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拘留前是不是要檢查身體
拘留前要檢查身體。犯錯的人到拘留所前要進行身體檢查,是因為:
1、為了檢查你是否有一些疾病不適合和其他人羈押在一起,比如一些傳染病;
2、檢查對當事人是一種保護,並且發病及時發現;
3、一般檢查需要做X線片、心電圖、梅毒、HIV、血常規等檢查。
一、拘留體檢什麼病可以不用被拘
患有傳染病、精神病和其他嚴重疾病的患者,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因為傳染病以及有嚴重的其他疾病的患者被拘留後可能會將其他拘留人員感染,從而使他人患病,所以這類人員一般會被送去隔離治療。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一般是被判為無罪的,後期會被送到精神病院。而產婦她們的孩子,新生的嬰兒是無罪的。所以這樣的拘留人員會受到其他的處置。
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拘留共三種: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刑事拘留後治安拘留所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與後兩種拘留之間有著嚴格的區別。
(一)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的區別:
(1)適用的對象不同。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而行政拘留則適用於一般違法的人;
(2)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不具有懲罰性,只是一種臨時的保障性措施,行政拘留是一種處罰;
(3)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行政拘留是處罰和教育一般違法的人;
(4)羈押期限不同。普通刑事拘留不得超過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5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② 拘留體檢有哪些項目
法律分析:以下為必須體檢的項目:
一、行政拘留:
血壓、體溫、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二、刑事拘留:
血壓、體溫、胸透、血常規、B超、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一般體檢項目:
體檢項目:一般包括女性體檢項目和男性體檢項目,具體要作的檢查要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另外體檢項目還按照公務員體檢,出國體檢,入職體檢等不同的需求有不同的體檢項目。
體檢項目一般有肝功,血糖,血脂,腎功,腹部B超,男性B超,女性B超,血尿常規,肝炎篩查,胸透,心電圖,內科,外科,耳鼻喉科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七條 國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經費。
人民警察的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預算。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③ 拘留所體檢項目
法律分析:各個地方的體檢項目要求不一樣,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為必須體檢的一些項目:
一、行政拘留的體檢項目:
血壓、體溫、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二、刑事拘留的體檢項目:
血壓、體溫、胸透、血常規、B超、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九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④ 進看守所前五項體檢
進看守所前五項體檢為,血壓、體溫、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進看守所之前,需要體檢的,但是一般正規看守所里都有體檢設備和醫生,不用去醫院查。體檢項目一般包括女性體檢項目和男性體檢項目,具體要作的檢查要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另外體檢項目還按照公務員體檢,出國體檢,入職體檢等不同的需求有不同的體檢項目。體檢除了表面看看是不是正常處,主要有三個目的,查有沒有傳染病,查身上有沒有傷,通過X光查體內有沒有夾帶違禁品。嫌疑人進看守所以前送到醫院做簡單抽血,x光體檢,送到看守所以後會要脫光了全身檢查每一個部位,檢查有沒有外傷,包括扒開肛門檢查有沒有違禁品,體檢,留指紋,登記,剃光頭,穿犯人紅色馬甲。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由醫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並填寫入所健康檢查表。發現被拘留人身體有傷或者情況異常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情況說明,拘留所詳細登記傷情或者異常情況,並由送拘人員和被拘留人簽名確認。
看守所和監獄的區別是什麼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相關法律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⑤ 拘留前要做哪些體檢
體檢項目:一般包括女性體檢項目和男性體檢項目,具體要作的檢查要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另外體檢項目還按照公務員體檢,出國體檢,入職體檢等不同的需求有不同的體檢項目。
體檢項目一般有肝功,血糖,血脂,腎功,腹部B超,男性B超,女性B超,血尿常規,肝炎篩查,胸透,心電圖,內科,外科,耳鼻喉科檢查。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條 ,拘留所應當堅持依法、科學、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
⑥ 進看守所要做什麼身體檢查
法律分析:拘留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各個地方的體檢項目要求不一樣。以下為必須體檢的項目:一、行政拘留:血壓、體溫、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二、刑事拘留:血壓、體溫、胸透、血常規、B超、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三條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看守所監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
第五條 看守所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置,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廳(局)根據需要,可以設置看守所。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可以設置看守所。
⑦ 行政拘留抽血是查什麼
進拘留所體檢抽血是為了檢查嫌疑人是否有吸毒史或者正在吸毒,如果有存在該情形的,需要另案處理。採集血樣是為了採集血型和基因,並輸入資料庫。同時進行血樣比對,看是否與其它嫌疑的案件是否相符。另外進行健康檢查的同時也是為了檢查嫌疑人是否身體機能正常,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由醫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並填寫入所健康檢查表。
一、進拘留所會檢查hiv嗎
1、會有健康檢查,但是沒有明確是艾滋病。
2、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不予收押,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
3、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的,不予收押。
二、拘留體檢什麼病可以不用被拘
1、患有精神類疾病的,比如嚴重的抑鬱症,精神分裂,間歇性精神,癲癇疾病等等不予關押;
2、各種類型的嚴重的心臟疾病不予關押;
3、嚴重的高血壓疾病不予關押;
4、嚴重的肺結核等器官,肺部疾病等嚴重呼吸類型的疾病不予關押;
5、嚴重的各種肝臟類型的疾病不予關押;
6、嚴重的腎功能疾病不予關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⑧ 行政拘留體檢5大項是什麼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體檢主要檢查血壓、體溫、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等。行政拘留的體檢費是要自己出的,除非進入強制戒毒所,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才免費,發現被拘留人身體有傷或者情況異常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情況說明。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由醫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並填寫入所健康檢查表。發現被拘留人身體有傷或者情況異常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情況說明,拘留所詳細登記傷情或者異常情況,並由送拘人員和被拘留人簽名確認。
⑨ 拘留前體檢什麼病不收
不宜拘留的28種疾病具體是指精神病,艾滋病,白血病,癲癇,肝硬病變,肺結核,支氣管擴張以及其他需要保外就醫的疾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屬於28種疾病當中的一種,在判刑以後,多半都是對當事人監外執行的。《看守所條例》沒有定義不予收押的「嚴重疾病」。看守所有時會做擴大解釋。一般如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皮膚病、艾滋病、乙肝、癲癇、肺結核病、高血壓病(極高危組)、肺心病伴心衰、風濕性心臟病等等。《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明確了三十種保外就醫的疾病。但沒有法規將《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與《看守所條例》相關聯。1、經精神病專科醫院(按地區指定的司法鑒定醫院)司法鑒定確診的經常發作的各種精神病。2、各種器質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高血壓性心臟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心臟功能在三級以上。3、高血壓病111期。4、空洞型肺結核、反復咯血,經兩個療程治療不愈者,支氣管擴張、反復咯血、且合並肺感染者。5、各種肝硬變所致的失代償期,如門靜脈性肝硬變、壞死後肝硬變、膽汁性肝硬變、心源性肝硬變、血吸蟲性肝硬變等。6、各種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經治療不能恢復者。7、腦血管疾病、顱內器質疾病所致的肢體癱瘓、明顯語言障礙或視力障礙等,經治療不愈者。8、各種脊髓疾病及周圍神經所致的肢體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9、癲癇頻繁大發作,伴有精神障礙者。10、糖尿病合並心、腦、腎病變或嚴重繼發感染者。11、膠原性疾病造成臟器功能障礙,治療無效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結節性多發動脈炎等。
【法律依據】:《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第十條
拘留後發現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精神病和其他嚴重疾病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應當通知原裁決機關另行處理。 因為被拘留人有其他犯罪行為,決定予以刑事拘留、逮捕、勞動教養等處理或者予以少年收容教養的,應當根據有關憑證終止拘留,並辦理出所手續,註明出所的具體時間和所去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