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當兵體檢幾次 分別是什麼
義務兵入伍,體檢一般安排三次:
1、第一次在戶籍所在地的武裝部,屬於初檢,具體時間由當地徵兵辦確定;
2、第二次是全面體檢,也叫上站體檢,是縣市區武裝部組織的,通常安排在縣市區醫院,具體時間由當地徵兵辦確定;
3、第三次是入伍後的一個月里,是在部隊裡面實施的,叫復檢。
當兵體檢前注意8大事項:
1、晚上十點前睡覺,避免熬夜,保證充足和高質量的睡眠;
2、飲食應該清淡,均衡營養,不吃太過於油膩的食物、辛辣食物,可以吃粗糧和水果、蔬菜等;
3、不喝酒,少抽煙,多喝水,勤排尿;
4、體檢前一天要洗澡;
5、上午禁止吃早餐,頭天晚上的晚餐應該清淡,肝功能檢查應當在空腹狀態下進行;
6、做完所有體檢項目,是不允許先離開體檢站;
7、穿著舒適的內衣褲,干凈的鞋襪,外衣容易脫掉,不要佩戴金屬飾品和掛件;
8、在體檢前慎用以下葯物:鎮痛葯、止咳葯、止瀉葯、感冒葯、含有可待因、麻黃鹼等成分的葯物,因為這些會對檢查結果造成干擾從誤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第十四條 在徵集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應征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並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的,被徵集服現役。
㈡ 徵兵體檢為什麼要體檢四次
第四次刷下來的人更多,你的機會就更大,但不代表你已經檢到了兵。
㈢ 當兵體檢一般幾次
一般體檢三次,第一次是報名之後的初見,第二次是役前訓練訓練完之後的檢查,第三次是進入部隊後進行的復檢。
㈣ 參軍體檢為什麼要檢4-5次
怕造假.
每次安排不同的人去檢查.
你不可能買通所有人.
㈤ 當兵要幾次體檢
【法律分析】:當兵一般情況下要體檢三次。首次體檢在戶籍所在地的武裝部進行身體檢查,而第二次檢查屬於全面體檢也叫做上站體檢,主要是在縣或市區醫院進行。第三次體檢則是入伍後的一個月,在部隊進行全面的復檢。而體檢時會對應征者的身高、體重以及視力都有明確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五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按照兵役機關的安排在當年進行初次兵役登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初次兵役登記。 初次兵役登記可以採取網路登記的方式進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記站(點)現場登記。進行兵役登記,應當如實填寫個人信息。
㈥ 當兵要體檢多少次
法律分析:1、第一次在戶籍所在地的武裝部,屬於初檢,具體時間由當地徵兵辦確定;
2、第二次是全面體檢,也叫上站體檢,是縣市區武裝部組織的,通常安排在縣市區醫院,具體時間由當地徵兵辦確定;
3、第三次是入伍後的一個月里,是在部隊裡面實施的,叫復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六十六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徵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情節,由所在學校作退學等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戰時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㈦ 當兵第一次體檢檢查什麼,第二次檢查什麼,第三次檢查什麼
第一次體檢是鄉鎮徵兵辦組織的體檢,這一次體檢檢查的項目並不是特別多,總的來說只是外科的一些項目,主要是看一下有沒有身高等等這些方面明顯缺陷,或者是疤痕等等這些明顯不合格的,對於一些可以檢查出來的小問題能夠糾正的,也會建議應征的青年及時回去治療,方便能夠通過後面的縣裡面組織的檢查。
第二次體檢是復檢,一般來說,男生當兵體檢項目有這些:
檢查的主要內容有:肝功能、胸透、外科、內科、B超和政審等項目。、與第一次相比,第二次體檢檢還增加了艾滋病檢查、吸毒檢測、心理檢測等項目檢查,並且體檢要求更加的嚴格。
第三次體檢也就是在部隊軍醫給你檢查,和第二次體檢一樣的。丨
㈧ 兵檢要幾次
法律分析:義務兵入伍,體檢一般安排三次:1、第一次在戶籍所在地的武裝部,屬於初檢,具體時間由當地徵兵辦確定;
2、第二次是全面體檢,也叫上站體檢,是縣市區武裝部組織的,通常安排在縣市區醫院,具體時間由當地徵兵辦確定;
3、第三次是入伍後的一個月里,是在部隊裡面實施的,叫復檢。
法律依據:《徵兵工作條例》第八章 檢疫、復查和退兵
第四十條 新兵到達部隊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疫和復查。經檢疫發現患傳染病的,應當及時隔離治療,並採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經復查發現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應當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條 新兵在檢疫、復查期間,發現因身體、政治情況不符合條件,不宜在部隊服現役的,作退兵處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部隊批准之日止,屬於政治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90天;屬於身體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45天。其中患有傳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隊應當及時給予治療,同時通知原徵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待病情穩定後作退兵處理,退回時間不受限制。退兵後不再補換。
第四十二條 屬於身體條件不合格退兵的,須經駐軍醫院(武警部隊須經總隊醫院或者地、市人民醫院)檢查證明,經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的衛生部門審查,報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的司令機關批准;屬於政治條件不合格需作退兵處理的,部隊應當事先與原徵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聯系查實,確屬不合格的,經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的保衛部門審查,報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