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博羅義和大小塘離新峰葯廠遠嗎
大小塘到新峰葯業(義和廣場)約2000米,不會很遠。
⑵ 成都溫江工業園有哪些食品廠和制葯廠
1 成都統一企業食品有限公司
2 成都頂好食品有限公司
3 成都潤田食品飲料有限公司
4 希傑(成都)飼料有限公司
5 成都白家調味品公司
6 四川正大食品有限公司
7 溫江正大畜禽有限公司
8 成都金星啤酒有限公司
9 成都市溫江天府農副產品加工廠
10 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11 成都市錦江糧油食品連鎖公司
12 成都大帝漢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3 四川安德魯森食品有限公司
14 成都娃哈哈昌盛飲料有限公司
15 成都娃哈哈昌盛食品有限公司
16 先進(成都)飼料有限公司
17 成都長城飼料酵母廠
18 成都冠霆食品有限公司
19 成都煌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 成都五芳齋食品有限公司
21 四川五味軒味業有限公司
22 成都香香嘴食品有限公司溫江分公司
23 四川金宮川派味業有限公司
24 青島啤酒(成都)有限公司
25 成都三全食品有限公司
26 成都跳跳龍食品有限公司
27 四川菊樂食品公司乳品二廠
28 成都鳳凰飼料有限公司
29 綠島(四川)食品有限公司
30 成都揚名食品有限公司
31 四川佳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32 成都市美迪特飲料有限公司
二、印務包裝行業
33 四川錦豐紙業有限公司
34 四川五牛紙製品有限公司
35 國際紙業(成都)包裝有限公司
36 成都華唯紙品有限公司
37 四川五牛印務有限公司
38 成都鴻洋包裝公司
39 成都印鈔公司
40 成都金鼎印製有限責任公司
41 中糧包裝(成都)有限公司
42 成都普菲特紙製品有限公司
43 四川美瑞紙業有限公司
44 成都億隆包裝有限公司
45 成都萬事興彩印包裝有限公司
46 成都溫江包裝有限公司
47 成都溫江蓓蕾包裝製品有限公司
48 成都宇軒實業有限公司
49 冠昌企業(成都)有限公司
50 成都德利塑膠有限公司
51 成都航天橡塑件製造有限公司
52 成都新海彩印有限公司
53 成都寅佛包裝印務有限責任公司
54 成都市眼光印務有限公司
55 成都九宏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56 成都金建橋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57 成都海峽包裝印務有限公司
58 四川嘉禾紙業有限公司
59 成都市華良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60 四川省奇彩印務包裝有限公司
61 成都小霸王塑膠有限公司
62 25南大(浙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三、生物醫葯行業
63 四川明欣葯業有限責任公司
64 四川亞泰葯業有限責任公司
65 四川志遠廣和制葯有限公司
66 四川百利制葯有限公司
67 四川維奧制葯有限公司
68 西藏藏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裝廠
69 四川想真實業有限公司
70 四川省天基生物葯業有限公司
71 四川銀龍葯業有限公司
72 四川西峰天然產業有限公司
73 成都市坤宏動物葯業有限公司
74 成都陽光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75 成都市東洋百信制葯有限公司
76 成都通德葯業有限公司
77 成都潤華堂制葯有限公司
78 成都乾盛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79 成都潤鑫堂葯業有限公司
80 成都新恆創葯業有限公司
81 愛斯特(成都)生物制葯有限公司
82 四川三精升和制葯有限公司溫江鳳溪制葯廠
83 成都仕昌生物化工發展有限公司
84 四川綠舟環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溫江垃圾處置中心
85 成都正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86 四川乾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87 成都世紀新峰科技有限公司
88 成都柯邦葯業有限公司
89 成都川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0 成都康滿堂生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
四、建材行業
91 溫江升達建築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92 四川升達林業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溫江人造板分公司
93 成都市三杉實業有限公司
94 四川新泰克新材料有限公司
95 成都北新集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96 成都金鑫人造板有限責任公司
97 成都海蛟塑膠型材有限公司
98 四川亞鋁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99 成都亞克力板業有限公司
100 成都萬豐建材有限公司
101 四川金馬印象科技環保有限公司
102 四川諾施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103 成都新元匯成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104 成都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105 四川必努克建築技術有限公司
106 溫江區金鑫沙石碎石加工廠
107 成都市永宏林產品有限公司
108 成都東方宏家私有限公司
109 四川光華特種玻璃公司
110 成都中瓷科技有限公司
111 成都市德勤傢具有限公司
112 成都七彩化工塗料有限公司
113 歐瑞康巴爾查斯塗層(蘇州)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114 四川亞力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115 成都木林森傢具有限公司
116 四川省京成門窗工程有限公司
117 成都西部龍家私有限公司
118 成都市鑫鴻宇石材有限公司
119 成都天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120 成都興岷建材裝飾有限公司
121 成都鐵瑞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122 成都市新鼎誠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123 四川瑞德更生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124 成都方日門窗有限公司
125 成都青田傢具實業有限公司
五、電子機械行業
126 成都飛泉泵業有限公司
127 成都市路環實業有限公司
128 成都三銳工具製造有限公司
129 成都西格瑪液壓機械有限公司
130 成都富江機械製造有限公司
131 成都宏翔電氣設備有限責任公司
132 四川長江液壓天成機械有限公司
133 成都共同管業有限公司
134 成都長液機械有限公司
135 成都岷江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136 四川金成銘電器有限責任公司
137 精鑽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138 四川天府電線廠
139 成都海特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140 成都大華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141 成都鑫達片式散熱器有限責任公司
142 四川華冠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143 成都佳陽硅材料技術有限公司
144 四川南駿汽車有限公司
145 成都新大地汽車有限公司
146 成都吉立石油機械有限公司
147 四川煌盛管業有限公司
148 成都凱利動力設備有限公司
149 成都海科機械設備製造有限公司
150 成都市成電實業有限責任公司
151 成都蜀能科星電器有限公司
152 天津市津成電纜有限公司成都溫江分公司
153 成都國祥製冷工業有限公司
154 成都鑫獅機械有限公司
155 成都航天烽火精密設備製造有限責任公司
156 成都市建新復合金屬材料廠
157 成都市西華鋼材有限責任公司
158 成都溫江榮盛機械有限責任公司
159 成都全勝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160 成都隆發機械有限公司
161 成都三和電器有限責任公司
162 成都康樁實業有限公司
163 成都溫江重型鍛造有限公司
164 成都精聚機械製造有限責任公司
165 成都錦固標准件有限責任公司
166 成都市溫江區科爾電器製造有限公司
167 重慶億科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168 四川恆芯科技有限公司
169 成都航宇鍛壓有限公司
170 四川大洋發電機動力科技有限公司
171 成都飛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172 成都化研電材有限公司
173 成都奇捷電動車配件有限公司
174 成都千木切削刀具有限公司
175 四川安吉精密管業製造有限公司
176 成都松川雷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177 四川瑞鑫電器有限公司
178 四川省科銳盟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
179 成都金濤電氣設備製造有限公司
180 四川長起起重設備有限公司
181 成都貝斯特液壓機械有限公司
182 成都勛迪電動車輛製造有限公司
183 龍孚(成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184 四川啟興電子有限公司
185 成都市凱林機械貿易有限責任公司
186 四川正升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187 成都威隆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188 溫江縣遠程密封件廠
189 成都興一液壓機械有限公司
190 四川天悅建設有限公司
191 成都迪威視訊科技有限公司
192 四川森田消防裝備製造有限公司
193 成都光明特種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194 成都石人消防器材裝備有限責任公司
195 四川宇通隧道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196 四川樂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197 四川科友電器有限公司
六、紡織服裝行業
198 漢德(成都)工業紡織有限公司
199 大都會時尚傳播(成都)有限公司
200 四川祥和鳥服飾有限公司
201 成都無紡布二廠
202 成都新世紀鞋業有限公司
203 成都市溫江區永勝蓉利皮鞋廠
204 溫江永勝趙三皮鞋廠
205 成都福渝鞋業有限公司
206 成都漂亮貝貝鞋業有限公司
207 成都佳信針織有限公司
208 成都菲芮制衣有限責任公司
209 四川波爾服裝有限公司
210 成都市凡爾帝卡鞋業有限責任公司
211 成都奇麗鞋業有限公司
212 成都市溫江區瑞迅無紡布有限公司
213 成都瑞祥制衣有限公司
214 成都市前進無紡布有限公司
215 成都大有鞋業有限責任公司
七、其他行業
216 長城金銀精煉廠
217 成都台商投資區天然氣開發有限公司
218 成都西部輻照技術有限公司
⑶ 辦working holidays 的簽證去紐西蘭,先要去廣州指定醫院做X-ray胸透體檢。
還好呀。我們這邊的學生簽證體檢1000多。300可以接受。
⑷ 急!!!這種情況算「既往病史」嗎保險公司該不該給報銷
學生人身團體保險中的如實告知義務淺析
投保人隱瞞被保險人既往症不能獲得保險公司理賠
陸新峰 國聯民商法網刊2008年第1期
案情介紹
2006年8月31日,南京G大學向K保險公司遞交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及聲明書,為投保人為其在校學生7183人申請投保學平險。
該聲明書記載:我校已按貴公司的條款內容,對參保學生就保險金額、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期限等重要事項對學生進行了告知和說明。
該投保單『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欄中對各大類既往疾病出詢問,並在其他告知事項』記載:被保險人(學生)中是否有存在其他既往症等問題?若有,請列明具體人員即症狀?」該欄尾部註明:上述健康告知書任一被保險人回答有,請在有出打勾,否則在無處打勾,該投保單「有」與「無」處均為空白。投保單聲明欄格式列印:我們已經認真閱讀並理解產品說明書、投保須知、所投保險險種條款,確認其中各項內容尤其是責任免除條款、合同解除條款均已完全理解並同意遵守,投保單尾部投保人聲明處加蓋G大學計劃財務處印章。
06年10月17日,南京G大學繳納保費215490元,保險公司出具以G大學為台頭的保險業專用發票一張及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正本一份並附條款,並交付G大學。G大學在領取上述材料之後,向保險公司出具客戶回執一份,該回執記載:我單位今日收到貴公司送達的『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團體保險單、保險方案、涉及條款各一份,保險合同號碼為XXXXXXX0600064,經審核該保險單及發票上所列的各項內容確實無誤,同時已詳細了解方案中各項保險責任、除外責任及相關權利義務,現予以簽收。
保單正本特別約定欄第3條約定:投保前已患疾病、先天性或遺傳性疾病及其病發症引起的保險事故屬除外責任;所附學生幼兒住院醫療保險條款第四條責任免除部分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發生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一)保單中特別約定的除外疾病;(二)未告知的既往症。(四)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為准)。
女生Y系該校學生,亦為該保險合同項下被保險人之一,2006年10月13日該學生復發左小腦動靜脈畸形入南京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治療,於11月8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醫療費用36719。9元。之後,Y之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K保險公司理賠部經審核相關醫療記錄及了解,發現該女生存在既往3年前由左小腦動靜脈畸形手術史。同年12月8日,保險公司簽發拒賠通知書,拒賠理由為:Y既往3年有左小腦動靜脈畸形手術史,屬於投保前已患疾病。
2007年5月13日,Y之父委託律師向南京市H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住院及醫療費用並承擔訴訟費用。民事訴狀事實與理由部分,其中第二段描述「原告Y在既往3年前(在上高二時)確實患有左小腦動靜脈畸形手術,但保險公司並未按照合同法第39條規定簽訂合同」。
雙方爭議:
原告代理律師主要認為:
一:原告Y在既往3年前(在上高二時)確實患有左小腦動靜脈畸形手術,但保險公司沒有依據合同法規定訂立合同,根據《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採用格式條款簽訂保險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公司理應向其法定監護人說明投保情況,但保險公司既沒有向監護人及Y本人說明情況,也未說明條款的內容。
二:保險公司沒有向原告或監護人了解投保人是否有既往病史,被保險人不存在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問題,而被保險人有既往病史也是被告理賠時告知保險公司的,這更能充分說明原告不清楚格式條款的的具體規定,被保險人也不存在隱瞞的情況。
三:本案保險事故發生於保險期限之內,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
被告保險公司代理人則認為:
一:如實告知義務既是投保人的法定義務,亦是雙方保險合同之約定義務。本案保險人通過投保單的形式書面對被保險人團體健康狀況進行了詢問,投保人未填寫,應視為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既往病及先天性疾病系保險實務公認的絕對危險事實,保險人即使未詢問,投保人也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案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無論是根據保險法還是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均可拒絕賠償。
二:本案原告並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無向其解釋的義務,原告援引合同法第39條主張賠償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三:通過投保人蓋章確認的聲明書投保單客戶回執等材料可以證明保險公司已按保險法之規定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合同條款對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按照保險合同第四條責任免除部分第二款第三款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本起事故的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投保人G大學與K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Y因病住院並實際支付了醫療費用,已構成保險事故。我國《保險法》採用詢問告知主義原則,即投保人的告知范圍,以保險人詢問的事項為限,對保險人未詢問的事項,不負有告知義務。投保人應當告知的事項,僅限於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或事項。
K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保險條款中規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必須如實告知,且所有告知事項以書面告知為准,在訂立保險合同時,K保險公司就應採取書面詢問的具體措施:如向每名參保學生發放詢問單,或者通過要求學校在其提供的參保學生名單中,設置每名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欄等方式,詢問每名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以及是否有與重大疾病有關而涉及保險人免責的既往症等內容。
雖然G大學在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欄蓋了章,並向K保險公司出具了已告知的聲明。但投保單中投保人聲明欄註明,告知聲明書中填「√」,即作為投保人「是」的答復,該告知聲明書的「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欄」及「其他告知事項」的每一詢問事項後的方框中均為空白,Y保險公司並未就告知欄中的事項對K大學提出一一詢問。投保單不能證明K保險公司向投保人G大學一一詢問過7000餘名參保學生的身體狀況以及是否有既往症。
因G大學與K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K保險公司未要求學校為參保學生進行保前體檢,K保險公司也未採取有效措施向投保人提出一一詢問,使得作為被保險人之一的Y,在對投保單和保險條款中所規定的詢問內容和不履行告知義務的後果處於不知情的狀況下,無法通過投保人G大學向K保險公司告知其既往病史。而投保人G大學並非專業保險機構,也非兼業保險代理人,在K保險公司未提出一一詢問的情況下,並不負擔對原告的既往症告知的義務。
另學生幼兒住院醫療保險是我國保險市場上常見的學生團體險之一,通常投保人為學校,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為學齡前兒童或在校學生。該險種參保人數多、年輕健康體比例高、保險代理成本低。故該險種收取的保險費較低,承保手續也較為簡便,保險公司一般不要求對被保險人進行體檢。
許多保險公司在設計該產品進行精算時,對因投保人不告知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或既往症等情形而發生保險事故的概論率已經進行測算,理賠風險率已經計入保費的費率之中,故不再對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提出詢問,保險條款中也不規定要求投保人履行將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向保險公司進行告知的義務,發生保險事故之後保險公司即行理賠。
綜上所述,K保險人因未告知的既往症而免責的保險條款不發生效力,Y保險公司對原告在保險期限內住院所產生的合理醫療費用,應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根據保險單的特別約定,核定出醫療費有效金額為27668。86元,在保險合同特別約定的60000元保險保額范圍內,依照保險條款規定的按級距分段計演算法,算得應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為22751。97元。據此,法院判決被告Y保險公司給付X保險金22751。97元。
法律評析
本案南京H法院沒有正確理解和適用《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在審判中通過曲解的方式限制了保險人的法定權利,變相修改了《保險法》的規定。看了南京H法院的判決理由之後深感保險理論的研究絕不能脫離保險實務,就本文涉及的南京市H法院關於學生團體保險的判決而言,裁判者對保險法的理解偏離正常軌道太遠,以致於離譜了!
保險實務具有很強的程序性和專業性,對於一些具體問題,雖然法律也作了規定,但在保險實務中卻錯綜復雜。如果不熟悉保險實務,僅停留在保險法的理論之上,將保險實務與保險法理論研究割裂開來,對於保險糾紛案件,只能從表面上解決問題,很難有深層次的法理剖析。
部分法院在保險審判實務中查明事實或爭議焦點與判決南轅北轍,發生的錯誤莫名其妙!本案即是一個典型。本案H法院的審判思路即反映出保險訴訟審判工作在部分基層法院的混亂程度,基層法院的審判人員保險實務接觸不多,相關業務知識欠缺,這是導致江蘇地區保險審判異常混亂的重要原因之一。
從本案來看,所涉及的學生保險合同以團體保險的形式出現,南京H法院認為我國《保險法》採用詢問告知主義原則,即投保人的告知范圍,以保險人詢問的事項為限,對保險人未詢問的事項,不負有告知義務。投保人應當告知的事項,僅限於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或事項。筆者亦十分認同該觀點,可以用該觀點來判斷本案中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是否成立。
可惜的是,在H法院將該理解運用在本案的實際審判中,卻被嚴重變形,H法院的判決理由可作如下總結:
A:在學生團體保險中,保險公司未對被保險人本人提出一一詢問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對投保單和保險條款中所規定的詢問內容和不履行告知義務的後果處於不知情的狀況下,無法通過投保人向保險公司告知其既往病史,因此投保人並不負擔對原告的既往症告知的義務」。
B:投保人未對保險人的風險詢問進行回答則視為保險人未詢問。
C:保險公司未要求對被保險人進行體檢,所以保險公司不應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告知。
筆者認為,上述判決嚴重背離了對現行法律正常理解。筆者就本案亦想談一談對學生團體保險中的詢問與告知問題的理解,筆者圍繞以下幾個問題作一分析:
一:團體保險中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
南京H法院認為「學生團體險中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並非同一人,學校與學生均為告知義務人」筆者認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情況比任何人都了解,如規定被保險人對保險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更有利於保險人了解保險標的情況,應當這種提法有一定道理。但理論研究畢竟非國家立法,其可作為促進立法的動力,但在未入律之前,卻不可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被保險人對保險人在投保時亦負如實告知的說法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當然合同另有約定,法律亦不禁止)。
我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由此可見,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保險人和投保人,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對象為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定承擔者亦為投保人。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民事主體時,該項義務仍由投保人履行,而不能自然推託或轉嫁於被保險人。
筆者認為告知義務除當事人外,作為保險標的的被保險人或所有人對保標的的危險狀況最為了解,科以被保險人在締約時的如實告知義務,更有利於保險人對承保風險的正確評估,保險理論界中亦存在有將該義務擴展至被保險人的觀點,但目前中國和一些大陸法系的國家幾乎是同樣把告知義務的承擔者定位在投保人。筆者認為,任何觀點在其未上升至法律高度時,學者們可以撰文立說,進行談討評論,但顯不能作為法院審理並最終裁判依據。
在本案中,投保人為大學,被保險人為學生,因此,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保險公司的詢問對象應為大學,而非被保險人本人,即使保險合同中約定被保險人對保險公司負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但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法亦或保險合同科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一項法定或約定義務,對保險公司而言顯然是一項法定的或約定的權利。
保險公司在擁有合同約定的受領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之下,因未直接向被保險人本人一一作出書面詢問,按照我國詢問告知的立法體系下,該做法只能視為保險公司放棄了向被保險人詢問的權利,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因此得以免除。但顯然這並不直接導致投保人對保險公司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定義務也予以了免除。
南京H法院認為「在保險公司未對被保險人提出一一詢問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對投保單和保險條款中所規定的詢問內容和不履行告知義務的後果處於不知情的狀況下,無法通過投保人大學向保險公司告知其既往病史,因此投保人大學並不負擔對原告的既往症告知的義務」該觀點邏輯關系混亂,筆者看不出其中存在的因果關系,保險人未詢問被保險人而直接免除投保人如實告知法定義務的推理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實際上,人身保險合同締結中,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致時,保險合同成立的前提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然存在相當的密切關系(就本案而言,被保險人學生與投保人學校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該校亦每學期進行體檢)法律完全可以推定,基於兩者的密切關系,投保人應當對被保險人的狀況知曉,將如實告知義務歸結於與被保險人關系密切投保人也並無不當,再將被保險人作為義務主體,並非十分必要。
二:團體保險中保險公司的詢問方式
法院在認可保險公司以團險形式承保學平險的情況之下,仍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向每名參保學生發放詢問單,或者通過要求學校在其提供的參保學生名單中,設置每名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欄等方式,詢問每名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以及是否有與重大疾病有關而涉及保險人免責的既往症等內容」。的觀點,顯然混同了團險與個險這兩種不同的承保模式。本案H法院在確定團體險保險合同有效成立的情況之下,保險法對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均業已作出分配。
筆者認為,在本案中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了投保單,在該投保單中設置了「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欄」及「其他告知事項」。即可認為保險公司已通過投保單的形式書面對投保人關於被保險人團體成員的身體狀況進行詢問,這種以投保單進行風險詢問的做法亦保險行業的的長期形成的詢問模式,符合現行立法。而在訴訟實務中,這種詢問模式,也為無數判例所確認。
H法院提出了的富有創意的詢問的方式實際是直接否定了現行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對保險公司提出了苛刻的沒有法律依據的且在該險種實際也無法操作的模式。保險公司在投保單「其他告知事項」中,已詢問「投保人所投保的被保險人(學生)中是否有存在既往症等問題?若有,請列明具體人員即症狀?」。而法院提出的逐一詢問,即一一詢問張三學生身體存在既往症等問題?李四學生身體存在既往症等問題?——直至第7183名學生?這兩種詢問只有形式的不同而並無實質區別。法律並未強制規定保險人具體的細節性操作方式,合同雙方有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選擇。本案為團險承保,強行要求保險人被保險人情況一一提起詢問,並以此作為判決的主要理由,實際是是一種司法強權的越法裁判行為。
最為關鍵的是,南京H法院認為的這種方式不切實際,難以實際操作!學平險展業實務中,收費期高度集中、范圍廣、人數眾多、工作量大、收費標准低、代理費用少,如果個體投保便則難以在兼顧承保面的基礎上防範逆選擇,完全離開學校這個環節辦理學平險,實行保單人手一份,由學生和保險公司簽訂一對一的個險締約模式顯然未能考慮該險種的特殊性。
在操作實務中,實際上保險人也很難或者無法向每一位學生和學生家長一一介紹保險內容,填寫投保單,明確說明免責條款內容,也難以對所有學生或學生家長作出風險詢問,一對一締結合同的模式在該險種的銷售不具備可操作性。因此,以學校作為投保人的情況較為普遍。
保險公司普遍將學生保險設計為團險,通過學校進行銷售,學生保險一般都是按團險計費。正種設計既符合了保險法的規定,也能解決該險種在在實務中面臨的實際問題。而在團險承保模式下,一一詢問,一一告知,一一說明不為現行保險法所要求。
本案法院在認可這種團險締約的方式,卻仍然要求保險公司一對一的詢問告知,顯然沒有正確理解和適用《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實質上限制了保險人的正當權利,變相修改了《保險法》的規定。
三:投保人對保險人詢問未作答的法律評判
南京H法院認為「告知聲明書的「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欄」及「其他告知事項」的每一詢問事項後的方框中均為空白,Y保險公司並未就告知欄中的事項對K大學提出一一詢問。該觀點不符合相關規定,也不符合事實。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復函》(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函(〔2005〕渝高法民終字第174號):依據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的如實告知義務,應當屬於詢問告知,即保險人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詢問,投保人有義務進行告知。如果保險人對有關事項已在風險情況詢問表上提出,投保人未填寫,應視為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
由此可見,保險人已對投保人作出了詢問,而投保人未填寫的行為,應當視為未告知,投保人未回答則視為保險人未詢問的觀點令人匪夷所思。
其實,既往病系保險實務公認的絕對危險事實,保險人即使未詢問,投保人也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本案中被保險人所患左小腦動靜脈畸形不但是既往病也是先天性疾病,系「絕對的危險事實」是目前保險實務上所公認的危險估計上的重要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闡釋民商裁判疑難問題對此也認為:對保險人風險判斷至關重要,投保人應當對可能構成嚴重欺詐以及保險風險增加的情況負如實告知義務,這兩種情況即使保險公司不詢問,投保人也應當如實告知。
另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復函》(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函(〔2005〕渝高法民終字第174號)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五條、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等誠信附隨義務。投保時,如果投保人明知或應當知道某些重要事項涉及保險標的風險,影響到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即使保險人沒有進行明確詢問,投保人基於誠信原則,也應進行適當說明或者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這種誠信義務,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三)款,投保人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體檢不能免除投保人的法定告知義務
南京H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未要求對被保險人進行體檢,所以保險公司不應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告知。這種觀點近乎荒唐!體檢是保險公司評估風險的一種手段而非法定義務。
最大誠信原則為保險的基本原則,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法規定的法定義務,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保險實務,體檢都並非是簽訂保險合同的必經階段,保險公司是否對被保險人進行體檢是其作為合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即使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進行了體檢也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況且體檢結果的准確性也是建立在被體檢者告知其體檢之前的身體狀況基礎之上,體檢也只能反映身體的現實狀況,對既往的身體情況缺乏真實的反映。基於疾病的遷延性原理,在醫學上,即使痊癒的既往病史也會導致重大疾病的發生。投保人對保險人既往病史的隱瞞會使危險率提高,從而影響保險人對風險的正確評估。
江蘇省高院在《關於全省保險糾紛案件審理情況的調查報告》亦明確提出:體檢對如實告知義務的影響。輔助手段而已,在詢問告知主義的立法例下,絲毫不應因此而減輕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否則僅僅因為保險人採用了醫生體檢手段而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無異於鼓勵保險欺詐,也將導致保險人取消體檢程序。
本案所涉保險合同為學校出資為學生購買,保障范圍相對廣泛,系典型的公益險種,每人每年僅30元。據上訴人了解,江蘇地區最普通的常規體檢費用也不下50元,且這種簡單的體檢根本無法達到掌握風險的目的。要求保險公司對學生進行保險體檢,既不現實,也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在承保的學平險中對作為被保險的學生進行體檢的說法極度幼稚。
五:法院遺漏了先天性疾病免責的審查
另按照南京H法院的案情介紹:出險學生「經診斷為左小腦動靜脈畸形,X既往3年前有左小腦動靜脈畸形手術史。」實際上腦動靜脈畸形是腦血管畸形中的一個主要類型,其產生是由於胚胎期腦原始動脈及靜脈並行,緊密相連,中間隔以兩層血管內皮細胞。
該病為典型的先天性疾病。按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被上訴人左小腦動靜脈畸形,屬於Q00-Q99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中的155分類(疾病名稱:腦血管畸形;ICD-10分碼Q28。301)。
保險的承保的是面向未來不確定的風險,目前市場上各類人身險條款一般均將先天性疾病屬於不保風險,並在免責條款中將其剔除。據筆者所了解,中國境內學平險業務中尚無承保先天性疾病的產品,本案所涉條款中必然有先天性疾病責任免除的規定。
而根據南京H法院的案情介紹,大學在投保人聲明欄蓋章,並向保險公司出具一份聲明,應當認為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條款內容對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綜觀南京H法院,H法院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遺漏對先天性疾病免責的審查。
六:反思
綜上,南京市H區法院沒有正確理解和適用《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在審判中通過曲解的方式限制了保險人的法定權利,變相修改了《保險法》的規定。我國《法官法》第7條規定的法官應當履行的第1項義務是:「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我國的法官和法院不同於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的法官和法院,法官的職責是正確適用法律而不具有「造法」即立法和修改法律的職能。
南京市H區法院通過判決在實質性改變法律規定的作法,不符合我國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如果法院通過判決創立這項限制保險人法定權利先例,必將不利於貫徹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和《保險法》規定的「誠實信用」這一民商事活動的基本原則,與培養誠實守信、健康、公正和合理的市場經濟法律秩序背道而馳,也會影響我國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近年,在江蘇省保險訴訟中,保險公司處於極度的困難境地,由於保險公司敗訴率高,怕到法院打官司,轉而尋求調解和仲裁的增多,甚至部分公司在擬定或修訂保險條款時增加仲裁條款,07年上半年度保險行業協會亦正在組建保險糾紛調解委員會,以抑制糾紛釀成訴訟進入法院,在這從一個側面表明,包括協會在內的整個保險業對法院的司法能力產生了懷疑。這一現象應當引起裁判機構的重視和反思。
⑸ 愛康國賓的管理團隊
張黎剛,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張黎剛先生於2004年創立了愛康網並主導了2007年與國賓健檢的合並。張先生曾在復旦大學、哥倫比亞大學醫學院以及哈佛大學醫學院接受過嚴格的教育,是中國健康管理服務的倡導者與開拓者。在旅遊行業,張先生創立的e龍網改變了中國旅遊服務行業的格局,從而為幾百萬會員提供了一種嶄新的商旅服務模式,並在美國納斯達克成功上市。在傳媒領域,張先生創立的「哈佛中國評論」(Harvard China Review) 已成為哈佛大學的非官方中美商業高峰會議。張先生前後曾任「哈佛醫學院研究生會」主席、「哈佛中國評論」總裁與出版人、搜狐公司產品總監、e龍網首席執行官。張先生還擔任著哈佛大學研究生院校友委員會委員(Harvard Graate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Council)、哈佛北京校友會副會長、北京市青聯委員等社會職務。
黃飛燕,集團首席營銷官
加入愛康國賓之前,黃飛燕女士在e龍網、美國強生公司、IBM(Informix)公司以及美國IDG公司擁有超過10年的市場與銷售經驗。作為中國互動營銷及消費者服務行業卓越的女性之一,黃飛燕女士對於消費者的需求具有相當深刻的理解,這一切為愛康國賓會員服務的發展策略起到前瞻性的作用。在e龍網,從創業開始黃女士擔任了5年的市場與銷售副總裁。黃女士畢業於上海交通大學,曾就讀於美國Mount Holyoke女子學院以及波士頓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周雅芳,集團資深副總裁
周雅芳女士於2000年創立上海國賓醫療中心並擔任院長和總經理,並任上海國賓醫療控股集團副總裁,首創健康體檢經營模式,是中國健康管理行業的創始人之一。在創立國賓之前,周女士創立了上海國際和平新峰體檢保健有限公司,將涉外醫療服務引進上海。周女士曾就讀於清華大學,並在上海市衛生局任職。
惠雲明,集團副總裁兼上海區域總經理
惠雲明先生給愛康國賓帶來超過25年的醫葯、醫療、健康服務行業的管理經驗,之前曾任上海愛康華東區副總裁、上海助醫網 CEO 及董事,健康葯業(中國)有限公司(鷹牌洋參)副總經理,上海中葯一廠團支部書記、工會主席、黨支部書記兼車間主任。惠先生畢業於上海東華大學經濟管理系、經濟師。
黃寧,資深顧問
黃寧先生曾任上海國賓醫療控股集團總裁,之前曾創建了武漢亞洲心臟病醫院並擔任了執行總經理, 武漢亞洲心臟病醫院是國內規模領先的兩家心臟病專科醫院之一。黃先生曾經擔任中國醫院管理學會 武漢分會常務理事、武漢市人大代表、科教文衛委員會委員、九三學社武漢市委醫衛委員會副主任。 黃先生畢業於武漢江漢大學醫學院,曾就讀於武漢大學商學院,並獲長江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湯馬斯·羅伯特教授,首席科學顧問
羅伯特教授任職哈佛大學醫學院附屬Dana Faber癌症醫院的癌症生物系主任,並任諾華公司(Novartis)癌症治療委員會首席顧問,曾任哈佛大學醫學院研究生院的院長。羅伯特教授獲美國哈佛大學博士學位,並在哈佛大學完成了博士後的研究工作。
⑹ 西班牙留學簽證 上海 個人簽 指定的體檢醫院都有哪幾個啊有什麼要求嗎
瑞新國際醫療中心
上海南京西路1376號
上海商城203 室
電話號碼:(86 21)6279 7688
新峰國際醫療保健中心
上海徐家匯衡山路910 號
格如大廈二層
電話號碼:(86 20)6469 3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