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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病返鄉體檢過了還要多久審批

發布時間:2022-09-15 17:52:41

Ⅰ 辦理病退要多久辦好體檢後還有多久才能批復

病退鑒定一般需要一個月出結果。
職工病退鑒定標准:
我國第一個職工病退標准--《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日前正式出台。此項《標准》中明確規定了職工勞動能力喪失程度主要以身體器官缺損或是功能障礙程度作為判定標准,同時以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所作的醫學檢查結果為依據。
對於人體運動系統、神經系統、心血管系統等9大系統的器官缺陷或是功能障礙的不同程度都作了規定詳細的鑒定原則和分類標准。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
一、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二、交費年限(含視同交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
三、因病或外因致殘,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符合以上三條的人員,可辦理病退,否則,不能按因病辦理退休。
現在更具體些:
企業職工申請病退鑒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養老保險繳費原則上滿15周年,女性40周歲以上,男性50周歲以上;
一般類疾病住院出院後滿1年;
惡性腫瘤、尿毒症、肢體癱等難以康復的嚴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後醫療期滿;
精神類疾病住院出院後年滿5年,且有5年系統治療診斷記錄。
職工在申請病退鑒定報名時須提交《病退鑒定申請表》、《病退鑒定須知》、本人簽字的申請書、正規住院病歷和住院醫療費報銷憑證以及市、縣兩級醫保中心醫療保險費支付單。如個人存根丟失,可提供醫保中心存根復印件並加蓋醫保中心印鑒,未參加醫保的單位可提供單位財務醫療費報銷憑證

Ⅱ 帶病返鄉多長時間不給辦理

辦理時限:即時辦理。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身份認定辦理依據
1.《軍人撫恤條例》(2004年8月通過,2011年7月修訂)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復員軍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的人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
2.《關於做好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身份認定工作的通知》(魯民〔2008〕83號)「二、(二)鄉鎮民政部門初審。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填寫《山東省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登記審批表》,並簽署審核意見,加蓋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印章,報縣級民政部門。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將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
基本流程
①提交申請。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受理與審核。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審核,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填寫《山東省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登記審批表》,並簽署審核意見,連同相關材料上報縣級民政部門;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③縣級民政部門受理與審核。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填寫《申請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體檢表》並由專人負責組織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指定醫院由縣級民政部門從縣級及以上人民醫院中確定。醫院應組成會診小組(至少三人),對體檢者照片和身份證核實無誤後,安排體檢並出具結論,按要求填寫《申請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體檢表》(附各項檢查報告),會診小組成員簽字,加蓋醫院公章。體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經體檢認為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在《山東省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登記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上報市級民政部門;經診斷或公示認為不符合規定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認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身份決定書》,將申請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④市級民政部門受理與審批。經市級民政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山東省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登記審批表》上簽署意見,辦理《山東省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證》;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認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身份決定書》,將申請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

Ⅲ 帶病回鄉公示之後,要多長時間審批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申請辦理認定和相應發放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整個流程縣市區級民政局需要收到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才能辦好(含上一級民政局的批准);縣市區級民政局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發給定期生活補助及享受相關待遇。依據是《民政部關於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及待遇問題的通知》(民發〔2009〕166號)、《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12〕255號)文件中關於時間的限定:【辦理時限】 對符合條件的,於收到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對醫院檢查結果、醫療衛生專家小組意見和所屬縣市區級民政局報批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局按照規定公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民政局在《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單位公章,批准其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並通知縣市區級民政局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發給定期生活補助及享受相關待遇。附:【辦理程序】 1、提交申請。申請人退役後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級民政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相關材料。 2、縣市區級民政局審核。經縣市區級民政局審核,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持縣市區級民政局開具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病情送檢表》到指定醫院對其服役期間軍隊醫院證明的慢性疾病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及《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病情送檢表》由醫院直接送交縣市區級民政局。同時,由縣市區級民政局完整填寫《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表》(一式兩份)基本信息,簽署申報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後,連同相關材料於每年5月份前統一上報上一級政府民政局;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 3、上一級政府民政局審批報備。上一級政府民政局在45個工作日內對醫院檢查結果、醫療衛生專家小組意見和所屬縣市區級民政局報批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級民政局按照規定公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上一級政府民政局在《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單位公章,批准其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並通知縣市區級民政局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發給定期生活補助及享受相關待遇。同時將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情況錄入優撫系統,報省市自治區民政廳(局)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Ⅳ 退伍帶病回鄉申請不通過,後又舊病復發還可以申請嗎

摘要 你好,班長,只要你有充分的證明材料,證明你的病患是由於服役造成的,就可以申請,但由於已經辦理了退伍手續,所以,不能申請帶病回鄉,只能申請評殘鑒定,鑒定符合傷殘軍人標準的,可以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傷殘軍人優撫證件和獲得相應待遇。

Ⅳ 申請帶病返鄉的條件

患慢性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伍回鄉生活困難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並提交或具備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

(二)戶口本;

(三)退伍軍人證;

(四)軍隊醫院證明,具體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檔案中記載患有慢性病的退伍軍人登記表或在服役期間軍隊體系醫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證明(須能取得該醫院或上級衛生部門確認);

2、近期從軍隊體系醫院復印的蓋有病歷管理部門印章的在服役期間患慢性病原始病歷。

(五)蓋有醫院病歷管理部門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軍隊醫院證明中記載的慢性病)就診病歷復印件及相關醫療檢查報告、診斷結論等。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安排申請人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規定或到指定的醫院對軍隊醫院證明的慢性疾病進行檢查。對於在部隊所患慢性病未痊癒的,填寫《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表》(表格樣式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由縣級或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具體審批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

審批機關認為符合條件的,在《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表》簽署意見,批准其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補助及享受其他相關待遇。對於由縣級或地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的,審批機關需同時將有關材料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糾正。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所患疾病治癒或生活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相關待遇。

在辦理過程中,民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限期到指定醫院體檢或提交相關材料,以核實上述情形。並告知「逾期不按要求體檢或提交相關材料,將取消相關待遇。」

(5)帶病返鄉體檢過了還要多久審批擴展閱讀:

服務對象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指在服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

工作流程

1、本人自願向戶籍所在地民政辦提出書面申

2、戶籍所在地民政辦初審後收集相關資料,填制審批表,並報縣民政局審核。

3、縣民政局審核後統一組織定點醫院體檢,醫療鑒定專家小組鑒定,並報市民政局審批。

4、市民政局審批後由縣民政局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後將審批結果告知本人。

Ⅵ 退役軍人帶病回鄉認定後多久復查一次

一般來說,只要認定了,基本上就不需要再復查了。
因為帶病回鄉的病種基本都是需要長期治療的。
審批的時候就會要做一次檢查,之後基本上就不用復查了。

Ⅶ 帶病回鄉認定條件

法律分析:患慢性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伍回鄉生活困難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並提交或具備

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

(二)戶口本;

(三)退伍軍人證;

(四)軍隊醫院證明,具體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檔案中記載患有慢性病的退伍軍人登記表或在服役期間軍隊體系醫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證明(須能取得該醫院或上級衛生部門確認)2、近期從軍隊體系醫院復印的蓋有病歷管理部門印章的在服役期間患慢性病原始病歷。(五)蓋有醫院病歷管理部門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軍隊醫院證明中記載的慢性病)就診病歷復印件及相關醫療檢查報告、診斷結論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安排申請人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規定或到指定的醫院對軍隊醫院證明的慢性疾病進行檢查。對於在部隊所患慢性病未痊癒的,填寫《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表》(表格樣式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由縣級或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具體審批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審批機關認為符合條件的,在《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表》簽署意見,批准其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補助及享受其他相關待遇。對於由縣級或地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的,審批機關需同時將有關料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糾正。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所患疾病治癒或生活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相關待遇。在辦理過程中,民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限期到指定醫院體檢或提交相關材料,以核實上述情形。並告知"逾期不按要求體檢或提交相關材料,將取消相關待遇。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糾正。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所患疾病治癒或生活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相關待遇。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五十一條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

Ⅷ 申請帶病返鄉的條件

  1. 申請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2. 農村戶籍和無工作單位城鎮戶籍的退伍軍人;

  3. 有原始病歷或服役期間在軍以上單位指定醫院就醫的相關醫療結論;

  4. 《退伍軍人登記表》(復印件需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印章)或《退伍證》原件有帶病回鄉相關內容的記載;

  5. 因服役期間所患疾病,導致部分勞動能力損失,明顯影響本人生產生活。

Ⅸ 老兵帶病退伍回鄉體檢後審批需要多長時間

我去年剛給我公公辦了帶病還鄉的補助待遇,去年是220元/月,今年長到250元/月。
不過跟你辦的不一樣,我們沒發:(優撫對象定期補助金領取證)和(醫療證)。
我們就是把原始病歷和退伍登記表什麼交到政府。我們是偶爾才看到退伍登記表上寫有「醫葯費」一欄,才去咨詢辦的。可能你的是退伍時就有「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證了,那應該還得多吧。應該把前面的都給你們補上,去市裡咨詢下。

Ⅹ 帶病返鄉的政策和待遇

法律分析: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主要是指在部隊服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對於患慢性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伍回鄉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

法律依據:《民政部關於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及待遇問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相關待遇提高以後,各地要求享受這一待遇的退役人員逐步增多。為做好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等工作,經徵求軍隊有關部門意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按照《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病評殘僅限於服現役期間患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此,認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應僅限於服現役期間患病的退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這里的患病是指,能夠直接造成《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中列舉殘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伍回鄉生活困難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並提交或具備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

(二)戶口本;

(三)退伍軍人證;

(四)軍隊醫院證明,具體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檔案中記載患有慢性病的退伍軍人登記表或在服役期間軍隊體系醫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證明(須能取得該醫院或上級衛生部門確認);

2.近期從軍隊體系醫院復印的蓋有病歷管理部門印章的在服役期間患慢性病原始病歷。

(五)蓋有醫院病歷管理部門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軍隊醫院證明中記載的慢性病)就診病歷復印件及相關醫療檢查報告、診斷結論等。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安排申請人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規定或到指定的醫院對軍隊醫院證明的慢性疾病進行檢查。對於在部隊所患慢性病未痊癒的,填寫《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表》(表格樣式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由縣級或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具體審批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

四、審批機關認為符合條件的,在《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表》簽署意見,批准其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補助及享受其他相關待遇。對於由縣級或地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的,審批機關需同時將有關材料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糾正。

五、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所患疾病治癒或生活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相關待遇。

在辦理過程中,民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限期到指定醫院體檢或提交相關材料,以核實上述情形。並告知「逾期不按要求體檢或提交相關材料,將取消相關待遇。」

六、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死亡或出現《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從下月起停發相關待遇。

七、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八、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對此前退伍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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