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離職前體檢還是離職後體檢
法律分析:一般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體檢。但對於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職業健康檢查(體檢),且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範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B. 公司離職體檢必須要去做嗎
如果員工從事崗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那麼員工在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單位必須安排員工進行離崗體檢。如果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是可以不進行體檢的。
《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C. 油漆工離職體檢需要檢查哪些項目
重點檢查的是呼吸系統,因為這些職業環境都伴隨著有害氣體,所以得檢查下呼吸系統。比如:呼吸道,肺功等。還有常規檢查:抽血,驗血,口鼻,三高(血壓,血糖,血脂),肝功,腎功,心臟等。具體還要根據體檢中心的安排和流程來確定
D. 污水處理離職體檢需要做哪些項目
「體檢項目一般包括女性體檢項目和男性體檢項目,具體要做的項目檢查可以根據個人的具體要求而定。另外體檢項目還可以按照公務員體檢、出國體檢、入職體檢等不同的需求,有不同的項目組合。體檢項目一般需要做內科、外科、眼耳鼻喉科、肝功、腎功、血糖、血脂、血尿便常規、腹部B超,男性可以做前列腺的B超檢查,女性可以做婦科以及乳腺、子宮等B超的檢查。體檢是本著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的原則,體檢報告的私密性很強,如果發現陽性以及危急值要及時上報,另外對體檢報告可以進行一對一的報告講解。」
抽血
抽血(用於實驗室檢查)
抽取血液檢查標本
X線檢查
利用Χ光透視胸腔,可能篩檢出的疾病有肺結核、肺腫瘤、水胸、氣胸、支氣管擴張、氣管擴張、心室肥大、主動脈弓突出、脊柱側彎、胸廓骨胳疾病的診斷。如果正面胸部Χ光檢查正常,但有長期性咳嗽,且痰中帶血絲者,會加做側面胸部Χ光檢查。
骨密度
人類的骨質密度約在30歲左右達到高峰,之後骨質便逐年流失,而造成骨骼胳結構的松動和脆弱,漸漸發生「骨質疏鬆症」。因此,一般正常人30歲以後最好每年篩檢。
E. 勞務員工離職辦理離職體檢的必檢項目有哪些
老五員工離職體檢的時候,必檢的項目是按照你的工種必檢項目來定的。
F. 公司離職需要體檢嗎
法律分析:需要視情況而定。不是所有崗位都需要離職體檢的,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G. 《勞動法》有規定員工離職一定要體檢嗎
一般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體檢。但對於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職業健康檢查(體檢),且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H. 離職體檢都檢查什麼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I. 離職做職業病體檢
可以30日內向所在單位申請鑒定職業病,用人單位不鑒定的1年都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險部門申請,具體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供參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