸潤性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癒或治癒後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癒後一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癒無症狀者。
7.其他臟器患有器質性疾病或病變者,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並開具證明已無法完成學業或學習不能自理的考生,也不予錄取。
(二)以下情況不錄、限錄或慎錄:
1.身高:男生<170cm女生<160cm,法醫學及法學專業限錄。男生<165cm 女生<158cm,護理學專業限錄。
2.體重:超過標准20%者慎錄。標准體重參考公式:(身高-100)×0.9= (kg)。
3.皮膚過敏:葯學各專業不錄,其他慎錄;酒精過敏者醫學類專業不錄。
4. 雙眼矯正視力4.8而鏡片度數大於600度,各專業慎錄,矯正度數大於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到 4.8鏡片度數大於 400度的,各專業限錄。
5.色弱、色盲者醫學類專業不錄。
6.左利者口腔專業不錄。
7.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另一耳全聾的,各專業不錄或限錄。
8.斜視、嗅覺遲鈍、口吃醫學類專業不錄。

Ⅲ 醫學生大學入伍體檢項目和要求有哪些

今年國防部徵兵辦公室對體檢標准進行了調整,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身高標準的調整,男青年的身高標准由160厘米以上,調整為162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標准由158厘米以上,調整為160厘米以上,還規定了不同兵種新兵的身高限度。二是體重標準的調整,對體格條件較為優秀的應征青年,體重可放寬至不超過標准體重的25%,不低於標准體重的15%。三是視力標準的調整,除特殊要求的條件兵外,大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學生報名應征的,右眼裸眼視力從4.8放寬到4.6,左眼裸眼視力從4.6放寬至4.5。四是血常規、尿檢等一些輔助性檢查項目,重新明確了標准限度和把關原則。

應征入伍公民體格檢查標准(舊版,請結合以上修訂標准閱讀)

外 科

第一條 身長、體重不低於下列標准合格。

(一) 男性

陸勤、潛艇、水面艦艇人員(含海軍陸戰隊員,以下各條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員,身長162厘米(坦克乘員不超過175厘米)體重50干克。

潛水員,身長168厘來(不超過:185:厘米)體重54千克。

邊遠地區的少數民族陸勤人員身長可放寬至15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8千克。

(二) 女性

身長158厘米,體重45千克。

(三) 過於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條 外傷所致的顱骨缺損、骨折、凹陷、顱內異物存留等,顱腦外傷後遺症,顱腦畸形,顱腦手術史,不合格,

第三條 頸強直,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結核性淋巴結炎,不合格。

第四條 骨、關節、滑囊、腱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骨、關節畸形,習慣性脫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 輕度胸郭畸形(潛水員除外);可自行矯正的輕度脊柱側彎、駝背。

(二) 單純性骨折,治癒一年後,復位良好,無功能障礙及後遺症。

(三) 大骨節病僅指(趾)關節稍粗大,無自覺症狀,無功能障礙,陸勤人員合格。

第五條 兩下肢不等長超過2厘米,膝內翻股骨肉踝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超過7厘米(空降兵超過4厘米),或雖在上述規定范圍內但步態異常,不合格。

兩下肢不等長,空降兵不合格。

第六條 影響功能的指(趾)殘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響長途行走的雞眼、胼胝,重度皸裂症,不合格。

第七條 惡性腫瘤,影響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腫瘤、囊腫、瘢痕、瘢痕體質,不合格。

第八條 脈管炎,動脈瘤,重度下肢靜脈曲張、精索靜脈曲張,不合格。

第九條 有胸、腹腔手術史,疝,脫肛,肛瘺,陳舊性肛裂,環狀痔,混合痔(直徑大於0.5厘米或超過二個),經常發炎、出血的內外痔,不合格。

闌尾炎手術後半年以上,腹股溝疝、股疝手術後一年以上無後遺症,各類人員合格。

第十條 泌尿生殖系統炎症、結核、結石等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影響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發育不全,隱睾,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 無自覺症狀的輕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積液(不大於健側睾丸),睾丸鞘膜積液(包括睾丸在內不大於健側睾丸一倍)。

(二) 交通性鞘膜積液,手術治癒後一年以上無復發、無後遺症。

(三) 無壓痛、無自覺症的精索、副睾小結節(不超過二個,直徑小於0.5厘米)。

第十一條 腋臭、頭癬、泛發性體癬,疥瘡,慢性濕疹,慢性蕁麻疹,神經性皮炎,白癜風,銀屑病,與傳染性麻風病人有密切接觸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傳染性或難以洽愈的皮膚病,影響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 輕度腋臭(潛艇、水面艦艇人員,潛水員,坦克乘員除外)。

(二) 局限性神經性皮炎(直徑不超過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風(著夏裝非裸露部位)、花斑癬 股癬。輕度手(足)癬、指(趾)癬、凍瘡。

第十二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和性病淋巴肉牙腫,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艾滋病及病毒攜帶者,不合格;

內 科

第十三條 血壓超出下述范圍,不合格。

收縮壓: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張壓: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條 器質性心臟、血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 卧位聽診,心臟收縮期雜音經改變體位反復聽診確屬生理性。

(二) 偶發的期前收縮,一分鍾不超過三次,確無心臟病變者。

(三) 心率每分鍾56—110次之間。

潛水員、空降兵和補入高原地區的新兵,上述三項從嚴掌握。

第十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哮喘,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統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 兩肺孤立散在的鈣化點,數量在三個以下,直徑不超過0.5厘米,密度高,邊緣清晰,周圍無浸潤現象。

(二) 肺紋理增強不超過中帶、數量少、纖細、分布均勻、無扭曲變形。

第十六條 胃、十二指腸、肝臟、膽囊、脾臟、胰腺疾病,細菌性痢疾,慢性腸炎,內臟下垂,腹部包塊,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 仰卧位,平靜呼吸,在右鎖骨中線肋緣下捫到肝臟不超過1.5厘米 (劍突下不超過3厘米,質軟,邊薄,平滑,無觸痛,扣擊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圍,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

(二)五年前患過甲型病毒性肝炎,治癒後再末復發,無症狀和體征者。

(三)既往患過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引起的脾臟腫大,在左肋緣下不超過l厘米,無自覺症狀,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

(四)肝、脾同時觸及,符合上述(一)、 (三)兩項,陸勤人員,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條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

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轉氨酶賴氏法40單位以上。

(二)谷丙轉氨酶賴氏法25單位以上,並伴有麝香草酚濁度試驗超過6單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動血凝法滴度大於1;16。

第十八條 泌尿、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結締組織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鉤蟲病(伴有貧血),慢性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阿米巴痢疾、絲蟲病,不合格。

絲蟲病治癒半年以上,瘧疾、黑熱病、血吸蟲病、阿米巴痢疾、鉤端螺旋體病治癒兩年以上無後遺症,全身情況良好,能擔負重體力

勞動,合格。

第二十條 有癲癇病、精神病、夢游、暈厥史及神經官能症、智力低下、遺尿症,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食物或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時精神障礙,治癒後無後遺症。

(二)十三周歲後未發生過遺尿。

第二十一條 中樞神經系統及周圍神經系統疾病及其後遺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 口吃,不合格。

輕度口吃(一句話中有兩個字重復兩次),除潛艇人員、潛水員、坦克乘員外,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條嗅覺喪失,不合格。

嗅覺遲鈍,各類人員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條 聽力,每側耳語低於5米,不合格

一側耳語5米、它側不低於3米,陸勤人員合格。

第二十五條 眩暈病,重度暈車、暈船,不合格。

輕度暈車、暈船,陸勤人員合格。

第二十六條 耳廓畸形,外耳道閉鎖,反復發炎的耳前瘺管,耳廓、外耳道濕疹,耳黴菌病,不合格。

輕度耳黴菌病,陸勤人員合格。

第二十七條 鼓膜穿孔,化膿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難以治癒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內陷,鼓膜粘連萎縮、瘢痕、石灰沉著,陸勤人員;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合格。

鼓膜輕度內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著不超過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氣壓功能及鼓膜活動—良好,潛艇人員、空降兵合格。

第二十八條 鼻畸形,慢性副鼻竇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縮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樣變及其它影響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

格。

不影響副鼻竇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膿性分泌物;輕度萎縮性鼻炎,陸勤人員、空降兵,坦克乘員合格。

第二十九條 慢性扁桃體炎,影響吞咽、發音功能難以治癒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 科

第三十條 視力,低於下列標誰不合格:

(一)陸勤人員:右眼裸眼視力4.9,左眼裸眼視力4.8。

(二 )潛艇、水面艦艇人員,潛水員,空降兵,坦克乘員每一眼裸眼視力5.0。

高中、職業高中、中專畢業生視力可放寬至4.9。

第三十一條 色覺異常,不合格。

能夠識別紅、綠、黃、蘭、紫。各單色者,陸勤人員合格。

第三十二條 影響眼功能的眼瞼、瞼緣、結膜、淚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狀胬肉,伸入角膜不超過2毫米,陸勤人員合格。

第三十三條 眼球突出,眼球震顫,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內、外斜視在15度以內,陸勤人員合格。

第三十四條 角膜、鞏膜、虹膜睫狀體疾病,瞳孔變形、運動障礙,不合格。

不影響視力的角膜雲翳,各類人員合格。

第三十五條 晶狀體、玻璃體、脈絡膜、視神經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數散在的晶狀體小混濁點,各類人員合格。

口 腔 科

第三十六條 三度齲齒、齒缺失並列在一起的超過兩個,不在一起的超過三個;頜關節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響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條切牙、尖牙、雙尖牙缺損,超咬牙合超過0.5厘米,開咬牙合超過0.3厘米,深復牙合超過三分之二,反咬牙合,牙列不齊,輕度牙周病,潛艇人員、潛水員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上下兩側三、四齒咬牙合相距0.3厘米以內。

(二)切牙缺失一個固定義齒修復後功能良好。

(三)個別切牙牙列不齊或重迭。

(四)不影響咬牙合的上頜側切牙反咬牙合。

第三十八條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腫,不合格。

婦 科

第三十九條 外生殖器發育異常,功能性子宮出血,生殖器官結核,腫塊,慢性盆腔炎,不合格。

Ⅳ 醫學院新生入學體檢嚴格嗎

同學,如果你的眼睛視力已經超過800度,最好去醫院看看視網膜情況。看來你想報考這兩所學校了。體檢往往是走過場,但是你的眼睛視力還是有點高啊。 希望你能考進你理想的大學。

Ⅳ 體檢標准,是用人單位設定,還是以醫學標准為依據

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健康體檢管理,保障健康體檢規范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健康體檢是指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對受檢者進行身體檢查,了解受檢者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疾病線索和健康隱患的診療行為。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健康體檢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健康體檢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執業條件和許可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申請開展健康體檢。
(一)具有相對獨立的健康體檢場所及候檢場所,建築總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二)登記的診療科目至少包括內科、外科、婦產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醫學影像科和醫學檢驗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內科或外科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每個臨床檢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冊護士;
(五)具有滿足健康體檢需要的其他衛生技術人員;
(六)具有符合開展健康體檢要求的儀器設備。
第五條 醫療機構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開展健康體檢。
第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按照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開展健康體檢的醫療機構進行審核和評估,具備條件的允許其開展健康體檢,並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中予以登記。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七條 醫療機構根據衛生部制定的《健康體檢基本項目目錄》制定本單位的《健康體檢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並按照《目錄》開展健康體檢。
醫療機構的《目錄》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不設床位和床位在99張以下的醫療機構還應向登記機關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用醫療技術進行健康體檢,應當遵守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有關規定,應用的醫療技術應當與其醫療服務能力相適應。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尚無明確臨床診療指南和技術操作規程的醫療技術用於健康體檢。
第九條 醫療機構開展健康體檢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規范,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健康體檢的質量。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受檢者在健康體檢中的醫療安全。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開展健康體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對受檢者相應的告知義務。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開展臨床實驗室檢測,嚴格執行有關操作規程出具檢驗報告。
第十三條 各健康體檢項目結果應當由負責檢查的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記錄並簽名。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完成健康體檢的受檢者出具健康體檢報告。健康體檢報告應當包括受檢者一般信息、體格檢查記錄、實驗室和醫學影像檢查報告、陽性體征和異常情況的記錄、健康狀況描述和有關建議等。
第十五條 健康體檢報告應當符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指定醫師審核簽署健康體檢報告。負責簽署健康體檢報告的醫師應當具有內科或外科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開展健康體檢必須接受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質量控制管理。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合理的健康體檢流程,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規范,做好醫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開展健康體檢不得以贏利為目的對受檢者進行重復檢查,不得誘導需求。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不得以健康體檢為名出售葯品、保健品、醫療保健器械等。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健康體檢中的信息管理,確保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未經受檢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檢者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二條 受檢者健康體檢信息管理參照門診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外出健康體檢
第二十三條 外出健康體檢是指醫療機構在執業地址以外開展的健康體檢。
除本規定的外出健康體檢,醫療機構不得在執業地址外開展健康體檢。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可以在登記機關管轄區域范圍內開展外出健康體檢。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開展外出健康體檢前,應當與邀請單位簽訂健康體檢協議書,確定體檢時間、地點、受檢人數、體檢的項目和流程、派出醫務人員和設備的基本情況等,並明確協議雙方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於外出健康體檢前至少20個工作日向登記機關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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