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醫門診病歷範文
門診記錄(一)
姓名
王福周
性別
男
年齡
43歲門診號910103
初診記錄
1991-1-3上腹部隱痛1年,伴頭昏、黑便1次。
患者自去年初發現上腹部無規律性隱痛,無曖氣、泛酸,無惡心、嘔吐,腹痛與飲食無明顯關系。半年後腹痛逐漸加重,且轉有規律性,常在飯後2~3小時發生,不放射,偶有曖氣、泛酸。腹部喜暖喜按,得食則安,每次持續約15~20分鍾,服制酸劑後症狀緩解。今晨突感神疲乏力,頭暈,四肢不溫,心悸汗出,解黑色糊狀大便約150g,即來院求診。
脈細數,舌質偏淡,舌苔薄白。
體檢神志清楚,血壓18/11kPa(135/82mmHg),心,肺無異常,腹軟,無壓痛,肝肋下1cm,脾未觸及,無壓痛。
檢驗血紅蛋白88g/L,糞隱血試驗+++。
辨證分析
患者腹痛病史年余,喜暖喜按,得食則安,目前神疲乏力,心悸汗出,四肢不溫,脈細數,舌質偏淡,舌苔薄白。素有脾胃虛寒,病久脈絡受損,氣病及血,陽絡傷則血上溢,陰絡傷則血下溢,上下交損,營血虧耗,則頭暈目眩,心悸汗出。
處理
1.測血壓、脈搏1/4h
2.根據急則治標、緩則治本原則,先擬化瘀通絡,活血止血:
雲南白葯0.5qid
白芨粉6g
bid
3.5%葡萄糖鹽水500ml靜脈滴入,立即
10%葡萄糖液500ml+雷尼替丁0.15g,靜脈滴入
安絡血注射液10mg肌注,bid
4.待床入院
初步診斷
1.胃脘痛(脾胃虛寒,瘀血阻絡)
眩暈(氣血兩虧)
2.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消化性潰瘍失血性貧血
Ⅱ 那位標准病歷的格式
門診病歷書寫 1.門診病歷首頁要逐項填寫(一般由掛號室填寫),要註明科別如有錯誤或遺漏應予更正及補充。 2.每次診療均寫明年、月、日。必要時註明時刻。 3.初診病歷 (1)病史內容連貫書寫,不必冠以「主訴」等字。病歷重點為主訴、現病史,而對過去史、家族史等僅扼要記錄與此次發病有關的內容。 (2)系統體格檢查(一般狀況,心、肺、肝、脾、四肢、神經反射等),逐項簡要記載,對病人的陽性體征及有關的陰性體征,應重點記載。對專科情況,應詳細記載。 (3)輔助檢查重點進行。 (4)結合病史、體檢、輔助檢查,提示初步診斷。 (5)處理包括所有葯品(品名、劑量、用法及所給總量),特殊治療,生活注意點,休息方式及期限,預約診療日期及隨訪要求等。 4.復診病歷重點記錄上次就診後病情變化,葯物療效與反應及送檢結果。復查上次曾發現的陽性體征及有無新的變化。診斷無改變者不再填寫。最後為復診後的處理。 5.每次記錄均需簽署全名
Ⅲ 急求中醫門診病歷範文一份(內容完整版)
門診病歷
【要求】
病歷封面應將患者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等項填寫清楚,年齡不能寫「成」。如系新病就診,應按初診病歷格式書寫;如系舊病復診,則按復診病歷格式書寫。初診患者的病史及體格檢查要求比較全面,以便復診時參考。門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完成。
【格式】
1.初診格式:
×科、×年×月×日
主訴:
現病史
既往史、個人史、家庭史等(要求簡要記錄與本次發病有關的病史或其他有意義的病史)
體格檢查:(主要記錄陽性體征及有意義的陰性體征)
實驗室檢查結果
特殊檢查結果
初步診斷
處理與建議:(1)
(2)
醫師簽名:×××
2.復診格式:
×科、×年×月×日
病史:(1)上次診治後的情況
(2)上次建議檢查的結果
體格檢查:(主要記錄陽性體征變化和新的陽性體片發現)
實驗室檢查及其他特殊檢查結果
初步診斷:(診斷無改變者,不必再寫診斷,診斷有改變者,應再寫診斷。)
處理與建議:(1)
(2)
醫師簽名:×××
3.門診病歷封面見附頁。
【示例】
初診示例
內科:1994年3月20日
陣發性咳嗽半月。
半月前受涼後開始咳嗽,呈陣發性,無畏冷發熱,無咯血及胸痛,伴有少量的白色黏稠痰。曾服止咳糖漿等3天,效果不好。
既往有10年余慢性咳嗽史,曾診斷為「慢性支氣管炎」,不吸煙。否認肺結核病史。
體格檢查:BP
128/80mmHg,無呼吸困難,唇不發紺,雙肺有散在乾性啰音,未聞及濕啰性啰音,心率90次/min,律齊,無雜音,腹平軟無壓痛,肝脾未觸及,雙下肢無浮腫。
血常規:Hb120g/L,WBC
11.0×109/L,N
0.8,
L0.2。
初步診斷:慢性支氣管炎急性發作。
處理:(1)胸片
(2)交沙黴素
0.2
t.i.d×3
(3)復方甘草糖漿
10mL
t.i.d×3
醫師簽名:×××
復診示例
內科:1994年3月25日
經以上處理後咳嗽稍緩解,已不咯痰。
體格檢查:一般情況可,雙肺未聞及乾性、濕啰音。
胸片:雙肺紋理增粗,無主質性病變,心影正常。
處理:(1)復方甘草糖漿10Ml
t.i.d×3
(2)交沙黴素
0.2
t.i.d×3
醫師簽名:×××
Ⅳ 門診病歷診斷書怎麼寫
(2)初診病人病歷中應含「五有一簽名
」(主訴、病史、體檢、初步診斷、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其中:①病史應包括現病史、既征史、以及與疾病有關的個人史,婚姻、月經、生育史,家族史等
.②體檢應記錄主要陽性體和有鑒別診斷意義的陰性體征.③初步確定的或可能性最大的疾病診斷名稱分行列出,盡量避免用「待查」、「待診「等字樣.④處理意見應分行列舉所用葯物及特種治療方法,進一步檢查的項目,生活注意事項,休息方法及期限;必要時記錄預約門診日期及隨訪要求等.
(3)復診病人應重點記述前次就診後各項診療結果和病情演變情況;體檢時可有所側重,對上次的陽性發現應重復檢查,並注意新發現的體征;補充必要的輔助檢查及特殊檢查.三次不能確診的患者,接診醫師應請上級醫師診視.與上次不同的疾病,一律按初診病人書寫門診病歷.
(4)每次就診均應填寫就診日期,急診病員應加填具體時間.
(5)請求其他科會診時,應將請求會診目的、要求及本科初步意見在病歷上填清楚,並由本院高年資醫師簽名.
(6)被邀請的會診醫師(本院高年資醫師)應在請示會診病歷上填寫檢查所見、診斷和處理意見.
(7)門診病人需要住院檢查和治療時,由醫師填寫住院證.
(8)門診醫師對轉診的病員應負責填寫病歷摘要.
Ⅳ 門診病歷應該怎麼寫
我估計你的計劃行不通,因為病歷只是一種參考。要請假需要診斷證明,這個證明需要門診辦公室蓋章(醫生開出的都是無效的,需要門診辦公室核對門診病歷後,蓋章生效),而且門診假條最長只有2周時間,如需要復診後再開。再者,各個醫院的門診病歷所用的紙張都是不同的,大的醫院用的都是可復寫的紙張,一份給病人,一份存檔...,不知道你怎麼能?
Ⅵ 門診病歷怎麼寫
病歷書寫
1、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急)診病歷首頁(門(急)診手冊封面)、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2、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葯物過敏史等項目。
3、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葯物過敏史等項目。
(6)來門診體檢的病歷怎麼寫擴展閱讀:
1、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並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2、病歷書寫應當客觀、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完整、規范。
3、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復寫的病歷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計算機列印的病歷應當符合病歷保存的要求。
4、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症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5、病歷書寫應規范使用醫學術語,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准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
6、 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並註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不得採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Ⅶ 怎麼寫病歷
門診病歷
【要求】
病歷封面應將患者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等項填寫清楚,年齡不能寫「成」。如系新病就診,應按初診病歷格式書寫;如系舊病復診,則按復診病歷格式書寫。初診患者的病史及體格檢查要求比較全面,以便復診時參考。門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完成。
【格式】
1.初診格式:
×科、×年×月×日
主訴:
現病史
既往史、個人史、家庭史等(要求簡要記錄與本次發病有關的病史或其他有意義的病史)
體格檢查:(主要記錄陽性體征及有意義的陰性體征)
實驗室檢查結果
特殊檢查結果
初步診斷
處理與建議:(1)
(2)
醫師簽名:×××
2.復診格式:
×科、×年×月×日
病史:(1)上次診治後的情況
(2)上次建議檢查的結果
體格檢查:(主要記錄陽性體征變化和新的陽性體片發現)
實驗室檢查及其他特殊檢查結果
初步診斷:(診斷無改變者,不必再寫診斷,診斷有改變者,應再寫診斷。)
處理與建議:(1)
(2)
醫師簽名:×××
3.門診病歷封面見附頁。
【示例】
初診示例
內科:1994年3月20日
陣發性咳嗽半月。
半月前受涼後開始咳嗽,呈陣發性,無畏冷發熱,無咯血及胸痛,伴有少量的白色黏稠痰。曾服止咳糖漿等3天,效果不好。
既往有10年余慢性咳嗽史,曾診斷為「慢性支氣管炎」,不吸煙。否認肺結核病史。
體格檢查:BP 128/80mmHg,無呼吸困難,唇不發紺,雙肺有散在乾性啰音,未聞及濕啰性啰音,心率90次/min,律齊,無雜音,腹平軟無壓痛,肝脾未觸及,雙下肢無浮腫。
血常規:Hb120g/L,WBC 11.0×109/L,N 0.8, L0.2。
初步診斷:慢性支氣管炎急性發作。
處理:(1)胸片
(2)交沙黴素 0.2 t.i.d×3
(3)復方甘草糖漿 10mL t.i.d×3
醫師簽名:×××
復診示例
內科:1994年3月25日
經以上處理後咳嗽稍緩解,已不咯痰。
體格檢查:一般情況可,雙肺未聞及乾性、濕啰音。
胸片:雙肺紋理增粗,無主質性病變,心影正常。
處理:(1)復方甘草糖漿10Ml t.i.d×3
(2)交沙黴素 0.2 t.i.d×3
醫師簽名:×××
Ⅷ 現病史怎麼寫 模板
現病史需要記述患者病後的全過程,即發生、發展、演變和診治經過。
現病史基本模版:
患者……年(月、天、小時)前因……(或不明原因)突然(逐漸)出現……(主要症狀,詳細描述),伴有……,不伴……無……;……年(月、天、小時)前又出現……無……。
曾到……醫院(診所、葯店)就醫,做……檢查,診斷為「……」,用「……」治療,效果不滿意(有一定效果),遂到我院門診(急診)就醫以「……」收入院。患病以來,大小便……飲食……睡眠……體重……精神狀態……
現病史包括的內容:
1、起病情況與患病的時間。包括起病時間,發病急緩,原因或誘因,均與疾病的診斷有關,如腦栓塞、心絞痛、急性腎盂腎炎等,均起病急驟,而腫瘤、風濕性心臟病等則較緩慢。
2、主要症狀的特點:同一症狀可為不同疾病所共有。
3、病因與誘因:盡可能了解疾病有無明顯的病因和誘因。
4、病情的發展與演變:在疾病過程中,主要症狀的變化或新症狀的出現,都可視為病情的發展與演變。
5、伴隨病狀:是指在主要症狀的基礎上又同時出現的一些其他症狀,伴隨症狀常常是鑒別診斷的依據。
6、診治經過:本次就診前已經接受過的診斷檢查及其結果,治療所用葯物的名稱、劑量、給葯途徑、療程及療效,應記述清楚,以備制定診斷治療方案時參考。
7、病程中的一般情況:病後的精神、體力狀態、飲食情況、睡眠與大小便等,對評價病人的一般全身情況,採取何種輔助治療也十分有用。
Ⅸ 病歷那個主訴和現病史是寫啥的
主訴是患者本次就診最主要的原因和持續時間的概括,應體現症狀、部位、時間三要素。主訴應該簡潔明了,同時反映疾病過程,根據主訴可初步估計疾病所屬的系統,病情的緩急輕重,以作針對性檢查。
現病史:現病史是病史中的主體部分。圍繞主訴,按症狀出現的先後,詳細記錄從起病到就診時疾病的發生、發展及其變化的經過和診療情況。其內容主要包括:
(1)、起病時間、緩急,可能的病因和誘因(必要時包括起病前的一些情況)。
(2)、主要症狀(或體征)出現的時間、部位、性質、程度及其演變過程。
(3)、伴隨症狀的特點及變化,對具有鑒別診斷意義的重要陽性和陰性症狀(或體征)亦應加以說明。
(4)、對患有與本病有關的慢性病者或舊病復發者,應著重了解其初發時的情況和重大變化以及最近復發的情況。
(5)、發病以來曾在何處做何種診療(包括診療日期,檢查結果,用葯名稱及其劑量、用法,手術方式,療效等)。
(6)、與本科疾病無關的未愈仍需診治的其他科重要傷病,應另段敘述。
(7)發病以來的一般情況,如精神、食慾、食量、睡眠、大小便 、體力和體重的變化等。
(9)來門診體檢的病歷怎麼寫擴展閱讀
1、門診病歷封面內容要逐項認真填寫。病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門診號、公(自)費由掛號室填寫。X片號、心電圖及其他特殊檢查號、葯物過敏情況、住院號等項由醫師填寫。
2、初診病人病歷中應含「五有一簽名 」(主訴、病史、體檢、初步診斷、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其中:
①病史應包括現病史、既往史、以及與疾病有關的個人史,婚姻、月經、生育史,家族史等 ;
②體檢應記錄主要陽性體和有鑒別診斷意義的陰性體征。
③初步確定的或可能性最大的疾病診斷名稱分行列出,盡量避免用「待查」、「待診」等字樣。
④處理意見應分行列舉所用葯物及特種治療方法,進一步檢查的項目,生活注意事項,休息方法及期限;必要時記錄預約門診日期及隨訪要求等。
3、復診病人應重點記述前次就診後各項診療結果和病情演變情況;體檢時可有所側重,對上次的陽性發現應重復檢查,並注意新發現的體征;補充必要的輔助檢查及特殊檢查。三次不能確診的患者,接診醫師應請上級醫師診視。與上次不同的疾病,一律按初診病人書寫門診病歷。
4、每次就診均應填寫就診日期,急診病員應加填具體時間。
5、請求其他科會診時,應將請求會診目的、要求及本科初步意見在病歷上填清楚,並由本院高年資醫師簽名 .
6、被邀請的會診醫師(本院高年資醫師)應在請示會診病歷上填寫檢查所見、診斷和處理意見。
7、門診病人需要住院檢查和治療時,由醫師填寫住院證。
8、門診醫師對轉診的病員應負責填寫病歷摘要。9、法定傳染病應註明疫情報告情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病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主訴
Ⅹ 正規的病歷該怎樣寫
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條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二條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並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第三條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准確、及時、完整。
第四條住院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門(急)診病歷和需復寫的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
第五條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和醫學術語。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症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條病歷書寫應當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准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採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第七條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並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在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進修醫務人員應當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認定後書寫病歷。
第八條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修改時,應當註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員簽名,並保持原記錄清楚、可辨。
第九條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
第十條 對按照有關規定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如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手術、實驗性臨床醫療等),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系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關系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並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
第二章門(急)診病歷書寫要求及內容
第十一條 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診病歷首頁(門診手冊封面)、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第十二條 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葯物過敏史等項目。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葯物
過敏史等項目。
第十三條 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復診病歷記錄。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
名等。復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鍾。
第十四條 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
第十五條 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對收入急診觀察室的患者,應當書寫留觀期間的觀察記錄。
第三章住院病歷書寫要求及內容
第十六條住院病歷內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頁、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麻醉記錄單、手術及手術護理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或死亡記錄)、病程記錄(含搶救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等。
第十七條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後,由經治醫師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獲得有關資料,並對這些資料歸納分析書寫而成的記錄。住院志的書寫形式分為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應當於患者入院後24小時內完成;
2 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小時內入出院記錄應當於患者出院後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應當於患者死亡後24小時內完成。
第十八條 入院記錄的要求及內容。
(一)患者一般情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婚姻狀況、出生地、職業、入院日期、記錄日期、病史陳述者。
(二)主訴是指促使患者就診的主要症狀(或體征)及持續時間。
(三)現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發生、演變、診療等方面的詳細情況,應當按時間順序書寫。內容包括發病情況、主要症狀特點及其發展變化情況、伴隨症狀、發病後診療經過及結果、睡眠、飲食等一般情況的變化,以及與鑒別診斷有關的陽性或陰性資料等。與本次疾病雖無緊密關系、但仍需治療的其他疾病情況,可在現病史後另起一段予以記錄。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過去的健康和疾病情況。內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狀況、疾病史、傳染病史、預防接種史、手術外傷史、輸血史、葯物過敏史等。
(五)個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經史,家族史。
(六)體格檢查應當按照系統循序進行書寫。內容包括體溫、脈搏、呼吸、血壓,一般情況,皮膚、粘膜,全身淺表淋巴結,頭部及其器官,頸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臟、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腸肛門,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經系統等。
(七)專科情況應當根據專科需要記錄專科特殊情況。
(八)輔助檢查指入院前所作的與本次疾病相關的主要檢查及其結果。應當寫明檢查日期,如系在其他醫療機構所作檢查,應當寫明該機構名稱。
(九)初步診斷是指經治醫師根據患者入院時情況,綜合分析所作出的診斷。如初步診斷為多項時,應當主次分明。
(十)書寫入院記錄的醫師簽名。
第十九條 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是指患者因同一種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醫療機構時書寫的記錄。要求及內容基本同入院記錄,其特點有:主訴是記錄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狀(或體征)及持續時間;現病史中要求首先對本次住院前歷次有關住院診療經過進行小結,然後再書寫本次入院的現病史。
第二十條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時出院的,可以書寫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入院時間、出院時間、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情況、出院診斷、出院醫囑、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一條患者入院不足24小時死亡的,可以書寫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入院時間、死亡時間、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搶救經過)、死亡原因、死亡診斷、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二條 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志之後,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內容包括患者的病情變化情況、重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臨床意義、上級醫師查房意見、會診意見、醫師分析討論意見、所採取的診療措施及效果、醫囑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親屬告知的重要事項等。
第二十三條 病程記錄的要求及內容。
(一)首次病程記錄是指患者入院後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書寫的第一次病程記錄,應當在患者入院8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的內容包括病例特點、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診療計劃等。
(二)日常病程記錄是指對患者住院期間診療過程的經常性、連續性記錄。由醫師書寫,也可以由實習醫務人員或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書寫日常 病程記錄時,首先標明記錄日期,另起一行記錄具體內容。對病危患者應當根據病情變化隨時書寫病程記錄,每天至少1次,記錄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鍾。對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患者,至少3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三)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是指上級醫師查房時對患者病情、診斷、鑒別診斷、當前治療措施療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診療意見等的記錄。
主治醫師首次查房記錄應當於患者入院48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補充的病史和體征、診斷依據與鑒別診斷的分析及診療計劃等。主治醫師日常查房記錄間隔時間視病情和診療情況確定,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對病情的分析和診療意見等。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醫師查房的記錄,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對病情的分析和診療意見等。
3 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四)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及參加人員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討論意見等。
(五)交(接)班記錄是指患者經治醫師發生變更之際,交班醫師和接班醫師分別對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進行簡要總結的記錄。交班記錄應當在交班前由交班醫師書寫完成;接班記錄應當由接班醫師於接班後24小時
內完成。交(接)班記錄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交班注意事項或接班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
(六)轉科記錄是指患者住院期間需要轉科時,經轉入科室醫師會診並同意接收後,由轉出科室和轉入科室醫師分別書寫的記錄。包括轉出記錄和轉入記錄。轉出記錄由轉出科室醫師在患者轉出科室前書寫完成(緊急情況除外);轉入記錄由轉入科室醫師於患者轉入後24小時內完成。轉科記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轉出或轉入日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轉科目的及注意事項或轉入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
(七)階段小結是指患者住院時間較長,由經治醫師每月所作病情及診療情況總結。階段小結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結日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
交(接)班記錄、轉科記錄可代替階段小結。
(八)搶救記錄是指患者病情危重,採取搶救措施時作的記錄。內容包括病情變化情況、搶救時間及措施、參加搶救的醫務人員姓名及專業技術職務等。記錄搶救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鍾。
(九)會診記錄(含會診意見)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間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醫療機構協助診療時,分別由申請醫師和會診醫師書寫的記錄。內容包括申請會診記錄和會診意見記錄。申請會診記錄應當簡要載明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申請會診醫師簽名等。會診意見記錄
應當有會診意見,會診醫師所在的科別或者醫療機構名稱、會診時間及會 診醫師簽名等。
(十)術前小結是指在患者手術前,由經治醫師對患者病情所作的總結。內容包括簡要病情、術前診斷、手術指征、擬施手術名稱和方式、擬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項等。
(十一)術前討論記錄是指因患者病情較重或手術難度較大,手術前在上級醫師主持下,對擬實施手術方式和術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應對措施所作的討論。內容包括術前准備情況、手術指征、手術方案、可能出現的意外及防範措施、參加討論者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討論日期、記錄者的簽名等o
(十二)麻醉記錄是指麻醉醫師在麻醉實施中書寫的麻醉經過及處理措施的記錄。麻醉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患者一般情況、麻醉前用葯、術前診斷、術中診斷、麻醉方式、麻醉期間用葯及處理、手術起止時間、麻醉醫師簽名等。
(十三)手術記錄是指手術者書寫的反映手術一般情況、手術經過、術中發現及處理等情況的特殊記錄,應當在術後24小時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由第一助手書寫時,應有手術者簽名。手術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一般項目(患者姓名、性別、科別、病房、床位號、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手術日期、術前診斷、術中診斷、手術名稱、手術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術經過、術中出現的情況及處理等。
(十四)手術護理記錄是指巡迴護士對手術患者術中護理情況及所用器械、敷料的記錄,應當在手術結束後即時完成。手術護理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手術日期、手術名稱、術中護理情況、所用各種器械和敷料數量的清點核對。巡迴護士和手術器械護士簽名等。
4 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十五)術後首次病程記錄是指參加手術的醫師在患者術後即時完成的病程記錄。內容包括手術時間、術中診斷、麻醉方式、手術方式、手術簡要經過、術後處理措施、術後應當特別注意觀察的事項等。
第二十四條 手術同意書是指手術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擬施手術的相關情況,並由患者簽署同意手術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術前診斷、手術名稱、術中或術後可能出現的並發症、手術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五條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是指在實施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相關情況,並由患者簽署同意檢查、治療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名稱、目的、可能出現的並發症及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六條 出院記錄是指經治醫師對患者此次住院期間診療情況的總結,應當在患者出院後24小時內完成。內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診斷、出院情況、出院醫囑、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七條 死亡記錄是指經治醫師對死亡患者住院期間診療和搶救經過的記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24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時間、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重點記錄病情演變、搶救經過)、死亡原因、死亡診斷等。記錄死亡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鍾。
第二十八條 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及參加人員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討論意見等。
第二十九條 醫囑是指醫師在醫療活動中下達的醫學指令。醫囑內容及起始、停止時間應當由醫師書寫。
醫囑內容應當准確、清楚,每項醫囑應當只包合一個內容,並註明下達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鍾。
醫囑不得塗改。需要取消時,應當使用紅色墨水標注"取消"字樣並簽字。
一般情況下,醫師不得下達口頭醫囑。因搶救急危患者需要下達口頭醫囑時,護士應當復誦一遍。搶救結束後,醫師應當即刻據實補記醫囑。
醫囑單分為長期醫囑單和臨時醫囑單。長期醫囑單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頁碼、起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囑內容、停止日期和時間、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臨時醫囑單內容包括醫囑時間、臨時醫囑內容、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等。
第三十條 輔助檢查報告單是指患者住院期間所做各項檢驗、檢查結果的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報告日期、報告人員簽名或者印章等。
第三十一條體溫單為表格式,以護士填寫為主。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號、入院日期、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日期、手術後天數、體溫、脈博、呼吸、血壓、大便次數、出入液量、體重、住院周數等。
第三十二條 護理記錄分為一般患者護理記錄和危重患者護理記錄。
一般患者護理記錄是指護士根據醫囑和病情對一般患者住院期間護理過程的客觀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床位號、頁碼、記錄日期和時間、病情觀察情況、護理措施和效果、護士簽名等。危重患者護理記錄是指護士根據醫囑和病情對危重患者住院期間護理過程的客觀記錄。危重患者護理記錄應當根據相應專科的護理特點書寫。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床位號、頁碼、記錄日期和時間、出入液量、體溫、脈搏、呼吸、血壓等病情觀察、護理措施和效果、護士簽名等。記錄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鍾。
第四章其他
第三十三條住院病案首頁應當按照《衛生部關於修訂下發住院病案首頁的通知》(衛醫發[2001]286號)的規定書寫。
第三十四條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含義依照1994年8月29日衛生部令第35號《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88條。
第三十五條 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規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