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醫院住院病歷檔案保存多久
法律分析: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於30年。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 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於30年。
2. 醫院病人檔案保存多長時間
醫院病人檔案保存的時間:門診病歷的保存期大於等於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大於等於三十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三十年。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
第五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無菌消毒、隔離制度,採取科學有效的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減少醫院感染。
第五十三條
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三十年。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標准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實施醫療質量保證方案,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3. 體檢報告單 醫院會保存多久
保存時間不少於15年。
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診(急診)診斷史和住院病歷號制度,建立同一患者的唯一識別號。已建立電子病歷的醫療機構應當將病歷識別號與患者識別號相關聯,可以同時使用識別號和識別號檢索病歷。
第十五條 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3)體檢機構病例存檔多久擴展閱讀: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病歷歸檔以後形成病案。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對病歷的管理。
第四條按照病歷記錄形式不同,可區分為紙質病歷和電子病歷。電子病歷與紙質病歷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病歷管理制度,設置病案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病歷和病案管理工作。
4. 醫院會保留患者病歷多久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15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30年。
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於30年。醫療機構可以採用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縮微技術等對紙質病歷進行處理後保存。
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三條患者住院期間,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統一保管。因醫療活動或者工作需要,須將住院病歷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的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檢查檢驗結果和相關資料後24小時內歸入或者錄入住院病歷。患者出院後,住院病歷由病案管理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統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任何人不得隨意塗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5. 病例存檔醫院保存多久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病歷分為三種:
一、住院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30年,遺失或損壞均為院方責任;
二、在醫院建立檔案的門診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15年;
三、由患者保存的門診病歷,包括化驗單、檢查單、掛號票根等,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後,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一)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
(二)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
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 醫院病例保存年限規定
醫院病例保存年限根據病歷類型不同,規定儲存年數不一樣。
住院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可小於三十年,丟失或毀壞均為院方責任。在醫院創建檔案的門診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可小於十五年。由病患存放的門診病歷,包含化驗單、檢查單、掛號票根等,這些資料病患務必要妥當存放。
患者病歷由院方保存,按我國法律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醫學影像檢查材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材料。
患者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醫療機構應該提供復印或復制服務並在復印或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復制病歷材料時,應該有病患到場。
住院病歷的管理有法律規定,應該在醫院存放,並提供查看服務。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任何人不得隨意塗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形式進行審核。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託書;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託書。
7. 醫院檔案一般保存多少年
在醫院創建檔案的門診病歷,醫院存放時限不可小於十五年。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
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三十年。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第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
第二十條門(急)診病歷檔案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
病人獲得自己的病例方法:
醫療機構應當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
8. 醫院是否保留病人的病史資料保留多久
醫院應當保留病人的病史資料,門診類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
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門(急)診病歷檔案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
關於病人病歷的其他規定。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條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後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住院病歷在患者出院後由設置的專門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一保存與管理。
第十一條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以上內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衛健委——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9. 病人醫療檔案保存多久
醫院病人檔案保存期限是:1、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十五年;2、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三十年。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三十年。《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緊急搶救未能及時填寫病歷的,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隱匿、毀滅或者搶奪病歷資料。