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單位體檢預約了但是離職
只要是簽訂了正式用工合同,且崗位是涉及職業危害因素的,企業都必須對員工安排離職體檢,在沒有完成體檢之前,不得辦理離職手續。而且費用全部由用工單位負責。這是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的。
可以不去體檢,畢竟你已選擇離職。你可以提前和管理體檢的領導說一聲,這樣也避免了尷尬,如果需要去那就問好是否要員工付錢,別莫名的又扣了工資。本來體檢這種事情就是你自願的,你如有很多項目,你都可以放棄體檢,然後這種的話,你完全可以直接放棄體檢。也不會有什麼損失。
如果去體檢了,在體檢報告有效期內,這個體檢報告是有效的。如果工作性質不變,無須再做體檢。如果新崗位有原來沒有檢查的項目,則要做補充檢查。之前的體檢報告已經交給前面那個公司,可以要求體檢機構重開一份,出點工本費。
一、入職體檢離職後可以拿回嗎
1.入職體檢報告沒有存入個人的人事檔案的員工。
2.離職時可以請求返還給本人(但是公司可以復印備案),如果作為員工檔案要保存在公司之後則是不可取回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② 入職體檢報告離職了可以自己拿回來嗎
可以的,這個體檢報告他們不能壓。你也可以不用再次去體檢
③ 辭職了入職體檢可以要回來嗎
法律分析:入職體檢報告沒有存入個人的人事檔案的員工,離職時可以請求返還給本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④ 入職體檢報告離職了可以自己拿回來嗎
入職體檢報告沒有存入個人的人事檔案的員工,離職時可以請求返還給本人(但是公司可以復印備案)。
員工入職體檢,是員工招錄或招工中的重要環節與內容,招錄員工的單位有權設定被招錄者身體健康、無重大或有礙勞動或工作的疾病作為入職條件,對員工的體檢屬於招錄程序或必然履行的內容之一。
所以,公司有權收取員工的入職體檢報告作為員工招錄的必備手續,並存入公司或員工個人檔案,沒有存入個人的人事檔案的員工離職時可以請求返還給本人(但是公司可以復印備案)。
同時,公司應當有保護員工身體隱私的義務(體檢報告的結論),也就是說公司不能公布或向無關第3人透入你的體檢報告。
(4)離職後公司買的體檢怎麼辦擴展閱讀
入職體檢飲食原則
1、請於健康體檢的前三天保持正常飲食。
2、體檢前一天應注意休息、勿飲酒及食用高脂肪、高蛋白類食物。
3、於體檢前一天晚餐後不再進食,保證空腹10-12小時抽血檢驗。
4. 體檢的當日早晨禁食、水,做完空腹項目(抽血、腹部彩超、人體成分)後進餐。
⑤ 公司離職體檢報告能拿回來嗎
法律分析:公司有權收取員工的入職體檢報告作為員工招錄的必備手續,並存入公司或員工個人檔案,沒有存入個人的人事檔案的員工離職時可以請求返還給本人,同時,公司應當有保護員工身體隱私的義務(體檢報告的結論),也就是說公司不能公布或向無關第3人透入你的體檢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⑥ 試用期內離職,可以要回入職時交的體檢報告嗎
這個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要回入職時的提交報告,不管體檢費用是用人單位繳納還是個人繳納,體檢報告是對本人身體狀況的一個告知,報告結果都屬於自己的所有物,其實,個人建議,在向用人單位提交報告時,可以提交體檢報告的復印件,原件自己留存。
法律分析
根據問題描述「試用期內離職,可以要回入職時交的體檢報告嗎」是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但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要回體檢報告,但法律對試用期內離職,做了明確規定,比如,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⑦ 員工入職後離職體檢報告需要歸還嗎
法律分析:可以要回的,雖然是單位出錢的,但是體檢數據是個人的,屬於個人隱私,單位無權扣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⑧ 員工離職後前公司的體檢證明可以帶走嗎
體檢報告一般都是個人保留,當然可以帶走。如果體檢報告在公司,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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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公司給的關愛通體檢福利離職後還可以用嗎
可以,,體檢福利屬於報酬的一種。
法律分析
已經發放的體檢福利,就算是已經是支付給你的報酬了。跟工資一樣,離職的時候不是說就必須歸還工資吧。那同樣的,你的體檢福利也可以繼續使用。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系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勞動者要獨立於國家、獨立於資本、獨立於其他任何人,成為能夠自由支配自己勞動力、享有自主擇業權的主人;用人單位要獨立於國家、獨立於其他單位,成為能夠自主經營,擁有用工自主權的市場主體。勞動保障其次是要保障主體的物質利益。維護主體人格和法律地位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和保障主體的物質利益。從勞動保障和社會保障的關系來看,前者以針對勞動者的弱勢地位而設立,後者針對生活風險而建立,不考慮主體的差異,因此社會保險是勞動保證的內容之一,但不是全部。社會保險的關系主題是勞動者和用人者的時候,也才屬於勞動保障的內容,兩者是區別但是有交叉。從社會保障和勞動保障來看,很明顯,勞動保障只屬於社會保障的一部分,屬於種屬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⑩ 辭職後給公司的體檢報告能拿回來嗎
法律分析:可以要回的,雖然是單位出錢的,但是體檢數據是個人的,屬於個人隱私,單位無權扣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