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領養自己的親侄子需要什麼手續
領養親侄子的條件有:領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領養人無子女;未夫妻雙方均年滿三十歲;領養人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符合收養孩子條件後,需要提交相關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到當地的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按照我國民政部的有關解釋,孤兒是指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和兒童。這里所說的棄嬰和兒童,是指被父母遺棄的初生兒和其他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遺棄嬰兒和兒童的,一般為生父母,也可能是養父母。作為被收養人的棄嬰和兒童,應以其父母查找不到為必要條件。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生父母有無特殊困難無力撫養,這方面的具體情形在法律中是不可能一一列舉,只能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一般說來,如父母患有嚴重疾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以致無法或不宜撫養子女,均可視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Ⅱ 領養侄子的條件是什麼
領養親侄子的條件有:領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領養人無子女;未夫妻雙方均年滿三十歲;領養人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符合收養孩子條件後,需要提交相關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到當地的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Ⅲ 在中國,領養孩子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在孤兒院領養小孩,需要的條件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周歲。
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2、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Ⅳ 領養孩子大人需要檢查什麼項目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領養兒童手續]領養兒童條件及手續
領養條件: (1)夫婦雙方均年滿30周歲;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夫婦雙方收養意見必須一致;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6)被收養人必須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年齡不滿14周歲。
申辦手續:
(1)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a、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原因和目的,對被收養人不遺棄、不虐待,撫養其健康成長的保證;
b、護照和海外居住證明;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c、經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或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台灣地區公證機關公證的,關於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d、意願書。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願意被收養的意願書。
E、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2張(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養單位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a、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b、棄嬰、兒童進入兒童福利院的原始記錄和集體戶籍證明;
c、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孤兒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d、棄嬰公告;
e、兒童醫院出具的被送養人送養前的健康檢查或病殘證明;
f、收養 。
Ⅳ 領養侄子要什麼條件
領養親侄子要滿足的要求:收養人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沒有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沒有違法犯罪記錄;年滿三十周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收養異性子女的,必須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Ⅵ 領養自己的親侄子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需要孩子父母,當事人夫妻倆,一起持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孩子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明材料。到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送養和領養手續。
法律依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四條 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第五條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