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行政拘留前5項體檢費錢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這個行政拘留檢查身體的話費用是由辦案機關或拘留所出的,即是政府撥錢,不管行政拘留是因為什麼原因都是如此,這個行政拘留只是一種短時間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前5項體檢是不用自費的,這個費用一般是辦案機關和拘留所繳納的,實際上是屬於政府付錢的,這個拘留所所需經費是屬於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其中的內容。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拘留所的基礎建設經費、修繕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辦案(業務)經費、裝備經費、被拘留人給養經費等由公安機關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每年對被拘留人伙食費、醫療費等給養經費標准進行核定。
② 拘留體檢費用是多少
法律分析:被拘留人檢查身體的費用由里辦案機關或拘留所支付(實際上是財政買單)。
如果讓被拘留人自已出,與情、與理不通,與法沒有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所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拘留所的基礎建設經費、修繕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辦案(業務)經費、裝備經費、被拘留人給養經費等由公安機關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每年對被拘留人伙食費、醫療費等給養經費標准進行核定。
③ 行政拘留前體檢費收三千正常嗎
行政拘留前體檢費收三千不正常。
拘留人檢查身體的費用由里辦案機關或拘留所支付(實際上是財政買單),如果讓被拘留人自已出,與情、與理不通,與法沒有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拘留所的基礎建設經費、修繕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辦案(業務)經費、裝備經費、被拘留人給養經費等由公安機關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
被拘留需要注意的事項如下:
1、需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這是執行人員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就不能進行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
2、需經院長批准: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於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報本院院長批准。實踐中,對某人是否適用拘留往往由承辦人個人決定,法律規定的程序如同虛設。
④ 行政拘留體檢費用誰出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的體檢費是要自己出的,除非進入強制戒毒所,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才免費。派出所無權決定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⑤ 行政拘留體檢費用誰承擔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的體檢費是要自己出的,除非進入強制戒毒所,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才免費。 派出所無權決定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