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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做筆錄第二次去體檢

發布時間:2022-12-21 15:00:31

1. 派出所為什麼要錄第二次筆錄

派出所做筆錄要做兩次的原因是需要核實具體情況。公安局做的筆錄分為兩種:一種是詢問筆錄,針對受害人、證人等的,一種是訊問筆錄,是針對犯罪嫌疑人,違法行為人的。筆錄是法律行業中的專業術語,就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2.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第二次去做筆錄是怎麼回事!

業內稱過二檢,必經程序

3. 錄口供為什麼要體檢

刑警隊訊問後要體檢是怕出事,入職體檢都查些普通項目,如果體檢人沒有乙肝.肺病,就基本上代表體檢通過了,根據當事人的健康狀況進行審理。公安錄口供:這個可以作為證據,但是不能作為定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錄口供要注意:
1、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所作的口頭供述(包括對其他人的揭發檢舉)。在中國,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口供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一種證據。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2、孤立的口供,未經查證和查證不實的口供當然不具有證據效力,這已由立法所確定,不必贅述。
3、關於查證屬實的口供的證據效力。依法獲取的口供一經查證屬實,當然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應當看到,對口供的查證過程,同樣是一個收集其他證據,審查判斷所收集的證據的過程,審查口供的真實性必須有足夠的其他證據,口供作為一種對案件事實有直接證明作用的證據,根據邏輯規則,其自身在不能證明自身真實性時,亦即喪失了獨立證明案件事實的可能性。
4、非法獲取的口供,雖經查證屬實,也不應承認其證據效力。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不僅如此,中國刑法更是將刑訊逼供行為規定為犯罪。長期以來,實踐中對非法獵取的口供,如屬「屈打假招」之類的口供,自然不會被採信,但對於非法獲取的「真供」採信與否多有爭議。

4. 交警為什麼做二次筆錄

法律分析:如果筆錄經過當事人確認,可以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使用。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警察做筆錄時,一定要如實說明事故情況,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在做筆錄時說謊,可能會承擔一定的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5. 為什麼警察局做筆錄要兩次呢

警察局做筆錄要兩次的原因是需要核實具體情況。公安局做的筆錄分為兩種:一種是詢問筆錄,針對受害人、證人等的,一種是訊問筆錄,是針對犯罪嫌疑人,違法行為人的。筆錄是法律行業中的專業術語,就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審判長應當對庭審筆錄進行審閱和確認,證人、當事人也應當對庭審筆錄進行閱讀和確認,這是為了保證庭審筆錄的客觀、全面和准確性。

(5)為什麼做筆錄第二次去體檢擴展閱讀:

筆錄格式如下:

一、標題。為「詢問筆錄」。

二、詢問簡況。按規定欄目,逐項記載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如詢問時另有在場人,也應作出記載。

三、詢問內容。採用問答式,如實記錄被詢問人所提供的證言。

四、核對筆錄記載。詢問結束後,記錄人應將筆錄讓被詢問人過目或向其宣讀,如有出入應允許更正,在確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寫上「以上記錄已經我看過(或已向我宣讀),沒有出入」字樣。

五、被詢問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6. 公安局做兩次筆錄為什麼

法律分析:警察局做筆錄要兩次的原因是需要核實具體情況。第一次詢問筆錄與第二次詢問筆錄是有一定的差異的。第一次詢問筆錄一般比較簡單,因為在第一次詢問的時候,公安機關掌握的只是案件的大致情況,對於細節一般是不會了解的。第二次詢問筆錄公安機關取得部分證據後,會針對性的提出問題,由犯罪嫌疑人進行解答。如果是同一辦案人員進行二次訊問,往往是針對第一次遺漏、不合理、有疑點之處進行訊問。如果是不同辦案人員進行訊問,說明案件已經進入下一個環節,該環節的辦案人員例行公事地訊問,主要看被訊問人陳述是否一致,有無出入,以決定是否批准擬作出的處理決定。一般而言,第一次的訊問筆錄較為可信,因為被訊問人即使要撒謊,也來不及把謊言編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7. 刑事案件帶去詢問筆錄,在帶去醫院做體檢,是否就要刑拘了

法律分析
被公安局帶走那個叫傳喚或者拘傳,最長不超過24小時,這種情況很有可能會被採取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若審理後被無罪釋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110條規定,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條件是: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7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8. 警察讓我做二次筆錄是什麼意思

做兩次筆錄說明公安機關第一次筆錄有些問題還沒有核實清楚,取筆錄,再次核實、查明案情。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都必須在拘留或逮捕後顧之憂4小時以內進行第一次訊問。第一次訊問的目的主要是查清證實被拘捕人是否被拘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的證據性文書。第二次詢問筆錄公安機關取得部分證據後,會針對性的提出問題,由犯罪嫌疑人進行解答。

(8)為什麼做筆錄第二次去體檢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一定先了解案情,對案件的關鍵環節作出判斷。這一要領的難點在於快速判斷關鍵環節,爭取在做筆錄前十分有限的時間里多了解案情,同時抓住時機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證據。

如果是該案的第一份筆錄,要向接警的民警了解情況,如了解到此案有目擊證人、物證、書證則務必注意採取措施保證證人、物證、書證不流失,切勿貽誤時機,然後開始製作筆錄一般而言,證人和物證的證明效力優於違法行為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

9. 醉駕交警第二次做筆錄的意義

法律分析:做兩次筆錄說明公安機關第一次筆錄有些問題還沒有核實清楚,取筆錄,再次核實、查明案情。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都必須在拘留或逮捕後顧之憂4小時以內進行第一次訊問。第一次訊問的目的主要是查清證實被拘捕人是否被拘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的證據性文書。第二次詢問筆錄公安機關取得部分證據後,會針對性的提出問題,由犯罪嫌疑人進行解答。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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