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傷殘軍人找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1988年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傷殘軍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現役期間,參戰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退休手續,由原徵集地或直系親屬的居住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3.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並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二等、三等傷殘軍人,家居城鎮的,由本人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農村的,其所在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疾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4.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等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5.復員退伍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6.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製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並負責解決。 8.傷殘軍人乘坐國營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國內民航客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准予優先購票,並按規定享受票價優待。 9.傷殘軍人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錄取的文化和身體條件應適當放寬。 10.享受《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撫恤和補助待遇的傷殘軍人,生活仍有困難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給予優待照顧。 11.因戰致殘的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一年後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後,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領取傷殘撫恤金的傷殘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准,發給其家庭喪葬補助費。
最新規定指出,經區政府同意,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下同)革命傷殘軍人,屬企業和在鄉的,納入我區企業離休幹部醫療保險。屬行政事業單位的,醫療待遇按原渠道解決。在企業工作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費,由所在企業負責繳交。如企業無法承擔,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繳交。原在鄉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費,由區財政負責按月撥給區民政局負責繳交。從2004年1月起,新增的在鄉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費,由所在鎮財政負責繳交。
《通知》規定,在2004年5月20日前,由各單位負責到區社會保險基金局辦理本單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參保手續(需攜帶《革命傷殘軍人證》、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一寸彩色近照2張),繳交醫療保險費後領取醫保證件,從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職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做好管理工作,按時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不得無故拖欠拒交。
Ⅱ 傷殘軍人工作安置
法律分析:傷病殘軍人根據不同傷病殘情況,可分別採取退休、轉業、復員、退伍、國家供養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國家供養可採取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大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殘,醫療期滿後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提出殘疾等級評定申請,師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應當定期、集中組織申請人員進行殘情醫學鑒定。殘情醫學鑒定由申請殘疾等級評定人員所在的體系醫院或總後勤部衛生部、軍區聯勤部衛生部指定醫院承擔。經殘情醫學鑒定符合殘疾等級評定條件的,報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批。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患病醫療期滿後,本人可以向所在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申請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應當會同司令機關軍務部門、政治機關幹部部門逐級審核上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定期、集中組織醫學鑒定。醫學鑒定由指定醫院,組織專家按照《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標准》進行。鑒定結論報總後勤部衛生部、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審批。傷病殘軍人批准退休後的第二年審定安置去向,納入軍隊退休幹部、士官安置計劃,單獨列項,及時移交。傷病殘退休軍人,納入年度軍隊退休幹部安置交接工作統一組織實施。傷病殘初級士官和義務兵年度安置計劃,由總參謀部和民政部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分別下達;傷病殘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年度安置計劃,由總政治部匯總後,納入殘疾士兵年度安置計劃,交接工作由幹部部門會同優撫安置機構實施。
法律依據:《傷病殘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規程》 第三條 安置待遇。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可以集中供養;對不符合集中供養條件或者雖符合集中供養條件但本人自願回家休養的,可以分散供養。國家供養的傷病殘退役士兵,按規定享受撫恤、醫療、護理和住房等待遇。分散供養的,購(建)房經費標准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准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患精神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需要住院治療或獨身一人無直系親屬照顧的,送民政部門管理的精神病醫院接收治療,按有關規定進行保障。
Ⅲ 我是八級傷殘退伍軍人,現在地方上有傷殘軍人免費體檢沒有有的話幾年一次
一個因戰五級殘疾軍人回答你:
實際上你的問題並不是個問題,因為據我們殘疾軍人自己的網站--殘疾軍人網(http://q.163.com/ak-47/)的各地戰友的信息,對於你所想的體檢的問題,那是縣級(縣級市)民政局優撫科組織的,一般每一個殘疾軍人有他們組織的、一年有一到兩次的修養和專家體檢。依照不少殘疾軍人戰友的信息,我建議你到戶籍所在地社區、鄉鎮的民政部門,優撫工作站進行聯系溝通,表達你的意圖和願望,那麼他們就會在下次修養、體檢的時候,一定會達成你的意願。
Ⅳ 傷殘軍人評定最新標准
法律分析: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綜合考慮殘疾軍人於醫療期滿後的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心理障礙和對醫療護理依賴的程度,將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准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於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法律依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
第五條 評定殘疾等級包括新辦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
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能及時評定殘疾等級,在退出現役後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是指對已經評定殘疾等級,因原致殘部位殘疾情況變化與原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人員調整殘疾等級級別,對達不到最低評殘標準的可以取消其殘疾等級。
屬於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申請人應當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申請;屬於調整殘疾等級的,應當在上一次評定殘疾等級1年後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幫助申請,下同)申請評定殘疾等級,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及時審查評定殘疾等級申請,出具書面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連同相關材料一並報送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
沒有工作單位的或者以原致殘部位申請評定殘疾等級的,可以直接向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評定殘疾等級,應當提供以下真實確切材料:書面申請,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復印件,退役軍人證(退役軍人登記表)、人民警察證等證件復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申請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提交致殘經過證明和醫療診斷證明。致殘經過證明應包括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執行公務證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協議書、民事判決書、醫療事故鑒定書等證明材料;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或者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斗爭致殘證明;統一組織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應包括加蓋出具單位相關印章的門診病歷原件、住院病歷復印件及相關檢查報告。
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提交因戰因公致殘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檔案記載是指本人檔案中所在部隊作出的涉及本人負傷原始情況、治療情況及善後處理情況等確切書面記載。職業病致殘需提供有直接從事該職業病相關工作經歷的記載。醫療事故致殘需提供軍隊後勤衛生機關出具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原始醫療證明是指原所在部隊體系醫院出具的能說明致殘原因、殘疾情況的病情診斷書、出院小結或者門診病歷原件、加蓋出具單位相關印章的住院病歷復印件。
申請調整殘疾等級,應當提交近6個月內在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就診病歷及醫院檢查報告、診斷結論等。
Ⅳ 傷殘軍人在單位的待遇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傷殘軍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現役期間,參戰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退休手續,由原徵集地或直系親屬的居住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3、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並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二等、三等傷殘軍人,家居城鎮的,由本人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居農村的,其所在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疾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4、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等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5、復員退伍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6、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六十二條 國家和社會撫恤優待殘疾軍人,對殘疾軍人的生活和醫療依法給予特別保障。因戰、因公致殘或者致病的殘疾軍人退出現役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接收安置,並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五十三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殘廢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二等、三等革命殘廢軍人,家居城鎮的,由本人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農村的,其所在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疾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第五十八條 志願兵在服現役期間,參戰或者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辦理退休手續,由原徵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五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Ⅵ 六級傷殘軍人可不可以免費體檢
一個因戰五級殘疾軍人回答你:
在我的受傷以後所見到的我們殘疾軍人免費體檢有兩種:
1、強制的:近年以來(20年前是沒有強制體檢的)當你退役回到家鄉民政局報到後,你的《殘疾軍人證》到了有效期時,民政局指定你到地方指定醫院進行傷殘等級的再鑒定;這個是沒有辦法拒絕的,否則就是失去了殘疾軍人的資格和撫恤金。
2、推薦的:比如民政部門集中殘疾軍人療養、優撫醫院的健康體檢等等,那就是自己願意不願意的事情了。
如果你是講醫保醫院自己體檢的,那麼就要看優撫關系在什麼城市才是,在北京、天津、上海、廣東六級以上殘疾軍人全免費的醫保待遇,再體檢也是免費進行的,而大部分省市實行的門診補貼包干制,那麼就不會有免費的待遇,更慘的還有沒有門診補貼的城市,如果不是住院體檢的那麼就是全部自費。
Ⅶ 傷殘軍人體檢在地方有報嗎
作為一個80年代退役的因戰五級殘疾軍人也和一樓一樣看不懂你要的答案要求。
受傷已經有三十多年了,體檢當然不少,以下我的體檢體會供你參考:
1、民政部門組織的體檢,比如參加民政部門的療養團體檢,那是民政部門負責全部費用的;
2、自己就醫的體檢,因為我有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的醫療保險,所以醫生開出的在醫保范圍的檢查診療的體檢,那就全部在醫保卡直接劃帳了;當然也有自費的,那就是PET(全身同位素掃描)每次8000-9000元就是自費的。
3、為了至今駕照年檢、出國保險的體檢,那麼毫無疑問那是要自費的。
Ⅷ 殘疾軍人待遇
法律分析:1、在服現役期間,參戰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退休手續,由原徵集地或直系親屬的居住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2、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五十七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殘疾等級,發給殘疾軍人證,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和殘疾撫恤金。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Ⅸ 關於傷殘軍人最新待遇標准
法律分析:1、從10月1日起,傷殘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准、城鎮「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准、「三紅」(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准,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5%,農村「三屬」定期撫恤金標准在現行基礎上提高30%;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准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補助標准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2、同時,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准由現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參戰參試人員生活補助標准由現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農村籍老義務兵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增加補助5元,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3、調整後,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准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別比2015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4、居住在城鎮的烈屬定期撫恤金標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農村的烈屬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及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准,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二十三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後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應當評定殘疾等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
因戰、因公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的,享受撫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